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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提要 家事案件的特點使調解成為更具優勢的爭議解決方式,但調解工作需要法理、情理,更需要有做群眾工作的耐心與智慧。對很多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而言,如何做好調解工作,是做好糾紛化解工作的必修課。 本期智囊,我們邀請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法官白雲分享她在調解工作中的方法與技巧,希望能帶給你更多思考。 (原文轉自上海高院公眾號)
本期問題
如何做好
家事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
智囊夥伴 白 雲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法官
家事糾紛的特點使調解成為更具優勢的爭議解決方式,但與此同時,也在無形之中增加了調解工作的難度。親人之間的感情用事、情緒對立使調解工作難以開始,錯綜複雜的矛盾、盤根錯節的關系使調解工作難以聚焦,而由來已久的誤解、經年累月的積怨又使調解協議難以達成。面對這些困難,我們可以運用以下方法來應對。
安撫情緒,明確調解意願
“爭口氣”往往是家事糾紛產生的原因之一,親人之間的感情用事在訴訟中就表現為情緒對立。若直接開展調解工作,雙方未必積極配合,甚至會產生“和稀泥”“以調代判”的誤解。為使調解工作能順利開展,我們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其中,兩個“鋪墊”尤為重要:一是安撫情緒,二是明確意願。
面對情緒激動的當事人,我們可以先將雙方暫時隔開,再采取分別談心的方式引導當事人宣泄情緒。談心的過程要以傾聽為主,盡量做到不打斷、不評判、不說服,同時也要收集有用信息,評估調解時機。待當事人的傾訴欲得到滿足、情緒得以釋放後,再引導當事人解決問題,嘗試進入調解環節。
調解的開始要有“儀式感”,要正式征詢雙方對於調解的意見。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說明時機尚不成熟或還不具備調解條件,此時我們可以先開庭審理,另尋調解時機。如果同意,就趁熱打鐵立即開始調解工作。這樣做,既能夠避免“強調”“硬調”及其負面影響,又可以讓當事人明白,調解系出於自願,亦是基於雙方共同的意願。由於調與不調均系當事人自主選擇,後續不論是調解還是開庭,當事人都傾向於表現出更積極的姿態和更高的配合度。
例如,在一起再婚夫妻離婚案中,丈夫因妻子幫助與前夫所生女兒帶孩子且忽略丈夫感受要求離婚。來院後,丈夫情緒異常激動並反複陳述:“不要給我調解,我現在就得離婚!”我將丈夫單獨請進調解室,丈夫向我傾訴:“我再婚前是喪偶,上一段婚姻也沒有子女,現在她一心撲在和前夫女兒的孩子身上,對我不管不問,我感到既憤怒又孤獨。”另一邊,妻子也對丈夫的心理活動有所察覺,告訴我日後願意多關心丈夫,希望能與丈夫和好。
見丈夫的激動情緒有所緩解,妻子又表現出和好的意願,我向雙方征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現在被告已表示希望和好,若原告堅持離婚致調解無法進行,法院將開庭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若判決離婚,則涉及人身、財產關系的處理,婚姻並非兒戲,離婚不可沖動。雙方是否願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妻子立即表示願意調解,丈夫猶豫了片刻,也表示願意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丈夫向妻子坦誠了自己的感受,並表達了自己對妻子的期待,妻子則向丈夫道歉並表示今後會做改進。最終,雙方重歸於好。
有的放矢,分清主次矛盾
“清官難斷家務事”,家事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是多方面的,除了涉案糾紛,往往還有許多案外糾紛。尤其是涉老家事類案件,矛盾多是經年累積,更顯錯綜複雜。如果法官能在一個案件中將當事人之間的案內外矛盾一並解決,固然是好。但事實上,法官很難在有限的審理時間內將多年糾紛“打包”處理,司法效率原則也不允許法官過分關注案外糾紛。所以,雖然只是調解,我們依然要了解當事人的基本觀點和雙方爭議焦點,同時也要讓當事人清楚本次訴訟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從而做到有的放矢。
