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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公牛集團法務部】
這兩年,“合規”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無論是在國家發布的規劃性文件中,還是在各個行政部門出臺的指導性文件中,都能看到“合規”字眼,體現出合規共識正在不斷形成。我們先簡單梳理一下最近幾年“合規”的熱點事件:
2018年,“中興事件”被很多“合規人”認為是中國的“合規元年”;
2017年月12月正式發布合規管理的國家標準GB/T 35770-
2017《合規管理體系指南》,2018年7月1日該標準正式實施;
國務院國資委2018年11月頒發《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6家基層檢察院開展合規不起訴改革的試點工作。202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的方案》,啟動第二期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2021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司法部、財政部、國資委等多個監管部門頒發了《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2021年3月18日, “企業合規師”正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2021年4月13日,ISO37301-2021《合規管理體系 – 要求與實施指南》是ISO/TC309 “組織治理 技術委員會”於2021年4月發布的A類國際標準,是組織治理國際標準族的重要一環。
2022年4月《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2年4月,最高檢、全國工商聯共同全面推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會議。
……
特別是“企業合規師”在2021年3月份正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讓很多培訓機構嗅到了新的商機。培訓機構紛紛競相開展各色各樣的“合規培訓”、“合規師認證”等,這也讓很多法律人看到更廣闊的職業發展。
作為民營企業的法務人,我們也一直關注合規在企業管理中的運用和發展。“合規”雖然是當前社會的熱點,國家從政策、法律,甚至是執行層面也是密集出臺了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但是,縱觀這些熱點事件及相應法律法規、政策,基本上都是在國企範圍內。作為民營企業,如何認識合規?如何更好的開展合規工作呢?
民營企業在開展合規時,可能容易會有一些誤區。從宏觀的角度可能有以下誤區。
1、對“合規”的內涵認知不全面,甚至是誤解。
“合規”作為一個相對比較專業的風險管理內容,是一個舶來品。而且在國內系統開展、落地、實踐的範圍並不是很廣,也不成熟。所以,真正理解合規、懂合規的專業人才是比較稀缺的。而民營企業系統開展合規工作的更是少之又少。這就造成一些要開展合規工作的民營企業,有的把“合規”簡單的與“內部控制”等同;有的把“合規”與“法律風險管理”基本上完全隔離開來,或者是把“合規”等同於“法律風險管理”,只是把“法律風險管理”換個名稱。
2、對“合規”的價值認識不深刻。
民營企業開展合規工作,對企業意味著什麼,能夠給企業帶來哪些價值?開展合規工作,企業需要投入哪些資源,需要多少成本?
3、對有效開展“合規”要具有的能力和客觀條件不清楚。
民營企業要開展合規管理,管理層、合規團隊要具備什麼要的能力?公司的治理結構要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合規要想有效落地,都需要創造、具備哪些客觀條件?可能有太多的問題是企業在開展合規管理前要先思考清楚的。
同時,從專業的角度,我們對合規的認識可能還有以下誤區。
1、合規的“規”僅指企業外部的法律法規;
2、合規的目的是企業外部監管的需要;
3、企業內部控制的最高目標就是合規;
4、合規管理包含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5、內部審計只監督是否合規
綜合來說,很多民營企業在開展合規管理時,沒有從內涵、基本概念的角度,明確“法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內部審計”、“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的聯系和區別。
這些對“合規”的誤解,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澄清,將會使我們對合規很難有全面、準確的認識,也就不能適應企業開展合規管理的需要。
我們應該如何正確的認識合規呢?欲知詳情,請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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