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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國瓴合規研究院】 



【編者按】

本講義由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上海交通大學網絡空間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壽步教授撰寫,內容取材於2016年11月我國網絡安全法發布以來至2023年2月底期間的相關規範性文件,權威性高,實用性強,可供關心網絡安全法律政策的讀者閱讀。連載共13篇。

目錄

第一章  網絡安全法導讀

第二章  網絡安全法總則

第三章  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制度

第四章  網絡運行安全制度一般規定(上)

第四章  網絡運行安全制度一般規定(下)

第五章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制度

第六章  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上)

第六章  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中)

第六章  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下)

第七章  違法信息監管制度

第八章  數據出境管理制度

第九章  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度

第十章  網絡安全法律責任制度


第七章  違法信息監管制度

網絡安全法第四章網絡信息安全包含第四十條至第五十條,其中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是關於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規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是關於違法信息監管制度的規定。

本章討論違法信息監管制度,具體包括違法信息監管制度概述、網絡使用者的一般義務、網絡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網絡運營者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網絡運營者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國家對違法信息的監督管理等。

第一節 違法信息監管制度概述

一、違法信息監管的立法現狀

隨著互聯網的深度普及和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在網絡信息服務領域的廣泛應用,當前的網絡信息服務業務呈現出智能化、個性化和強交互的態勢。網絡信息發布主體的多樣性、網絡信息內容的動態性、網絡文化體系的開放性使得網絡信息呈現出多元、多變、多樣的特點。網絡信息傳播速度之快、傳播領域之廣也體現出萬物互聯的特色。這也為違法信息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沃土。網絡安全法的出臺,對違法信息監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進了網絡信息服務相關領域法律體系的完善。

網絡信息內容管理方面,在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統率下,截至2021年底,國家網信辦先後發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體系日臻完善。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保護的決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等亦涉及網絡信息內容的管理。

2021年1月8日,國家網信辦就《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1年1月22日,國家網信辦發布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2022年6月14日,國家網信辦發布新修訂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7日,國家網信辦、中央宣傳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九部委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

2021年12月3日,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五部門聯合制定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1日,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國網信網2022年9月9日報道,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聯合發布《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國家網信辦發布新修訂的《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5日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總之,我國在完善網絡內容管理體系、整治互聯網廣告業務、促進網絡文化健康發展、規範網絡視聽節目傳播秩序、加強新技術新應用信息服務管理等方面都有了顯著的立法成果,為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違法信息監管的規範性表述

網絡安全法出臺之前,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在不同法律法規中對違法信息類型及其規制有零散規定。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電信條例》《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     網絡安全法的出臺,從頂層設計的立法層級有機統一違法信息的類型及範圍。違法信息的監管在法律層面得到加強。     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網絡安全法所規範的違法信息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是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的信息,

三是侵害個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三、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2019年12月15日國家網信辦公布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該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違法信息監管制度作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範。

該文件出臺的背景,一是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需要。2019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和創新互聯網內容建設,落實互聯網企業信息管理主體責任,全面提高網絡治理能力,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加強網絡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有利於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二是維護廣大網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絡空間烏煙瘴氣、生態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制定實施該文件,有利於進一步明確治理任務,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營造良好網絡生態。該文件的要點如下:

1.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內涵

該文件中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網絡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建設良好的網絡生態為目標,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

2.正能量信息的範圍

該文件規定的正能量信息範圍包括:

(一)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準確生動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

(二)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

(三)展示經濟社會發展亮點,反映人民群眾偉大奮鬥和火熱生活的;

(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昂揚向上精神風貌的;

(五)有效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有助於引導群眾形成共識的;

六)有助於提高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向世界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的;

(七)其他講品味講格調講責任、讴歌真善美、促進團結穩定等的內容。

3.違法信息的範圍 

該文件規定的違法信息範圍包括: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歪曲、醜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九)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4.不良信息的範圍

該文件規定的不良信息範圍包括:

(一)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聞、醜聞、劣跡等的;

(三)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

(五)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

(八)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5.對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的要求

該文件鼓勵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制作、複制、發布含有正能量內容的信息;明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制作、複制、發布違法信息;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制作、複制、發布不良信息。

6.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的要求

該文件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明確了平臺運行環節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算法推薦的人工幹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廣告管理制度、平臺公約和用戶協議制度、舉報制度、年度報告制度等;明確了平臺的信息安全管理義務,包括不得傳播違法信息,應當防範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鼓勵在重點環節傳播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點環節呈現不良信息等。

7.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的要求

該文件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發布信息和參與網絡活動時應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發布違法信息,防範和抵制不良信息。鼓勵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監督;明確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依法依約規範群組、版塊內信息發布等行為;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

8. 對網絡行業組織在推進行業自律方面的工作要求

該文件鼓勵行業組織引導會員單位增強社會責任感,弘揚正能量,反對違法信息,防範和抵制不良信息;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教育培訓和宣傳引導工作,增強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態治理意識;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建立評價獎懲機制。

9.各級網信部門開展監督管理的職責要求

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建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法違規行為臺賬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共同參與的監督評價機制等。

