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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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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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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1998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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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修訂)(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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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0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議案》。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提交的報告提出的。鑒於議案中提出的問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該有關條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終審法院在判決前沒有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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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11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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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訂)(中英文對照版)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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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15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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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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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