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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人生之路》,部分取材於路遙中篇小說《人生路》,講述了生活在陝北高家村的青年高加林為改變命運,努力拼搏,曆經種種坎坷,最終得以實現人生追求和價值的故事。高加林,是一名學習優異、具有創作才能的有志青年,因沒能順利進入大學便開啟坎坷波折的一生。而造成這一切的導火索是同村的高三星冒名頂替了他的大學入學資格。
從古自今,考取功名是無數寒門子弟改變命運,實現人生目標和自我價值的重要乃至唯一途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高明樓為一己私利攔截並隱瞞了高加林的大學錄取通知書,聯合縣教育局負責高考的馬股長,一番暗箱操作之下,讓其兒子高三星拿著高加林的大學錄取通知書以高加林的名義讀大學【暫忽略部分劇情中的不合邏輯之處,如為何錄取通知書不是先送到教育局、高加林為啥不查分數、高加林班主任學校不知情、馬股長一個人就可以搞定等】。相較而言,主角高加林算是比較幸運的了,好歹他最後憑借自己的不懈努力實現了人生逆轉。但劇中的另一位被冒名頂替者許小萍卻沒那麼幸運,因喪失讀大學機會,她被迫早早出嫁,被老公家暴、離婚、失去孩子及只能辗轉各個工地做臨時工賺錢,人生陷入了無盡黑暗!
此類盜用他人身份竊取他人人生之流,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劇中,冒名頂替者高三星及整個事件的策劃者高三星的父親高明樓因遭受不了良心道德譴責,終於向高加林坦白,並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最終雙雙入獄,而高三星也被教育機關撤銷了學曆,被單位開除了公職!
而對於高三星、高明樓的處罰,不少人認為力度不夠,從現有法律角度,他們的行為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一、刑事責任
1、高明樓、馬股長、高三星三人屬於共同犯罪,共同構成冒名頂替罪。
高明樓、馬股長、高三星對冒名頂替高加林大學資格一事有共謀,具備主觀故意,客觀上為實施了該行為,應構成共同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曆教育入學資格等的,構成冒名頂替罪。高三星冒用了高加林的大學入學資格,其行為無疑是構成冒名頂替罪【這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
高明樓指示高三星具體實施冒名頂替行為,其亦構成此罪,且系整個事件的組織者、策劃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應依法從重處罰【冒名頂替罪的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
至於馬股長為高明樓實施該行為提供的幫助和便利,並欺上瞞下,其幫助行為同樣構成此罪。
2、馬股長的行為還涉嫌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最主要區別之一,是犯罪主體的不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顧名思義,其犯罪主體為非國家工作人員,而受賄罪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三大類:
一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工作人員的詳細界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3〕167號。
從行政級別來說,公務員職務最低級別為副科級,股長並不在規範的幹部職務序列。但劇中馬股長在縣教育局主管縣教育工作的。應屬於第二類在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在非法收取高明樓財物【野山藥和大棗及其他】為其謀取不法利益,應涉嫌構成受賄罪【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雖然,劇情中並未體現馬股長有無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高三星冒名頂替一事謀利,若有,同樣構成此罪【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利用影響力受賄】。因此,馬股長既構成冒名頂替罪,又構成受賄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第三款之規定,應予以數罪並罰。劇中因高加林起訴時,馬股長已去世,故沒有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但需注意的是,馬股長的行為是涉嫌構成受賄罪,是否應依法被追求刑事責任還應看其行為是否達到法定追訴標準,比如,其實際收取的利益金額是否達到法定追訴標準人民幣3萬元【具體詳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6〕9號】。若馬股長收取利益後,並未實際為高明樓等謀取任何權益,這並不影響其受賄罪的成立,即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若明知他人具有請托事項而收受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不論是否實際有謀取。【具體詳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3〕167號】。
同時,馬股長作為縣教育主責人,夥同高明樓,故意隱瞞高加林考取大學一事,破壞我國正常的高等教育錄取機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渎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馬股長也應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渎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渎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渎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但劇中,並未展現高三星冒名頂替案中,馬股長具體收受的錢財金額。若其收取的金額達到受賄罪追訴標準,應當依照前款規定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贖罪並罰;反之,若未達到追訴金額,僅從社會嚴重惡劣影響角度,依照禁止重複性評價原則【將一個定罪量刑事實反複進行評價,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則應擇一重處,以濫用職權罪定罪量刑。
3、高明樓涉嫌構成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如前述,馬股長涉嫌受賄罪,高明樓自然涉嫌構成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上,是否構成還應考慮是否達到法定追訴標準,法定追訴金額標準人民幣3萬元【具體詳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6〕9號】
