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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易劳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或赔偿。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劳动者存在下列六种情形,即便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具体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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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上述六种情形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决定前,先收集好足以支持解雇的证据。
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依据上述六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不存在代通知金。
特殊时期
针对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若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并无特别保护。
解除通知
用人单位依据上述六种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将书面解除通知送达给劳动者。
解除程序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如果不通知工会的,可能会被判定属违法解除而需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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