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包裝附隨多個非通用名稱標識,認定具有商品來源識別功能是否以相關消費者角度來認定?
如果是,消費者一般會把最為突出或最為熟知的標識來作為區分標識?實務中見過最多的包裝中大概有20來個標識,如都視為商標性使用,是否合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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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包裝中使用了很多個具有識別性的標識,對於消費者而言確實會選擇其中一兩個進行記憶,但是對於使用方而言如果主觀意圖就是想把所有的標識都放在包裝上並且都標注R標識,則當然會被認為是商標性使用,但是它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會和判賠有關。若其中大部分標識沒有標注R,則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可能消費者的觀點有很大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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