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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 




編者按


庭審是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的一項訴訟活動,也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環節。如何規範、有序、高效開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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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期 

法庭答辯,法官建議這三步

 第2期 

法庭辯論,法官說這樣更簡潔高效!


 第 3 期 


曹克睿


CAOKERUI



商事審判庭庭長

三級高級法官

法學碩士


法律適用是訴訟和審判過程的核心。就內容而言,無論是權利請求固定、請求權或抗辯權基礎確定,亦或是要件事實證明、要件構成判斷,均離不開法律檢索和適用。就主體而言,無論是當事人在起訴、抗辯、舉證、質證、辯論過程中,還是法官在釋明、查證、裁判過程中,均涉及法律的分析和運用。特別是在庭前準備和庭審過程中,能否準確把握法律適用思維和方法,直接決定了開庭的效率和效果。


PART 1

現狀檢視


實踐中,受訴訟能力的局限,訴訟參加人在準備和參與庭審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對法律適用認知偏差和把握失範的情況。較為常見的有:


01

權利主張與法律適用脫節。

例如原告忽視對法律的定位分析,疏於檢索權利請求與基礎事實、法律要件之間的關系,提出的訴訟請求明顯缺乏法律支撐,或偏離其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庭審準備“重權利主張”“重事實描述”“輕法律分析”,造成訴請因缺乏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支持。


02

事實查證與法律適用脫節。

例如訴訟參加人忽視法律規範構成要件,未能針對法律要件梳理事實及提供充分的證據,導致要件事實的證明力缺失,訴請或抗辯因缺乏事實證據,無法得到法院采信。或是法院為了查明要件事實,庭審中法官不得不進行釋明,庭審後當事人再行補充證據,造成審判過程失序、拖沓。


03

理由闡述與法律適用脫節。

例如訴訟參加人在訴訟過程中,缺乏對“法律”和“法理”的研判、論證,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中不注重對法律適用過程和思維的說理,對於主張的事實和依據的法律之間的匹配性闡述亦不充分,導致訴請或抗辯意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PART 2

如何在庭審中構建法律適用思維


庭審中的法律適用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達到庭審的目標,必須建立起一套法律適用思維體系。法律適用思維的前提是要準確把握法律的構成要件,核心是對法律構成要件的發現、分析和匹配。對於庭審過程中的不同主體而言,法律適用思維的側重點各有不同,主要包括法律構成要件的分析思維和法律構成要件的抗辯思維


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思維


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思維是指,訴訟主體通過對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進行適當的分析,準確地理解、把握訴訟所適用的法律。其重要性在於,只有全面而深入地分析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才能準確地對案件進行定性,提高庭審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從而推動訴訟和裁判在正確的道路上運行。


例如,原告雖然可以方便地提出訴訟請求,但只有在對法律構成要件有充分的認知時,才能準確固定請求權基礎,進而有針對性地舉證,並在庭審中圍繞請求權基礎陳述理由,提高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幾率。


又如,法官只有在對法律體系全面而準確理解的基礎上,才能提煉出案件真正的爭議焦點和審查重點,組織當事人精準地進行訴訟抗辯,進而提高組織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針對性和準確性。雖然,對當事人、律師和法官分析法律構成要件的要求不同,但毫無疑問,清晰的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思維是提高各方訴訟效率和司法效能的重要保障。


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思維具體包括五個方面:


01

法律規定檢索

社會生活紛繁複雜,法律事實千變萬化,能否基於涉案事實,找到支持權利主張的可依據的法律規定,在成文法體系中顯得至關重要,這也是展開法律構成要件分析的前提。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過程中,以及梳理案件事實時,應當同步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規定進行初步檢索。


方法:為了提高檢索效率和匹配準確度,原告可以對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各類民事案由來初步確定案件事實所對應的法律關系,進而檢索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定,有效地提高案件定性和後續立案的準確率。


02

立法背景理解

在準確定位可適用的法律規定後,即進入對法律的解讀環節。實踐中,比較容易忽視對立法背景的考察和理解。任何成文法律都有其時代性和局限性,如果忽視立法背景,脫離時代特征機械適用法律,則會造成法律適用的偏差。


例如:瑕疵減資行為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第四項“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規定,構成抽逃出資。需注意的是,該司法解釋條款是在實繳制的背景下制定的,而認繳制背景下,對未屆認繳期限的出資進行減資,能否參照“抽逃出資”,便需要重新審視。


又如:《民法典》497條第二項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之一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中則未強調“不合理”。《消法》的立法背景就在於充分考慮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立法本意要加強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因此,在消費領域,就應當適用《消法》的特殊規定;在商事領域,則不應簡單認定格式條款無效,而應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判斷是否屬於“不合理”。


方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制定機關通常會對制定背景進行說明,可以通過制定機關對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官方釋義和解讀文本,全面而準確地探究立法者意圖。


03

法條要素解構

成文法的法條均由各類要素構成,只有準確理解這些要素的內涵和外延,才能準確地適用法律。法條的要素通常分為二類,一是清晰式要素;二是模糊式要素。前者具體明了,有較強的操作性,案件事實與法律要素匹配只要做到“對號入座”即可。後者出於成文法表述簡潔性、抽象性、普適性的考慮,相關的表達較為籠統,需要進一步對要素進行分析。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於該法條,就應當將“股東”的範圍界定、“濫用”的標準、“逃避債務”的行為表現、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嚴重”程度的把握等一系列的法條構成要素,逐一展開進行相關規則檢索及分析研判,在準確把握法條要素含義的基礎上作出判斷。


