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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德賽法務】
一、前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科技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國際化特點越來越明顯,同大國之間的關系一樣,企業之間的發展不僅包括競爭關系,還包括大量的合作關系,在這種競合關系下,科技型企業軟實力的作用日趨凸顯,知識產權作為企業軟實力的重要指標,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歐洲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源地,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制度和探索已經非常成熟,大家耳熟能詳的科技公司諾基亞,知識產權意識已經根植於企業基因中,雖然在大眾印象中其在終端產品領域已經日薄西山,鮮有高市占比的移動終端產品,但是其仍然是活躍在通訊領域的巨頭科技公司,不妨礙其主導和參與各種通訊標準,向通訊技術的標準實施者收取許可費用,那支撐諾基亞如此強橫的重要原因就是其底蘊深厚的專利資產。
這些軟實力過硬的企業充分的利用了知識產權的制度,並且享受了布局知識產權帶來的利益,他們一方面建立和參與標準收取專利許可費,另一方面,利用專利大棒大殺四方,壓制競爭對手,比較常見的就是,起訴競爭對手侵犯自身的專利權,也就是說,專利可以有效的保護企業的創新技術,避免他人違規使用。
相比於歐美國家,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起步比較晚,國內大部分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相對沒那麼強,在知識產權的儲備實力中處於下風,那在經濟全球化大背景的競合關系下,可能會因為知識產權問題而阻礙自身發展,因此,國內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避免侵犯別人的專利權。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經走向了嚴保護時代,在2021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對專利侵權的條款中增加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企業需要避免因為專利侵權而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責任。
二、懲罰性賠償的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七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通過專利法中對專利侵權的懲罰性賠償的描述,要適用專利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前提是需要滿足故意侵犯專利權,同時需要滿足情節嚴重,那什麼情況下能夠滿足上述條件呢?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中結合審判實踐,做了如下解釋:
第三條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
對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
(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第四條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範圍、規模、後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後,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
(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
(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小結
國家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是想通過對知識產權從嚴保護,對知識產權惡意侵權行為從重處理,來打擊類似的惡意嚴重侵權行為,以此來強化法律的威慑力,並通過這種懲罰性賠償的侵權判例,來對實施相同或相似侵權行為的人進行警醒,最終期望對創新活動進行有效保護。
筆者個人認為,雖然中國在專利法制度上已經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的確定數額最高可以達到賠償基準的五倍,比美國的懲罰性賠償的倍數還高,但是對比來看,從當前專利侵權的司法判例實踐來看,國內對於專利侵權整體的判賠額度相對偏低,這無形中就減小了實施專利侵權的付出代價;進一步使得研發抄襲行為泛濫,助長了專利侵權行為;隨著大家習慣了研發抄襲行為,進一步會導致懶於創新;對產品抄襲的膽子越來越大,沒有合規意識,等到產品市場份額達到一定體量,可能在出海過程被權利人盯上,索要巨額侵權賠償金額,影響企業生存。上述這種狀態與知識產權嚴保護制度的初衷相悖,阻礙了企業的研發創新活動,最終影響企業的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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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宇 德賽西威 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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