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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德赛法务】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时效制度。在诉讼中,原告方证据确凿,却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案例往往不胜枚举。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认识诉讼时效并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
一、诉讼时效的意义
权利人拥有权利而不行使,将会使权利人与义务人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固的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性。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权利人不及时行使,将会丧失该部分利益。诉讼时效制度同时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
二、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之规定,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另外还有特殊诉讼时效。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各类请求权诉讼时效分别为一到三年不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等等。
但是,如下请求权是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如何避免诉讼时效“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据此可以看出,通过中止、中断诉讼时效,可以避免诉讼时效“过期”。但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均是法定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方能实现相应的法律效果。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往往发生在被动状态,事实上已经出现了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进行了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权利人可以主动作为,避免诉讼时效“过期”的有效手段,中断诉讼时效可以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开始计算新的时效期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文提及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是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的最长时效,除特殊情况且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决定延长外,不能中止,也不能中断。
四、如何中断时效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在此情形下,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通过送交权利文书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不仅仅需要有送交,还需证明已送达,可以通过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的方式,或者录制视频等方式证明权力文书已送达。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本条所称“到达”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主张真正到达了对方当事人,指的是实际到达;“应当到达”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途径,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主张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对方当事人,指的是推断到达。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本条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通过当事人主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进行到期债务抵消的行为,以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在民诉法上通常将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他约定的地址范围内联系不上该当事人,或者有可能与其有联系的自然人或组织均没办法联系上该当事人的情形认定为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在此种情况下为了避免权利人的主张陷入困境,可以让其通过在媒体刊登公告的方式去提出履行请求。
但是,无论权利人通过何种途径去对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均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方可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需要有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义务人仅承认义务存在的事实不构成同意履行义务。比较常见的就是义务人在询证函上签字,如果询证函注明仅作对账、会计复核之用的,明确注明没有催收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者义务人注明仅代表收到,不代表对债务的认可的,均不能视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部分债务的,根据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对整体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影响也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前,义务人履行部分债务的,应当视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整体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对于未履行部分的债务是否能够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转化为自然之债,债务人不得要求返还自愿履行部分,但是不能推定为其同意履行其他未履行部分的债务,剩余未履行部分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并不因此而能被重新计算。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债务人部分履行的,对整体债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为避免争议,债权人一方应当更为谨慎,积极去避免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风险。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因此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即可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即使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同样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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