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2004修訂)(中英文對照版)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2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中英文對照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各國議會聯盟代表團章程(中英文對照版)

1984年3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各國議會聯盟代表團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中英文對照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議案》。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提交的報告提出的。鑒於議案中提出的問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該有關條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終審法院在判決前沒有依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解釋(中英文對照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