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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德賽法務】 



立 法 變 化  



為優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證監會2023年8月4日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獨董辦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原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2022年1月5日發布)將同時廢止。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在《獨董辦法》發布當天同步修訂和細化了各板塊股票上市規則及配套監管指引。

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證券交易所、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建立健全獨立董事資格認定、信息庫、履職評價等配套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引導各類主體掌握改革新要求。




立 法 背 景 



《獨董辦法》的頒發是我國在2001年首次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以來的一次重要改革

獨立董事制度自創建以來,隨著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向縱深推進,逐漸顯現出定位不清晰、責權利不對等、監督手段不夠、履職保障不足等制度性問題。特別是在2021年發生的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在法院判決獨立董事承擔上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之後引發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辭職潮,更是進一步催化啟動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改革。

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證監會對應明確獨立董事職責定位、優化履職方式、強化任職管理、改善選任制度等八個方面的改革任務,優化並細化了獨董制度的相關規定,制定並發布了《獨董辦法》。



主 要 內 容 



《獨董辦法》共六章四十八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

細化獨立性判斷標準,並對擔任獨立董事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良好品德作出具體規定。

改善選任制度,從提名、資格審查、選舉、持續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鏈條優化獨立董事選任機制,建立提名回避機制、獨立董事資格認定制度等。明確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三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的兼職要求。

職責及履職方式

獨立董事履行參與董事會決策、對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監督、對公司經營發展提供專業建議等三項職責,並可以行使獨立聘請中介機構等特別職權

聚焦決策職責,從董事會會議會前、會中、會後全環節,提出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會議的相關要求。

明確獨立董事通過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及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等平臺對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監督。

要求獨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現場工作時間不少於十五日,並應當制作工作記錄等。

履職保障

健全履職保障機制,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人員支持。

健全獨立董事履職受限救濟機制,獨立董事履職遭遇阻礙的,可以向董事會說明情況,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礙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法律責任

按照責權利匹配原則,針對性細化獨立董事責任認定考慮因素及不予處罰情形,體現過罰相當、精準追責。

過渡期安排

對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任職條件、任職期限及兼職家數等事項設置一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上述事項與《獨董辦法》不一致的,應當逐步調整至符合規定。



新增要點及解讀  



新增要點

解讀

第二條: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第五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為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其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並由獨立董事中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召集人。

增加獨立性標準

-新增獨董要獨立於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且以主要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作為獨立性的判斷標準。 

-新增獨董“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明確董事會應當設置“審計委員會”,且“高級管理人員兼任的董事不得擔任審計委員會成員”,強化了獨董的獨立性。 

第六條:獨立董事必須保持獨立性。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會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任職的人員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有重大業務往來的人員,或者在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任職的人員; (六)為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 保薦 等服務的人員, 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複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夥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負責人  (七)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 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 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具備獨立性的其他人員。 

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附屬企業,不包括與上市公司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且按照相關規定未與上市公司構成關聯關系的企業。 

獨立董事應當每年對獨立性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自查情況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每年對在任獨立董事獨立性情況進行評估並出具專項意見,與年度報告同時披露。 

任職資格更嚴格

-新增3種不擔任獨董的情形;

-新增了對獨董獨立性自查、定期評估及披露要求。

第八條: 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三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並應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限縮兼職數量

獨董兼職數量由原來在境內、境外上市公司最多合計5家,縮減為最多境內3家,確保獨董的履職精力。

第九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依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公開請求股東委托其代為行使提名獨立董事的權利。 

第一款規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履職情形的關系密切人員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增加提名方式

投資者保護機構通過股東委托方式可以提名獨立董事。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設置提名委員會的,提名委員會應當對被提名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查,並形成明確的審查意見。 

.......證券交易所依照規定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慎判斷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並有權提出異議。證券交易所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未在董事會中設置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對被提名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就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細化提名程序

-由提名委員會(如無提名委員會,則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代為履職)審查被提名人資格,形成審查意見證券交易所,交易所提出異議的被提名人不得參加獨董選舉。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獨立董事的,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鼓勵上市公司實行差額選舉,具體實施細則由公司章程規定。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應當單獨計票並披露。 

增加選舉規則

-2名以上獨董選舉需要實施累積投票制,鼓勵差額選舉。

第十四條: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職務。提前解除獨立董事職務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理由和依據。 獨立董事有異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獨立董事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履職並辭去職務。未提出辭職的,董事會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事實發生後應當立即按規定解除其職務。 

獨立董事因觸及前款規定情形提出辭職或者被解除職務導致董事會或者其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辦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獨立董事中欠缺會計專業人士的,上市公司應當自前述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補選。 

增加解職情形及補選要求

-明確獨董解職的情形,以及60日內完成補選的要求,以確保公司治理結構穩定性。

第十七條:獨立董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董事會決策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二)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所列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監督,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上市公司整體利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三)對上市公司經營發展提供專業、客觀的建議,促進提升董事會決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增加職權

-特別是獨董參與董事會的決策權、重大利益沖突的監督權

第十八條:獨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別職權: (一)獨立聘請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具體事項進行審計、諮詢或者核查...... 

