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站长删除。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德赛法务】
为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在2023年8月4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原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1月5日发布)将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在《独董办法》发布当天,同步修订和细化了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监管指引。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 《独董办法》的颁发是我国在2001年首次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来的一次重要改革。 独立董事制度自创建以来,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逐渐显现出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特别是在2021年发生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在法院判决独立董事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引发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辞职潮,更是进一步催化启动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对应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等八个方面的改革任务,优化并细化了独董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独董办法》。 《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 改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二)职责及履职方式 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 聚焦决策职责,从董事会会议会前、会中、会后全环节,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要求。 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三)履职保障 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法律责任 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五)过渡期安排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新增要点 解读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五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增加独立性标准 -新增独董要独立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且以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作为独立性的判断标准。 -新增独董“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明确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且“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强化了独董的独立性。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任职资格更严格 -新增3种不能担任独董的情形; -新增了对独董的独立性自查、定期评估及披露要求。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限缩兼职数量 独董兼职数量由原来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最多合计5家,缩减为最多境内3家,确保独董的履职精力。 第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增加提名方式 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股东委托方式可以提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细化提名程序 -由提名委员会(如无提名委员会,则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代为履职)审查被提名人资格,形成审查意见报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参加独董选举。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鼓励上市公司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增加选举规则 -2名以上独董选举需要实施累积投票制,并鼓励差额选举。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增加解职情形及补选要求 -明确独董解职的情形,以及60日内完成补选的要求,以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增加职权 -特别是独董参与董事会的决策权、重大利益冲突的监督权。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降低履职障碍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职权,审批同意比例降低为过半数独董同意即可。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事前认可事项的重大调整 -扩大1项事前认可事项:从重大关联交易扩大范围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增加2项事前认可事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决策及措施; -取消1项事前认可事项: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增设独董专门会议制度 -增设独董专门会议制度,明确审议事项及开会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细化审计委员会职责 -明确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事项及会议开会程序,强调独董在专委会中的作用,为独董履职提供平台。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新增现场工作要求 -要求独董每年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至少15日。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三)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细化履职要求 -明确履职的工作记录的具体内容,保存时间增加至10年; -要求建立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 -细化事年度述职报告的必备内容。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开会方式更便利 -现场召开为原则,增加视频、电话或其他召开方式,让董事履职更便利。 第四十五条: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行政责任,可以结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下列方面进行认定:(一)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二)相关事项信息来源和内容、了解信息的途径;(三)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四)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五)参加相关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六)专业背景或者行业背景;(七)其他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关联的方面。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三)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四)因上市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性质、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 细化行政责任认定及处罚标准 -从关联程度、身份特点、主管过错、提供证据证明等角度综合判断独董其行政责任及免责措施。 第四十八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办法规定。 明确过渡期 -给予上市公司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完成独董机构设置、会议机制、任职条件等事项的调整。 总经理助理 德赛集团 法律合规部
作者介绍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