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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法務部觀察】
公司組織機構的十四處變化 無疑,2023年度最受關注的立法工作將是《公司法》的修訂出臺。 2021年12月24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公司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一審稿”);2022年12月30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務部』近期將推出系列文章,研讀此次公司法修訂。此次公司法修訂,進一步完善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相關規定,公司組織機構將發生一系列重要變化。 1 在稱謂上統一為“股東會” 公司法修訂後,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將不複存在,在稱謂上不再區分“股東會”(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股份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稱為“股東會”。 2 法定代表人選任 現行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公司法修訂後,根據二審稿第十條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備注: (1)本次修訂,取消了“執行董事”的稱謂。 (2)“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一般是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對此,將有待於公司法的進一步釋明。 3 統一董事會人數 現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二審稿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公司法修訂後,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董事會組成人數將統一為三人以上,且不設上限。 4 明確董事解任程序 現行公司法未對董事解任事宜作出明確規定。二審稿回歸董事委任本源,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的,該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5 職工董事的設置 二審稿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並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備注: (1)現行公司法僅規定特定的國有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需要設職工代表,未對其他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規定。 (2)一審稿和二審稿中均新增了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公司應當設董事會職工代表的規定;二審稿放寬了規定,明確依法設監事會並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職工代表。 6 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 二審稿第六十條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六十條關於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的規定,適用於只有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 備注: (1)不再使用“一人公司”的稱謂,而改為“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 (2)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 7 股東會職權縮減 相較於現行公司法,二審稿將“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兩項職權縮減。該項變化同時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8 明確一般事項表決比例 對於有限公司而言,現行公司法僅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而未對一般表決事項的通過比例作出明確。二審稿第六十六條則明確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9 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二審稿第七十五條:“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模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至二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 10 董事會職權列舉 相較於一審稿曾刪除董事會列舉式職權而改為概括式表述,二審稿再次恢複現行公司法列舉式表述。同時將”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縮減,並在職權範圍中增加“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的兜底表述。 11 董事會過半原則 現行公司法僅規定董事會實行“人頭決”,其餘則“由公司章程規定”。二審稿則明確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12 設置審計委員會 二審稿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前款規定的審計委員會由三名以上董事組成,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獨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且不得與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其他委員會。” 這是本次公司法修訂的一項重大變化,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均可以“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的方式取代監事會或者監事的職能。當然,目前二審稿對於股份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置要求相對較高。 13 不設監事會/監事的情形 二審稿第八十三條:“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至二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模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至二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 可見,不設監事會/監事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前述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事會職權的; (2)規模較小的公司也可以不設監事會,而改設一至二名監事; (3)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14 經理的設置 二審稿第七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備注: (1)對於經理的設置,現行公司法規定的是“可以設經理”,而二審稿則明確表述為“設經理”; (2)取消現行公司法關於經理職權的羅列,改為“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權”的概括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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