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不合理的否决投标,此时投标人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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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因此,投标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进行救济。若提出异议后招标人仍然否决投标,则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然而需要注意,在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必须履行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这一前置程序。对投诉结果仍然不满,则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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