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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图片中商标很清晰能够吸引到消费者则属于商标侵权,若商标本身不清晰,作为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该商标,这种情形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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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商标法中规定如果对商标进行了改变但是没有改变其显著特征,还是可以认定为是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如果发生了本质上的更改,且更改后的商标没有进行注册,可能很难主张对方侵权。如果该商标是一个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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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包装中使用了很多个具有识别性的标识,对于消费者而言确实会选择其中一两个进行记忆,但是对于使用方而言如果主观意图就是想把所有的标识都放在包装上并且都标注R标识,则当然会被认为是商标性使用,但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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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和我以前办理的一个销售进口车的公司的案子较为相似,该公司是进口车的授权经销商,需要看商标是如何使用的,若销售进口车的店铺没有在店铺上显著性地使用车的商标,如在店门口竖立非常大的宾利标识则构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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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以参见上文“行政投诉书的基本结构”中的内容。关于“对方是谁”和“对 方做了什么”这一部分,最好的方式是对对方的负 面信息和侵权行为能够进行公证,因为对于法官而 言经过公证的证据是最方便、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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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并没有个人证件照没有版权的说法。回归到我们国家对于作品的认定,是有无独创性还是独创性高低的问题。即个人证件虽然是人为拍摄。但是因为各种模式太固定了,所以他就没有独创性了;还是说个人证件照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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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被控侵权人用申请中的商标是否可以抗辩,理论上这种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不具有商标权,实际中在民事案件中也是无法构成抗辩的,但是在行政案件中,如果商标已经通过初审,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会倾向于把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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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此次修订对于执法部门没有太大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执法可能更加平坦,执法力度可能更高。对于被监察或被诉的公司来讲,积极的配合是最主要的应对方式。司法相比执法对于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认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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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点大,如果有机会的话,可以单独就该问题进行讨论。只提一点,网络游戏、游戏作品之前单独入著作权法的呼声较高,因在新著作权中设置了开放式的条款,所以未来不排除在游戏本身构成作品的情况下,作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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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回归到合理使用的总领性条款,即量少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提条件,若营利性使用少量复制内容,是属于侵权的。举例说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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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必须进行特种的行业,其他并不限于登记范围,可以进行登记范围之外的经营,因此并不属于虚假宣传。现在市监局对于企业的经营范围还是比较放宽的,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范围有兜底, 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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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有类似 common law 的未登记但已经累积商誉的商标权利可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