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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风险主要是应当事先约定清楚,如成果产生后的权属问题、专利的实施方式、专利不实施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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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涉及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举证都是很重要的问题,基本上都是离职之后产生的纠纷。举证需要根据该员工工作岗位、职务、涉案技术成果与工作岗位的相关度、涉案技术成果与企业在先发明的相关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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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时限是专利实施之后,在专利有效期后支付可能并不合适,因为专利实施后和专利有效期后并不是同一个时间点,存在时间差。但是若双方有约定则可以按照约定支付,若后续约定的方案落实不了就还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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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能够参照一些较为成熟的单位的制度。一方面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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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发明法律明确规定是奖励3000元。但是这个提问所表达的是否是在同一技术成果中有不同专利的情况,条件不是很明确,需要做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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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是作者创造的产物,具有较高的作者的属性。个人理解职务发明也是归属于作者的,只是制度上将单位推定为作者。发明是技术方案,作品属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等。举证方面要注意创作的过程即研发是否是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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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应该是横向垄断协议的问题,这里面提到的酒类和牛奶的经销商应该都是属于竞争对手,那么他们形成最低销售价格的联盟,如果是有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卡特尔行为。可能提问者最想了解的是说,如果这个价格不是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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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则不涉及这个问题。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那一条已经删去,除非能够落入到使用技术手段里,比如说引流或者截流这种行为,否则基本上必须满足《反垄断法》下的所有条件才会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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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知识产权属于法定垄断,但是反垄断有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够超出法律赋予的垄断的范围,这时范围如何界定就是一件特别难的事情。例如,在许可里通常有回售条款,A把知识产权许可给B,若B利用这个专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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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两点。第一点,累积性的折扣。设定折扣的台阶比较难把握,例如设定的第一个台阶是100个,第二个则是 100万再给折扣,这时促进等于还是可能会有要求客户购买很多的问题。所以,首先企业需要一个线性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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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分析一下。首先,如果是一个新产品,肯定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甚至有一些宣传的价值,例如 某果每次出一个手机出来,所有经销商都争着卖新品,比如最新款手机就只给北京,区域内就只给一家经销商,那我们可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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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的行为比较复杂,比如可以利用现有的一些监控服务进行取证。如果直播发布节目单信息,公证处和律师可以根据节目单信息,在节目直播当天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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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谁是创作人,谁享有著作权;有约定的情况遵从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司法需要根据署名推定,因为法院包括维权的人往往是经过几道授权的下家,其无法获取原始的拍摄协议和约定的协议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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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这个问题上司法还是比较成熟的,可以具体检索一下相关案例。例如朝阳法院判决的 Q 哥哥和 Q 妹妹加湿器的案件。把 QQ 设计的平面图去制作成加湿器的立体的三维的作品,被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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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修改后对公司知产合规体系有什么影响,需要大幅调整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