10.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的法律責任

該文件明確了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的法律責任,同時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相銜接的體系化規定。違反該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節 網絡使用者的一般義務

一、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關於禁止利用網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關於電子信息發送者和應用軟件提供者的網絡信息安全義務,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二、刑法的相關規定  

作為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定,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於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權利行使所伴隨的義務是遵守法律,即不得利用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違法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網絡空間的體現。從網絡安全法與刑法上述條款之間的對應,可以看到兩者之間的銜接。

第三節 網絡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

一、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關於網絡運營者、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網絡安全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七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實際操作

網絡運營者發現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注意:(1)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2)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該信息擴散,減少其影響和危害;(3)保存有關記錄,為依法追究該信息發布者的責任提供依據;(4)根據該信息的內容和性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節 網絡運營者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的義務

一、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關於網絡運營者建立網絡信息安全第投訴舉報制度,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二、實際操作

維護網絡安全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充分發揮廣大網民的作用。對危害網絡信息安全的行為,公民有監督的權利,網絡運營者有接受監督的義務。網絡安全法要求網絡運營者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網絡運營者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1)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明確受理、處理投訴、舉報的機構、人員及其職責、範圍、方式、程序及操作規程等事項;(2)以合理的方式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方便投訴舉報人;(3)及時受理投訴、舉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4)按照內部操作規程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並告知投訴舉報人處理結果。

第五節 網絡運營者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

一、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網絡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網絡運營者對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配合義務:“網絡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二、實際操作

網絡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接受並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並應當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為監督執法活動提供便利。網絡運營者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節 國家對違法信息的監督管理

一、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關於主管部門部門對違法信息的監督管理,網絡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反恐怖主義法》第十九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並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網信、電信、公安、國家安全等主管部門對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並保存相關記錄,協助進行調查。對互聯網上跨境傳輸的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電信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措施,阻斷傳播。” 

二、實際操作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法信息,有權依照網絡安全法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該信息,防止該信息通過網絡運營者再次傳播;(2)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該信息,減少、消除該信息的影響和危害;(3)要求網絡運營者保存有關記錄,為調查處理可能存在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依據;(4)對來源於我國境外的違法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網絡運營者對主管部門采取的處置措施,應予以配合,按照要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不得拒絕、阻礙。

第七節 案例介紹

一、韓某某制作、下載、複制、查閱、發布、傳播有害信息案

案例類型:行政處罰

處罰機構: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案號:新公(潘)行罰決字〔2018〕36號

處罰日期:2018.02.13

相關法條: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一)案情簡介

2017年8月份至2018年1月份,韓某某利用微信號“ht4324”在微信朋友圈多次發送售賣刀、弩、假煙、假身份證、假駕駛證、假車牌等涉及違法的信息,後被公安機關查獲。

(二)處罰機構認為

韓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三)處罰結果

對韓某某行政拘留四日並處罰款肆萬伍仟元。

二、瑞安市峰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設立賭博網站案

案例類型:行政處罰

處罰機構:瑞安市公安局

案號:瑞公(網)行罰決字[2018]13733號

處罰日期:2018.07.24

相關法條: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六條、六十七條

(一)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間,瑞安市峰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設立了用於實施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網址:www.xyue98.com),並進行管理運營,公司法人代表為林某某。

(二)處罰結果

對瑞安市峰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用於違法犯罪的網站(網址:www.xyue98.com)予以關閉。

三、仙居縣戶外運動協會不履行國際聯網備案職責案

案例類型:行政處罰

處罰機構:仙居縣公安局

案號:仙公(網)行罰決字[2018]11139號

處罰日期:2018.08.25

相關法條: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

(一)案情簡介

2018年8月22日,仙居縣公安局網警大隊在網絡巡查中發現“仙居縣戶外運動協會”網站(www.lxzty.com)出現多條網絡招嫖帖子,屬於違法信息,仙居縣戶外運動協會未對網站注冊用戶發布的信息進行審核管理,造成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擴散。經查,該協會網站自2013年開辦以來,未履行網站國際聯網備案職責。

(二)處罰結果

給予仙居縣戶外運動協會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泗某某不履行違法信息處置義務案

案例類型:行政處罰

處罰機構:泗洪縣公安局

案號:洪公(瑶)行罰決字〔2019〕762號

處罰日期:2019.05.21

相關法條: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一)案情簡介

2019年4月至5月期間,泗洪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網絡巡查時發現,泗洪縣泗某某旗下網站泗某某未落實網絡安全保護措施,不履行違法信息處置義務,導致該網頁上出現大量有害信息。

(二)處罰結果

對泗某某罰款壹拾萬元。

作者簡介 PROFILE

壽步  國瓴名譽主任 

壽步教授現為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網絡空間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副會長、網絡空間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法律專業委員會顧問,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特邀知識產權專家。

壽步教授長期從事法學與新技術交叉領域的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法律實務工作,尤其是與計算機軟件、網絡遊戲、雲計算、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的領域。

壽步教授已出版個人專著5部、合著4部、主編著作21部。代表性論著有《中國軟件版權訴訟實務》、《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軟件網絡和知識產權》、《軟件網絡訴訟代理實務》、《信息時代知識產權教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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