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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Lee Seiu Kin就Government of the City of Buenos Aires v HN Singapore Pte Ltd [2023] SGHC 139一案作出長達78頁的判決,判決HN Singapore Pte Ltd需向原告支付剩餘貨款237,619.35美金和利息。法官並判決兩名被告之間構成人格混同,Nicholas Eng Teng Cheng需對HN Singapore Pte Ltd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法官駁回原告主張被告一HN Singapore Pte Ltd構成虛假陳述,也駁回原告主張逾期交付的損失賠償。
一、案件背景
在疫情爆發前期,各國政府都在尋找控制新冠病毒的方法。檢測出新冠病毒並擁有相關的工具就尤為重要。相應的該產業鏈就催生大量的廠家、中間商和供應商。本案涉及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政府和被告一HN Singapore Pte Ltd之間的采購新冠病毒測試工具的糾紛。
二、爭議背景
2020年3月,阿根廷新冠爆發,2020年3月19日左右,阿根廷實行全國封鎖。到了2020年3月底,阿根廷衛生部提議需要快速阻止新冠病毒的蔓延,建議采購測試工具。但由於全球缺貨,原告不得不的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2020年3月23日,原被告之間通過中間人取得聯系,原告表示需要采購50萬個測試工具,該工具由Guangzhou Wondfo Biotech Co., Ltd(中文名參考:萬孚生物)在中國生產。
2020年3月29日,第二被告Mr.Eng通過電郵發送一份供銷協議文本給原告參考(“the Proposed SPA”),該協議包括了以下要點:
1、50萬份測試工具;
2、這些測試工具是中國原產,並且是由萬孚生物在中國工廠生產,貼有萬孚的品牌;
3、每個測試工具的單價取決於以下事項:(1)測試工具是以FOB或CIF報價,(2)測試工具是中文包裝還是英文包裝。
2020年3月31日,原告簽署行政法案,同意被告一為供應商,該法案並以被告一提供的供銷協議作為基礎。原告確認測試工具單價為5.9美金,CIF價格計算,總共30萬個,總價為177萬美金。對於原告將數量從50萬個下調到30萬個,被告一沒有異議。
隨後被告一開出形式發票,確認了被告一會交付30萬個測試工具,以中文包裝,預計的交付日期為收到貨款後的15+5日之內。2020年4月6日,原告一次性將全部貨款支付給被告一。
2020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修改上述協議,原告同意相應修改點,修改內容主要包括:被告一會交付182475個測試工具,對應的價格是177萬美金。測試工具的包裝有中文和英文包裝,交付時間為2020年4月26日前。
隨後被告一在4月20日與萬孚生物簽訂采購協議,總價為821137.50美元。但最終被告一沒有在2020年4月26日前交付測試工具給原告。
在被告一沒有按期交付後,原被告之間還有繼續聯系協調交付事宜,包括被告要求原告訓練相應的專業人員使用測試工具、被告要求原告出具承諾函等等。另外被告也提及到中國出臺新的法規,控制測試工具出口。原告還提醒被告出具商業發票、裝箱單等出貨文件。其中尤為關鍵的是原告反複要求被告確認測試工具的交付日期。2020年5月2日,被告二還告知原告的雇員,表示測試工具正在生產中,貨物可能在2020年5月15日備妥。隨後被告二告知原告,因為萬孚生物受限於中國政策的影響,所以交付會延期。到了2020年5月23日,被告二通知原告,因為中國政府沒有批準萬孚生物出口,所以貨物不能清關並交付給原告。