獨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職權的,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 

降低履職障

-行使獨立聘請中介機構職權,審批同意比例降低為過半數獨董同意即可。


第二十三條:下列事項應當經上市公司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後,提交董事會審議: 

(一)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關方變更或者豁免承諾的方案;(三)被收購上市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作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事前認可事項的重大調整

-擴大1項事前認可事項:從重大關聯交易擴大範圍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

-增加2項事前認可事項:變更或豁免承諾的方案、被收購決策及措施;

-取消1項事前認可事項: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全部由獨立董事參加的會議(以下簡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三條所列事項,應當經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審議。

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可以根據需要研究討論上市公司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應當由過半數獨立董事共同推舉一名獨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職或者不能履職時,兩名及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並推舉一名代表主持。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專門會議的召開提供便利和支持。 

增設獨董專門會議制度

-增設獨董專門會議制度,明確審議事項及開會程序。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其披露、監督及評估內外部審計工作和內部控制,下列事項應當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後,提交董事會審議: 

(一)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及定期報告中的財務信息、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財務負責人;(四)因會計準則變更以外的原因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者重大會計差錯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審計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兩名及以上成員提議,或者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審計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 

細化審計委員會職責

-明確審計委員會事前審議事項及會議開會程序,強調獨董在專委會中的作用,為獨董履職提供平臺。

第三十條: 獨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現場工作時間應當不少於十五日。 

除按規定出席股東大會、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外,獨立董事可以通過定期獲取上市公司運營情況等資料、聽取管理層匯報、與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承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溝通、實地考察、與中小股東溝通等多種方式履行職責。 

新增現場工作要求

-要求獨董每年在上市公司現場工作至少15日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應當按規定制作會議記錄,獨立董事的意見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載明。獨立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簽字確認。 

獨立董事應當制作工作記錄,詳細記錄履行職責的情況。獨立董事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資料、相關會議記錄、與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的通訊記錄等,構成工作記錄的組成部分。對於工作記錄中的重要內容,獨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會秘書等相關人員簽字確認,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獨立董事工作記錄及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應當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健全獨立董事與中小股東的溝通機制,獨立董事可以就投資者提出的問題及時向上市公司核實。 

第三十三條:獨立董事應當向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出席董事會次數、方式及投票情況,出席股東大會次數;(二)參與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工作情況;(三)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列事項進行審議和行使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所列獨立董事特別職權的情況;(四)與內部審計機構及承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的重大事項、方式及結果等情況;(五)與中小股東的溝通交流情況;(六)在上市公司現場工作的時間、內容等情況;(七)履行職責的其他情況。 

獨立董事年度述職報告最遲應當在上市公司發出年度股東大會通知時披露。 

細化履職要求

-明確履職的工作記錄的具體內容,保存時間增加至10年;

-要求建立與中小股東溝通機制;

-細化事年度述職報告的必備內容。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會議以現場召開為原則。在保證全體參會董事能夠充分溝通並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必要時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視頻、電話或者其他方式召開。 

開會方式更便利

-現場召開為原則,增加視頻、電話或其他召開方式,讓董事履職更便利。

第四十五條:對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履職盡責情況及其行政責任,可以結合獨立董事履行職責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之間的關聯程度,兼顧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點,綜合下列方面進行認定:(一)在信息形成和相關決策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二)相關事項信息來源和內容、了解信息的途徑;(三)知情程度及知情後的態度;(四)對相關異常情況的注意程度,為核驗信息采取的措施;(五)參加相關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專門會議的情況;(六)專業背景或者行業背景;(七)其他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關聯的方面。 

第四十六條: 獨立董事能夠證明其已履行基本職責,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沒有主觀過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予行政處罰:(一)在審議或者簽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對不屬於自身專業領域的相關具體問題,借助會計、法律等專門職業的幫助仍然未能發現問題的;(二)對違法違規事項提出具體異議,明確記載於董事會、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或者獨立董事專門會議的會議記錄中,並在董事會會議中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的;(三)上市公司或者相關方有意隱瞞,且沒有跡象表明獨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夠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四)因上市公司拒絕、阻礙獨立董事履行職責,導致其無法對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實、準確、完整作出判斷,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的;(五)能夠證明勤勉盡責的其他情形。 

在違法違規行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獨立董事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後及時向上市公司提出異議並監督整改,且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獨立董事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履職期間能夠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的,或者在違法違規行為被揭露後及時督促上市公司整改且效果較為明顯的,中國證監會可以結合違法違規行為事實和性質、獨立董事日常履職情況等綜合判斷其行政責任。

細化行政責任認定及處罰標準

-從關聯程度、身份特點、主管過錯、提供證據證明等角度綜合判斷獨董其行政責任及免責措施。

第四十八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為過渡期。過渡期內,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任職條件、任職期限及兼職家數等事項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應當逐步調整至符合本辦法規定。 

明確過渡期

-給予上市公司1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完成獨董機構設置、會議機制、任職條件等事項的調整。


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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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娜 


總經理助理


德賽集團  法律合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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