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
LCOUNCIL
LCOUNCIL以专业人群为依托,结合特定行业,精准聚焦法务经理人,旨在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注册于 2年前

回答
326
文章
0
关注者
1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按照新版 GCP,是否申办者购买保险即可被认为与“提供法律上、经济上的保证”是同等效果?

个人理解,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证在 GCP 中也有出现,但与担保法中的保证不同,申办方对受试者有经济补偿义务,保证责任无论是否购买保险都需要承担。因此,GCP 新规有一些相对空白或者模糊的地方,建议药企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如果通过关联公司在境外申请专利产生权属纠纷时,应适用哪国法律?

核心的点在于要看该技术究竟是本单位的职务发明还是关联公司的技术方案,如果能够证明是本单位发明的,公司和员工都是本国的,则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是否在职务发明专利权署名的发明人一定能获得职务奖励?

个人理解该问题的意思应该是可能存在挂名的情况,在没有推翻事实之前,只要是署名的应当都能够获得奖励,但是报酬是专利实施后才能获得的,若实施后在发明人的名录中出现了名字的都是可以获取报酬的。也可以通过举证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对于发明人能够证明其完成的发明创造,既是离职后一年以内作出的,也同时利用了新单位的技术条件等,应当如何 判定权属问题?

曾有一个案例和这种情况非常相似的,很可能最终会判定原单位和新单位共有该项技术。实践当中情况比较复杂,研发是如何作出的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可能出现权属归于原单位的、归于原单位和新单位共有的,甚至是原单位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离职后一年以内做出的与原单位工作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原用人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那么其中的“相关性”如 何认定?

相关性主要是将涉案专利的领域、发明点、背景等相关情况与公司给员工安排的工作等关联起来。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规定员工离职不再享有职务发明奖金和报酬?

是不可以的。实务中所有的案例几乎都是员工离职之后产生的纠纷,职务发明制度约定的是单位和职务发明人之间的关系,该员工发明了某项专利的事实并不会因为其离职而发生改变。法律上的规定也很清楚,发明报酬是可以分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公司的规定中,将专利报酬描述为“实绩奖励金”是否可以?

更改一下可能会更好一些;若不进行更改的话会涉及奖励规则制度的解释问题,但也可以将该笔“实绩奖励金”解释为专利报酬或者在员工领取报酬签字时写清楚“领取专利报酬 xx 元”。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企业规定奖励和报酬,需要按照细则走吗?

企业首先可以自己规定,不规定的内容则依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在事先约定的合同或者制定的章程中虽然有很大的自主权,但是也要注意不能突破法律最低限度的标准,还是要比照细则中奖励规定来进行约定和规定。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第三方运行机制的启动是检察院主动启动审查后才能申请吗?

有两种启动的方式。第一是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另一种是涉案企业或者个人主动申请,如果获得了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同意也可以启动。涉案的企业或个人,应该主动行使权利,结合企业的背景和案件的情况,涉案的罪名,主动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合规不起诉制度对涉案的个人有效吗?企业合规整改后对个人起诉吗?

首先根据这个制度,它既适合于单位,也适合于个人犯罪。合规不起诉的制度,主要是针对单位犯罪的,它也可以针对个人犯罪,企业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处以罚金,而对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人员责任人员追究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业务外包在南京会不会被认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可以检索南京的相关判例,看到过江苏其它部分地区关于业务外包的观点是与北京观点保持一致的。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因为医保政策的变化、原材料价格上涨,我们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公司决定解散我们一个产品的销售团队

首先要看当地的规定,如果在北京或者持北京相同观点的地区,这种情况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是企业应对经营性风险、应对市场变化而做出的决策,不属于客观的变化。医保政策发生变化不是导致该情况的直接原因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在薪资或其他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协商调岗的条件怎么样能够成立?

在薪资或其他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协商调岗的条件怎么样能够成立?是给员工一个职位申请机会,还是必须指派员工一个新的岗位?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是否与指派相同?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如何调整更多约定在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里,而不是规定在劳动合同中

这是一个调岗问题,这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同。今天所说的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员工的原本的岗位不存在,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再解除。题目的问题纯粹就是调岗

我 对问题发布了答案

1年前

如果是企业基于用工自主权进行调整的话,协商首先是不是必要?

如果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合同的话,需要注意客观性、因果性、程序性,程序性是必经流程,如果没有协商显然是不行的。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