2020年5月27日,基於被告無法在2020年4月26日交付,原告主張被告一構成根本性毀約,並通過電郵終止修改後的供銷協議。在同一天,被告二通知原告,萬孚生物在美國芝加哥有倉庫,可以從美國出貨運到阿根廷。但原告還是要求被告退回貨款。被告經三次退款,共還了已收款項的86.6%。被告二通過律師告知原告剩餘沒有退款的款項用於各項支出。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一主張解除修改後的供銷協議,因為原告“違法”的解除了協議,也構成了根本毀約。
為此,新加坡高等法院總結需要裁決的要點如下:
1、原告主張修改後的供銷協議適用阿根廷法律,因為原告是政府主體,只能接受阿根廷法;相反,被告主張協議適用新加坡法;
2、原告是否有權終止合同;
3、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否構成虛假陳述;
4、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否構成人格混同;
5、原告是否違法終止合同
原告向被告一主張損失賠償,包括被告一應退還剩餘貨款,損失賠償17.7萬美金、利息以及法院認為合適的其它損失。
三、爭議焦點分析
1、關於合同的適用法律
法官首先給出結論,認為修改後的協議應適用阿根廷法,理由如下:
根據新加坡上訴庭在Pacific Recreation案中的分析邏輯,合同準據法的判斷需要經過三個步驟:第一步是合同的明示條款,如果沒有合同的明示約定,第二步就是看雙方是否有共同意圖選擇適用法律。如果法院面臨較多考慮因素,則需要到第三步決定合同的最密切聯系點。
在本案中,修改後的協議沒有明確條款約定準據法,上訴庭在Pacific Recreation案中列舉式提到判斷第二步的因素有合同的語言、文件交易格式、合同幣種、雙方營業地以及交易的商業目的。
而本案法官引用先例後認為上述因素中最重要的考慮是商業目的。法官認為修改後的協議不僅是貿易類協議,相反是涉及到公共領域。被告一與原告簽訂合同,被告一知道原告是為了布宜諾斯艾利斯人民的健康。原告可以通過全球範圍招標尋找供應商,被告一恰好是符合了原告的需求才會簽訂商業合同。因此法官認為合同適用阿根廷法更為合適。法官也通過原告當時頒布采購測試工具的法令論證了合同應適用阿根廷法。至於被告主張其不理解西班牙語、此前沒有跟阿根廷政府部門交易的理由,不構成不適用阿根廷法的理由。
另外法官認為合同應適用阿根廷法的因素是合同履行地。根據修改後的協議,被告一需要將測試工具交付到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對比起來,被告一僅是在新加坡注冊的公司不構成相關的考量因素。
法官認為即使上述推論有錯,在Pacific Recreation案中提及的第三步,法官也認為阿根廷法律是協議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因為合同涉及到新加坡因素的只有被告的營業地。標的物是在中國生產,貼中國公司品牌。被告一僅是中間商賺差價。此外即使合同使用的是英語,但法官認為英語是國際商業的通用語言,使用英語僅是為了雙方便利。同樣的,合同約定適用美元,也是為了交易方便。
2、終止修改後的協議
首先法官分析了雙方的簽約過程,即原告在2020年3月29日向被告一先發出了要約邀請,被告二發出的Proposed SPA是要約,原告在2020年4月2日通過告知被告一獲得采購合同簽署視為做出接受。雙方在2020年4月12日又對協議做了修改。
關於原告是否有權根據阿根廷法終止上述修改後的協議,法官認為因為涉及外國法,需要由原被告雙方舉證。原被告雙方可以列舉外國法的法條,也可以通過專家證人形式舉證。但法院沒有義務直接認可外國法法條的證據效力,因為法官不是外國法的專家,所以當事人最好是通過專家證人的方式進行舉證。本案中原告聘請了專家證人Dr Cassagne,被告則沒有聘請。
Dr Cassagne證明根據阿根廷法,被告沒有交付測試工具,會賦予原告解除修改後協議的權利。庭審中被告選擇不對Dr Cassagne交叉盤問。考慮到Dr Cassagne的證詞不矛盾、沒有明顯的虛假等情況,法官決定接受Dr Cassagne的觀點。同時,法官也從新加坡法角度出發,論證原告是否有權解除協議。
