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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勝訴權的時效制度。在訴訟中,原告方證據確鑿,卻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敗訴的案例往往不勝枚舉。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認識訴訟時效並避免超過訴訟時效,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法律權益。

一、訴訟時效的意義

權利人擁有權利而不行使,將會使權利人與義務人的法律關系處於不穩固的狀態,不利於維護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性。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如權利人不及時行使,將會喪失該部分利益。訴訟時效制度同時能夠降低訴訟成本,提高法院的訴訟效率。

二、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之規定,我國普通訴訟時效是三年,最長訴訟時效是20年,另外還有特殊訴訟時效。比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的各類請求權訴訟時效分別為一到三年不等,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等等。

但是,如下請求權是可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於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如何避免訴訟時效“過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據此可以看出,通過中止、中斷訴訟時效,可以避免訴訟時效“過期”。但是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均是法定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行使,方能實現相應的法律效果。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往往發生在被動狀態,事實上已經出現了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法律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而進行了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權利人可以主動作為,避免訴訟時效“過期”的有效手段,中斷訴訟時效可以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於消滅,重新開始計算新的時效期間。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上文提及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是從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的最長時效,除特殊情況且人民法院根據申請決定延長外,不能中止,也不能中斷。

四、如何中斷時效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下列情形,屬於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在此情形下,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通過送交權利文書的方式中斷訴訟時效,不僅僅需要有送交,還需證明已送達,可以通過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的方式,或者錄制視頻等方式證明權力文書已送達。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本條所稱“到達”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權利主張真正到達了對方當事人,指的是實際到達;“應當到達”指的是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途徑,當事人一方的權利主張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對方當事人,指的是推斷到達。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本條實質上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通過當事人主動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進行到期債務抵消的行為,以實現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況,在民訴法上通常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其他約定的地址範圍內聯系不上該當事人,或者有可能與其有聯系的自然人或組織均沒辦法聯系上該當事人的情形認定為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避免權利人的主張陷入困境,可以讓其通過在媒體刊登公告的方式去提出履行請求。

但是,無論權利人通過何種途徑去對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均須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方可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同意履行債務,需要有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義務人僅承認義務存在的事實不構成同意履行義務。比較常見的就是義務人在詢證函上簽字,如果詢證函注明僅作對賬、會計複核之用的,明確注明沒有催收債務的意思表示,或者義務人注明僅代表收到,不代表對債務的認可的,均不能視為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同意履行部分債務的,根據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對整體債務的訴訟時效的影響也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前,義務人履行部分債務的,應當視為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整體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對於未履行部分的債務是否能夠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部分法院認為訴訟時效屆滿後,債權轉化為自然之債,債務人不得要求返還自願履行部分,但是不能推定為其同意履行其他未履行部分的債務,剩餘未履行部分的債權的訴訟時效並不因此而能被重新計算。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債務人部分履行的,對整體債務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因此為避免爭議,債權人一方應當更為謹慎,積極去避免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風險。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因此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後,即可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即使權利人提起訴訟後又撤訴的,同樣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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