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何在?各自具备何种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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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评标结束后应当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后进入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若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或者异议、投诉处理完毕后,才会发布中标公告。因此,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系两个不同程序,分别具有各自的法律效力。
中标结果公示系告知性公示,作用在于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与中标公告存在时间先后。此外,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异议期内对此提出异议;而中标公告发布后,最终中标结果已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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