信息披露國際化,境外虛假陳述,是否導致在國內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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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要求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上市公司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在境內應當同時予以披露。
該規定表明,對於同時在港股、美股或其他境外市場上市的公司,境外信息披露標準同時適用於境內市場,上市公司在境內的信息披露需要適用“國際化標準”,即使依照國內標準,上市公司無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依照國際標準應當信息披露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在境內應當同時予以披露。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披露要求全球同步化,可能導致信披違規責任的聯動,如果根據境外披露規則被認定為信息披露違法,或將導致構成境內信息披露違法的連鎖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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