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制作時“棄稿”應如何處理?
查看更多
法律對署名權采取強保護,署名權作為精神性著作權,不可轉讓。因此在受讓取得著作權時,當事人應當就作品上如何署名的問題進行全面約定,否則日後發生糾紛時,受讓人極有可能敗訴。
企業與廣告制作方簽訂合同後,因廣告制作方未能制作出令人滿意的廣告或者因其他原因而須終止合同,“棄稿”如何處理的問題因此產生。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合同時,或至少在終止合同時,就“棄稿”的權利歸屬進行約定,防止事後一方當事人就棄稿進行二次利用時被另一方當事人控訴為抄襲而產生糾紛。
發布 問題
分享 好友
手機 浏覽
回到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