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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易勞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某些情形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一定經濟補償或賠償。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但是,勞動者存在下列六種情形,即便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也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具體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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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
上述六種情形下,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建議用人單位做出解除決定前,先收集好足以支持解雇的證據。
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依據上述六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不存在代通知金。
特殊時期
針對處於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員工,若符合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並無特別保護。
解除通知
用人單位依據上述六種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將書面解除通知送達給勞動者。
解除程序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建立了工會的用人單位,如果不通知工會的,可能會被判定屬違法解除而需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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