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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是在合规方面,涵盖所有垄断行为的指南,包括一些机构上、机制上的设置,是一个怎么样去建立企业合规架构的一个指南。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是特别针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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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种风险。如果大家看滥用的条例,里面实际上是对于这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是有规定的。限制经营者在大型网络上销售商品际上就是有可能会属于一种附加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问题。包括有可能会限制竞争,也包括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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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当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要考虑的。《反垄断法》17 条所说的那些纵向的关系,都是经营者跟交易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和适用的问题。在考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要考虑竞争环境、需求结构、供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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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公司实际上是属于马甲公司的一种,实践中如果是“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况下,若是劳务派遣要查实际的用工单位,实际上是给谁工作,看用工单位与前雇主是否为竞争关系。若为真外包,相当于人力资源公司派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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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违约和损失的关系以及损失的证明,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包括《八民纪要》也提到在劳动争议中关于违约金要参考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但是司法实践中关于违约金和损失的关系,仲裁员和法官会根据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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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后续取得的业绩补偿,应作为收入进行缴税。若取得的业绩补偿是额外支付的,即多支付的对方退还的情况下,是调整相关投资成本的问题,若因对方达到业绩而额外支付,收到方是应确认收入的。原股东在对方实现业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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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风险。但是得看内部定价是何种渠道获得的。例如,若内部价格是客户透露的,即跟客户打电话客户说价格太贵了,你知不知道谁谁谁给我的价格是多少?尽管这个价格可能在市场上不是公开的价格,但是因为竞争对手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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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一个法律的硬性标准,因为按照反垄断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价格是市场决定的,市场是通过竞争把供需的情况反馈为价格信号。这样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分配社会资源的一种最佳的方式,这是芝加哥学派竞争经济学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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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建议零售价不违法,统一零售价是违法的,对于厂商而言,说最终的零售价必须是十块零八毛,这个违反《反垄断法》第 14 条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但是建议零售价十块零八毛通常来讲是可以的。但如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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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复杂,在这里只讨论劳动关系。关于经纪合同的性质,实践中要看合同具体的条款,这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下,要看合同是否明确独家经纪人或独家代理人等排他的关系。若是排他的法律关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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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受让方是不是也需要按照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双录等一系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