在分清主次矛盾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對於涉案糾紛以外的其他糾紛,法官也可以協助雙方進行“一攬子”解決。這樣做,既可以讓當事人把精力主要放在解決涉案糾紛上,又為當事人提供了靈活解決案外糾紛的選擇空間,為雙方徹底消除積怨創造了可能性。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養母去世後,養父起訴養女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調解前,我先向雙方了解基本情況和爭議所在。養女表示,養母的遺產尚未處理,且養父曾向自己借款用於生意周轉。養父表示,養女無權繼承養母遺產,因為養母生前花費巨額醫療費用而養女未出分文。我告知雙方:“本案系解除收養關系糾紛,焦點一般為雙方收養關系是否滿足解除條件,雙方關系是否惡化以及是否難以共同生活等,至於遺產繼承、民間借貸、贍養等問題可另案解決。”
經過對涉案糾紛的明確,養女表示對解除收養關系沒有意見。我向雙方征詢:“當事人可以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若雙方願意,可以協商一致解除收養關系。至於雙方之間的其他糾紛,法官也可以協助進行‘一攬子’解決。”雙方均同意調解解除收養關系。同時,養父還表示,借款會盡力歸還。最終,雙方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調解協議,養父還書寫了一份還款計劃給養女。
釋明法律,引導合理預期
當事人對裁判結果具有合理預期是調解工作有效開展的基礎,但由於對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有的當事人會對案件走向或裁判結果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老年當事人訴訟能力相對較弱,錯用法律的情況更為常見,這就需要法官向當事人釋明法律。
釋明法律,包括介紹相關法律規定、诠釋法律概念的內涵外延、解讀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以及提示告知訴訟風險等,也包括建立在法官中立、程序正當等原則基礎之上的法律觀點釋明。有效的法律釋明,可以幫助當事人準確評估其面臨的訴訟形勢,合理預判己方訴訟利益是否能夠實現以及實現的程度、效率,並在此基礎上對自己的利益做出合理安排。
例如,在一起贍養糾紛案中,王奶奶起訴已退休兒子老王要求“常回家看看”,老王卻表示因動遷款分割不均要和母親斷絕關系。見狀,我向老王釋明,父母與子女關系絕非說斷就斷,贍養父母更是法定義務。緊接著,我又對相關法律規定做了詳細介紹。老王自覺理虧,且意識到法律不會支持自己與母親斷絕來往,遂同意和母親坐下來談談。
在調解的過程中,我又向老王釋明,贍養父母不僅包括經濟上支付費用,還包括精神上陪伴與支持,比如定期看望。又釋明若因動遷款分割產生糾紛可另案解決,但無論動遷款如何分割都不能成為子女拒絕贍養的理由。最終老王同意定期看望母親並與母親達成調解協議。
應當注意的是,釋明要注意方式和尺度。語言要簡明準確、通俗易懂,向老年人釋明,還要貼合老年人的生活經驗和心理特點。避免使用一般老百姓聽不懂或難以理解的表達方式,對於專業法律術語、用語,要用“大白話”進行解釋,用老百姓的身邊事進行類比。
釋明的限度在於,在保持中立和保證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利的基礎上,讓訴訟能力偏弱的當事人不因自己對法律的誤解和表述的偏差影響其權利的行使和權益的實現。超過補足當事人理解偏差的限度屬於過度釋明,比如直接表明對裁判結果的觀點;未能補足當事人理解偏差屬於釋明不足,比如僅複述法律規定而不做解釋。具體尺度,要以案件性質、當事人訴訟能力及訴辯意見、案件事實等為基礎綜合把握。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同胞姐妹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姐妹二人都已年近七旬,妹妹欠姐姐數十萬錢款多年未還,姐姐無奈訴至法院。庭審前,妹妹堅決要求在本案中提出分割公房動遷安置利益的反訴,依據是“報紙說被告可以提反訴”。在充分釋明反訴法律規定無果後,我用上海話問妹妹:“阿姨,吾門侬,假如有個人摔跤骨折,去醫院看毛病,掛什麼科?”妹妹說:“掛骨科”。我接著問:“就在醫生幫伊看毛病時,伊腸胃不舒服,是就在骨科看病?還在再掛消化內科?”妹妹馬上說:“消化內科。哦,我明白了!”之後,妹妹便不再提反訴的事情,並同意和姐姐協商還錢的事。
在這個例子中,我試著用老年人熟悉的看病場景讓妹妹明白了其反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彌補了其對反訴法律規定理解上的偏差。試想,如果向妹妹表示,即使提反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為釋明過度;如果表示,你不要在本案提反訴了,另行起訴效果也是一樣的,即為釋明不足。