4、高明樓、馬股長是否涉嫌構成偽造、編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盜用身份證件等罪名,在劇中並未給予相關行為體現。在此不展開討論。
然而,劇中有一個細節,為統計農村人口信息,鎮幹部有委托身為村長的高明樓著手辦理高家村村民戶籍登記工作。或許這個細節也能解釋部分網上網友的疑問,為啥高三星可以看似輕而易舉地頂替高加林的身份【當然也與那時候沒有身份證登記制度有關,對此劇中也有細節體現,高三星是在大學期間才正式辦理身份證,並借機由高加林改名為高三星,進而正大光明以自己的本名高三星都研究生、參加工作等】。
在為高三星冒名頂替罪一案中,雖然高明樓只是村長,但其上述協助鎮政府進行戶籍登記的行為,屬於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系國家工作人員第三類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3〕167號】高明樓若有利用職務之便【比如在戶籍登記上做手腳、瞞報、虛假報送】,其還可能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
5、高明樓攔截並私自拆看、隱匿高加林的錄取通知書快遞行為,是否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據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標準,高明樓的行為的確符合“非法拆開、隱匿他人信件,嚴重影響他人工作或生活,使受害者身體或精神受到嚴重傷害”的立案情形。但其一開始是打算將信件轉交給高加林的,因私心作祟才隱匿,而隱匿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讓自己的兒子拿著該錄取通知書冒用高加林的名義上大學。因此,其此行為應當被冒名頂替罪給吸收了。
二、行政責任
劇中高三星冒名頂替事件被揭露後,並撤銷學曆學位證書,同時被所在單位開除。相關行為後的法律依據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77條之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經取得學位證書、學曆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且需注意的是,劇中許小萍要求恢複入學資格被拒,但依照77條“入學資格被頂替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恢複其入學資格。”可據查,現實中,此條的執行多被高校以“無此先例”拒之門外,劇中的許小萍亦如此。
三、民事責任
劇中,高加林、許小萍雖都贏得了官司,但除開冒名頂替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外,並沒提及任何民事賠償部分,這一點很多人表示不解。那他們是否有權主張民事賠償呢?如果有權,可以向誰主張呢?
1、冒名頂替者侵犯了其姓名權、受教育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高明樓、馬股長、高三星作為共同侵權人,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包括經濟賠償和精神賠償。
主要參考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五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但需注意的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於2008年12月8日通過了《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換言之,不可以直接適用受教育權主張民事賠償了。
2、可以向政府部門如縣教育局、所錄取的高校主張民事賠償麼?
不少觀看者表示,馬股長所在的縣教育局沒有失察之責麼?錄取的高校是否也存在審查不規範的問題?
如前述,若相關人員、單位參與了整個事件,應構成共同侵權人,理應依法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如齊玉苓案中的涉事學校、教委】。至於高校能否作為賠償主體,有民事合同說,有行政協議說兩種觀點。在周鐘敏、周佑勇《冒名頂替入學的行政規制和權利救濟》一文,兩位學者提出了明確高校審查職責,若出現違法實施錄取許可時,可向高校主張行政賠償。
3、民事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民事侵權賠償可依照《民法典》1182條,根據受害人損失或致害人所獲收益去主張。如在齊玉苓案中,齊最終獲得了近10萬元賠償,其中精神損失賠償費5萬元,因受教育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7000、4.1萬元,涉事學校、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春秀案中,陳獲賠20萬【網上查詢】。很顯然,民事賠償部分是能夠獲得支持的,但賠償金額都不是太高。
四、引發思考
劇中,高加林作為上海有名報社的記者,因直接參與了劇中許小萍大學資格被冒名頂替案的調查,事後也引起了社會廣泛輿論,於是其進行了反思並利用記者身份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了完善學生學籍管理制度等建議。除此之外,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同樣值得去思考和討論:
1、訴訟時效問題。
刑事角度:大家觀劇時都會留意到,從高三星冒名頂替到高加林報案時間跨度非常長,初步估計應有10多年。因高三星的冒名頂替違法行為一直持續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故仍然可以追訴。
民事角度: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維權舉證問題。
發現被冒名頂替有難度。劇中,許小萍是在銀行開戶時,發現自己的身份證信息已被使用,從而存疑;高加林則純粹是被知情人披露,致害人高三星、高明樓自首才知道。這也在客觀上使得維權時間跨度很長,進而導致受害人舉證有難度。比如苟晶案是苟晶發現同名同姓、陳春秀則是自己2020年準備參加成人高考時在學籍網上查詢到自己“上過一次大學”、王娜娜是申請銀行信用卡被告知自己擁有大專學曆。
劇中,高加林、許小萍投訴自己被冒名頂替後,都要自行搜集有關初步證據,包括自己的檔案材料、存在被冒名頂替的事實等。不難發現,若不是高加林記者身份加持,許小萍、高加林的證據搜集不會如此順利。比如,陳春秀案中,其就透露在媒體曝光前,其就被要求要證據“自己是自己”、王娜娜是在信訪辦協調下與致害人對質。總而言之,如不借助外力,舉證很難。
結語
本文分析的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社會現象,也是引起國家特別修訂刑法、教育法等有關法律的重大社會問題。高考一直以來是被普遍認為相對比較公平的選舉人才的方式,也是關系中國無數家庭的大事,好不誇張地說,能否公平獲得上大學機會是影響政府公信力、社會穩定的大事件!本文僅以《人生之路》中的案情進行分析探討,其中還涉及很多其他法律適用問題,歡迎有興趣者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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