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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德赛法务】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国际化特点越来越明显,同大国之间的关系一样,企业之间的发展不仅包括竞争关系,还包括大量的合作关系,在这种竞合关系下,科技型企业软实力的作用日趋凸显,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软实力的重要指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欧洲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源地,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制度和探索已经非常成熟,大家耳熟能详的科技公司诺基亚,知识产权意识已经根植于企业基因中,虽然在大众印象中其在终端产品领域已经日薄西山,鲜有高市占比的移动终端产品,但是其仍然是活跃在通讯领域的巨头科技公司,不妨碍其主导和参与各种通讯标准,向通讯技术的标准实施者收取许可费用,那支撑诺基亚如此强横的重要原因就是其底蕴深厚的专利资产。
这些软实力过硬的企业充分的利用了知识产权的制度,并且享受了布局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他们一方面建立和参与标准收取专利许可费,另一方面,利用专利大棒大杀四方,压制竞争对手,比较常见的就是,起诉竞争对手侵犯自身的专利权,也就是说,专利可以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创新技术,避免他人违规使用。
相比于欧美国家,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比较晚,国内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没那么强,在知识产权的储备实力中处于下风,那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的竞合关系下,可能会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阻碍自身发展,因此,国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避免侵犯别人的专利权。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走向了严保护时代,在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条款中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企业需要避免因为专利侵权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通过专利法中对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描述,要适用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前提是需要满足故意侵犯专利权,同时需要满足情节严重,那什么情况下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呢?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结合审判实践,做了如下解释:
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小结
国家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想通过对知识产权从严保护,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从重处理,来打击类似的恶意严重侵权行为,以此来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并通过这种惩罚性赔偿的侵权判例,来对实施相同或相似侵权行为的人进行警醒,最终期望对创新活动进行有效保护。
笔者个人认为,虽然中国在专利法制度上已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的确定数额最高可以达到赔偿基准的五倍,比美国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还高,但是对比来看,从当前专利侵权的司法判例实践来看,国内对于专利侵权整体的判赔额度相对偏低,这无形中就减小了实施专利侵权的付出代价;进一步使得研发抄袭行为泛滥,助长了专利侵权行为;随着大家习惯了研发抄袭行为,进一步会导致懒于创新;对产品抄袭的胆子越来越大,没有合规意识,等到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体量,可能在出海过程被权利人盯上,索要巨额侵权赔偿金额,影响企业生存。上述这种状态与知识产权严保护制度的初衷相悖,阻碍了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前景。
作者介绍
彭 宇 德赛西威 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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