喚醒情感,逐步解開心結
家事糾紛的“家”,反映出此類糾紛的人格情感屬性。情感因素雖然是糾紛形成的原因之一,但也是糾紛解決的重要推動力。家庭成員之間,有著對彼此的需要和對親情的期待,如果這種需求得不到滿足,加之缺乏溝通導致更多失望、誤解的產生,心結就很容易形成。法律關系糾紛的背後其實是情感與情緒的糾結,這在涉老家事糾紛中,更為常見。
家事糾紛的調解,是在法律框架下“調”處矛盾,也是在情理範圍內“解”開心結。心結因情而起,還需用情來解。在調解過程中,我們可以適時幫助當事人回憶過往溫馨時刻,喚醒他們內心對彼此的情感和理解。在情感的推動下,當事人會重新審視雙方關系,也會對自身問題進行反思,還會嘗試站在對方的立場及處境下考慮問題……直到心結慢慢解開,調解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94歲的母親剛剛過世一個多月,年過六旬的姐妹倆便對簿公堂,為母親生前所在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爭執不下。開庭時,雙方情緒異常激動,互相指責發泄情緒。盡管如此,她們始終未直呼對方名字,而是稱“阿姐”和“阿妹”。庭審結束後,雙方對立情緒有所緩和,我便問妹妹:“爸爸走得早,以前媽媽帶姐妹兩個生活,日子苦嗎?”還沒等妹妹張口,姐姐先說話了:“老娘一個人帶我們兩個,日子蠻苦的……”我沒有打斷姐姐,而是讓她慢慢訴說母女三人一路走來的點點滴滴。直到姐姐講到妹妹結婚生子,我問道:“是你照顧妹妹月子的嗎?”姐姐脫口而出:“當然咯!”我看向妹妹,妹妹有點不好意思地說:“當時還好有阿姐……”順著姐姐的話,妹妹也說了很多姐妹倆快樂溫馨的過往。
“我理解,越是親密的人,鬧起矛盾來,才越讓人傷心。”見姐妹倆連連點頭,我繼續說道:“你們姐妹倆是這個世界上最親的手足。小時候,您是姐姐,您是妹妹。如今呢?如今也是!”經過一番回憶,姐妹倆都意識到,為母親的撫恤金對簿公堂,既是對手足親情的傷害,也是父母不願看到的事情。於是,雙方主動要求協商解決。
求同存異,逐個解決問題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法官的調解也不是一蹴而就。盡管對主次矛盾已做明確,但在調解方案的協商過程中,還是會經常出現當事人反複提及案外糾紛,以增加己方“談判籌碼”的情況。在面對多個矛盾時,我們可以向當事人提出“一攬子”解決方案,但如果“打包”解決難度較大,我們也不宜花費過多時間,影響司法效率。
此時,我們可以將“打包”好的爭議再行拆分,分為能夠達成一致、尚未達成一致以及不具備調解條件三類。在此基礎上“求同存異”,將能夠達成一致的方案先確定下來,對尚未達成一致的爭議建議暫時擱置,對不具備調解條件的爭議建議另案處理,不要因為就某一項爭議無法協商一致而影響整個調解方案尤其是涉案爭議調解方案的達成。
其實,對於家事糾紛當事人長年累積的矛盾來說,調解更像是一個雙方共同直面問題、嘗試解決問題的契機。不論案外糾紛能否解決、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涉案糾紛的成功調解都是雙方友好協商的起點,是雙方修複情感關系的開端,調解的過程亦為此後雙方私下協商解決案外糾紛提供了良好的範例。
例如,在前述撫恤金案的調解過程中,妹妹雖然同意與姐姐平分撫恤金,但還反複提及姐妹倆在老房子動遷款分割、贍養費用分攤以及母親遺產分配等方面的矛盾,遲遲不肯簽調解協議。就老房子動遷利益的分割問題,我詢問是否涉及其他人,姐妹倆均表示有所涉及。
於是我向她們釋明因涉及他人利益無法直接在姐妹倆之間進行調解,並建議擱置該爭議。就母親贍養費用的分攤,姐姐表示母親生前是自己一直在身邊照顧,母親的退休金扣除醫藥費確實尚有結餘,無需姐妹倆另行支付,結餘部分還在母親工資卡裡。
我建議姐姐向妹妹公開母親的工資明細和醫療費用單據,姐姐表示同意,也願意在扣除其墊付的醫療費用後就結餘部分與妹妹平分。而妹妹聽後,則表示願意讓姐姐再扣除母親生前每月的生活費後與自己平分。就遺產問題,姐姐表示整理好再聯系妹妹。我向妹妹告知,本案調解過後,就暫時擱置的問題可以繼續私下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還可以另案起訴,妹妹遂簽下調解協議。
家事糾紛發生在家庭之內、親人之間,其處理難點不在於法律層面的人身、財產關系,而在於當事人之間長年累積的矛盾糾紛和業已受損的情感關系。因此,我們要用好調解方法,既聚焦涉案糾紛的處理,也兼顧案外糾紛的解決;既分析矛盾產生的情感動因,也喚起解決矛盾的情感動力;既化解糾紛,讓當事人握手言和,也打開心結,讓愛人親人重歸於好。讓調解工作更好地發揮出化解矛盾糾紛、修複情感關系、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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