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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主办方和消费者都没有最终解释权,产生争议时都有解释合同的权利,但最终的结果只能由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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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标清中奖概率,而没有公示的,执法部门会介入;不能标清中奖概率,但公示中奖机制的,执法部门不会介入。*注: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有所变化,还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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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商总局若干规定,中奖概率必须公示。即使公示了奖品数量也需要公示中奖概率。唯一的例外是中奖概率无法计算,如现场活动抽奖不确定参加抽奖人数的情况。建议标注中奖概率计算方法,进行了这样的明示后风险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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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还是比较大的,该合同并不是合同自由的一个行为,而是刚才所讲的几部法律赋予出境方的一个法律上的义务,必须有这个合同才能出境。即便是境外关联公司,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进行的数据传输,仍需要签订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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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的监控,首先,与个人隐私、非公知信息存在区别,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范围非常广阔,和个人身份、能够辨识到个人的有关信息都可能进入到这一范畴。其次,制作市场信息报告向境外母公司传输的行为,个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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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情况而定,若代理的产品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且投标文件没有限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是可行的;在招标文件的限制范围内,若两个代理的产品都与招标文件匹配,属于招标文件自由决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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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加油站不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不属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也不属于有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设施,所以不属于强制公开招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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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矛盾始终存在。对此,可以从下述若干角度着手。其一,需要辨识矛盾,寻找矛盾的根源所在,例如是否系因法务人员未向业务人员作出明确解释,是否系因业务团队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事务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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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考虑该员工是否构成盗窃罪,涉案金额可以累计计算。在离职的情况下,如果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影响根据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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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起来两类风险。一类是打算录用的人被前雇主告违反竞业限制,该人可能最后被要求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乃至从公司离职,这样的法律风险一般不会由公司承担,但公司与候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类是从侵权、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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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合同中有约定,属于合同义务。但实践中对于整个交易来讲,是附随义务。开具发票作为一项民事诉讼请求诉到法院,各个法院的认定是不一样的。有的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合同义务,即便没有在合同里作出约定也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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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九条规定,如果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现在也需审查上市公司层面决议公告。但是,实践中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仍为独立主体,要求上市公司出决议可能相对麻烦,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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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的学生工(非劳动关系)被隔离在公司,隔离期间算不算工时?应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