方法:對模糊要素進行結構時,不能簡單地根據文義推測,而需要廣泛查詢立法說明、司法解釋、司法政策、類案處理經驗。只有對法條要素進行全面地研究分析,才能達到準確適用法律的目的。


04

法律層次分析

法律條文不是孤立的,通常具有層次和體系。對法律的適用也應當依據其體系的邏輯順序循序漸進、層層遞進。斷章取義地適用單一法條,往往會造成法律適用結果的偏差。


例如:《民法典》第496條、497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認定規則。內含的邏輯層次是:1.“是否構成格式條款”(是否重複使用或未與對方協商);2.“格式條款是否成為合同的內容”(是否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3.“格式條款是否無效”(是否具有普遍的無效事由或格式條款特有的無效事由)。實踐中,如遺漏審查前序是否構成格式條款這一層次,即進入條款效力審查環節,則該種效力審查是無意義的,容易出現認定差錯。而且,由於基礎事實未查明,案件的審理方向也會發生根本偏差。


方法:實踐中,應全面掌握相關法律內容,理順法律邏輯,防止因遺漏前序環節,導致後序的無效法律匹配。


05

要件事實歸入

開庭的過程即對法律適用的演繹推理過程。在對法律背景、要素、層次進行準確分析的前提下,法律適用的重點就是將案件事實歸入相應的法律規範要件中進行比對、匹配。在法律查明準確,事實基本確定的基礎上,當事人可以對推理的結論乃至訴訟的結果進行預判,決定是否需要堅持訴訟或作出讓步,以獲得最大的訴訟利益;法官則可以推導出準確的裁判結論,並有針對性地開展釋法析理和調解等工作。


方法:鑒於法律規範往往由多個構成要件組成,將全部事實歸入法律規範每個要件進行分析,會花費大量時間。實踐中,抗辯方和法院歸入分析無需做到“大而全”,只要能確定某一要件不成立,即可做出結論性判斷。


法律構成要件抗辯思維


法律構成要件抗辯思維是指,權利主張的對造方(如被告、第三人)圍繞權利主張方的請求權基礎法律規範,對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的匹配性進行排除。抗辯是否有效,一般取決於抗辯針對性的強弱,法律構成要件抗辯思維有助於提升抗辯的針對性。


法律構成要件抗辯思維一般包括三個方面:


01

要件事實抗辯

案件事實是法律適用的基礎,但並非所有的事實都與案件的處理相關。庭審中,為了提高抗辯的針對性和效率,抗辯方應圍繞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法律規範的要件,進行對應的事實抗辯。具體包括:


事實不存在的抗辯

例如:債權人主張股東承擔出資責任,股東抗辯自己並非股東,而是被冒名登記的股東。當權利主張方已提供股東登記記載憑證等形式證據時,對造方就需對否定事實提供相應證據。


對抗事實存在的抗辯

一些法律規範中設置了對抗要件,如《公司法》33條關於股東查閱、複制權中,就設立了股東存在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下,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查閱的對抗要件。當抗辯方對此提出抗辯時,相應的訴訟重心就應集中於證明對方存在不正當目的這一對抗事實。


方法:要件事實的抗辯離不開對法律的準確把握,抗辯方應當先運用前述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思維,在充分解析和正確理解法律的基礎上,針對法律構成要件提出事實抗辯。


02

要件邏輯抗辯

案件事實與法條的邏輯對應性問題,即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範構成要件的內在邏輯,這是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說要件事實抗辯解決的是“點”上的問題,則要件邏輯抗辯解決的是“鏈”上的問題。具體包括:


前提不符的抗辯

較多出現於事實的表象與當事人真實意思不符的情況下,如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A法律關系,實為B法律關系”的情形。此時,抗辯方需要重點闡述法律事實和性質與權利主張方提出的法律規範適用前提不符,同時也應就法律事實與其他法律規範構成要件相匹配作出說明。


關聯性不符的抗辯

法律規範中,大量存在顯性或隱性的關聯邏輯。例如侵權責任中的行為和損失的因果關系,合同責任中的違約與賠償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就是最為典型的場景。抗辯方應當圍繞法律規範要件之間的關聯性是否構成,充分闡釋意見,以達到切斷權利主張“鏈條”的目標。


方法:要件邏輯抗辯的重點在於推翻權利主張方的邏輯判斷,抗辯方在提出抗辯時應加強對法律橫向和縱向邏輯關系的分析,以提高抗辯的體系性。


03

要件程度抗辯

在案件基本事實明晰的情況下,該事實是否達到法律規範構成要件的程度要求,決定了權利主張在多大範圍內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訴訟中,權利主張方基於訴訟利益考慮,會有意無意地對程度要件作最大化適用。抗辯方如認為責任過重,則應加強對程度要件非匹配性的舉證和闡述。


例如:在最為典型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調整的場合,“過高”“過低”本身即程度要件,但如何判斷過高、過低,則需要綜合運用預期利益合理性原則、過錯因果關系判定原則、締約地位強弱原則、損益相抵原則等多種規則進行判斷。


方法:程度要件背後,往往蘊含著豐富的法理原則,抗辯方可以加強對該些法理原則的研究和論述,從而提升抗辯的準確度,增強觀點的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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