法官注意到被告沒有按時交付構成根本性毀約這一點上,被告並沒有異議。法官通過先例證明在三個場景下, 即使沒有明示條文,無辜的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雖然在被告沒有在2020年4月20日按時交付後,原被告雙方還在溝通交貨事宜,即使作為一名理性的第三方也不會得出被告不想受到協議約束的結論。法官認為本案中的交付充滿很大不確定性和緊急性。所以即使對於原告來說交付時間很重要,但是原告的首要目標還是確保能收到測試工具。法官認為被告截止到2020年5月27日還沒有交付剝奪了原告所有的利益,所以被告的違約賦予了原告有權終止協議的權利。
被告對此提出的答辯是原告構成棄權,即被告在2020年4月26日還沒有交付的情況下,原告還繼續與被告確定交付日期,這種行為構成了棄權。法官分析了棄權的3個構成要件後,認為原告沒有構成棄權。
被告提出的第二個答辯是合約構成受阻,因為合同簽訂後中國頒發了相應的監管要求,沒有允許萬孚生物的產品出口。法官對此答辯也不予認同。法官對此的分析是基於新加坡法,因為原被告雙方均沒有就合約受阻的法律制度提供阿根廷法的專家證人,法官將此視為阿根廷法律與新加坡法律相同的規定。眾所周知的是,普通法下構成合約受阻的條件非常嚴苛,而法官基於很多理由認為本案合同不構成受阻,包括中國監管的因素,事實上被告後面披露可以通過美國出貨,所以中國監管因素不構成受阻的理由。其次被告也沒有提供中國法專家證明當時的中國監管法規就構成受阻。
3、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否構成虛假陳述
法官認為兩被告不構成虛假陳述。法官認為虛假陳述的對象是針對過往的事實或者是在簽訂合同前對相對方作出虛假陳述,進而誘導相對方簽訂合同。法官認為對未來的虛假陳述不能獨立起訴。如果原告是主張欺詐性虛假陳述,原告必須證明五個方面:陳述方通過言語或行為對事實作出虛假陳述、該陳述做出來是準備以被陳述方準備作為的意圖、被陳述方依賴於該陳述作出行為、被陳述方因此遭受損失、該虛假陳述是陳述方故意為之,或至少缺乏陳述方的真實意圖。原告主張欺詐性虛假陳述需要承擔較高的舉證義務。
根據《虛假陳述法》第2條第(1)款,原告需要證明被告作出了虛假陳述,繼而誘導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同並遭受損失。而被告就要證明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截止到簽訂合同時其作出的陳述是真實的,否則被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雖然《虛假陳述法》賦予無辜方的起訴權利是限於合同方之間,但是法官認為被告二是被告一唯一的股東和唯一的董事,所以被告二所作出的陳述也是代表了被告一的行為。
回到本案,法官認為被告聲明的交付時間是在簽訂合同後發生的事情,因此不是“過去或已發生的事實”,既然合同沒有明示的陳述條款,法官繼而論述是否有相應的默示陳述條款。法官認為本案中有可能默示的陳述是在簽署合同前,被告一是否有這個能力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但原告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沒有這方面的能力。法官也沒有發現有任何證據證明兩個被告缺乏真實的交付意圖,所以法官認定虛假陳述不成立。
4、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否構成法人人格混同
法官認為根據阿根廷法律,被告一和被告二構成法人人格混同,被告二需要對被告一承擔連帶責任。在本案中,專家證人Dr Cassagne認為被告二只不過是被告一的“殼公司”,為了被告一逃避責任。被告一的注冊資本只有1新幣,根本不足以覆蓋被告一的正常運營工作。法官認為Dr Cassagne的證詞沒有收到被告的挑戰,被告也沒有提供這方面的專家證人,雖然這不代表說法官一定要接受原告的專家證人的觀點。但根據先例,法院會不太願意拒絕沒有收到挑戰的專家證人意見。因此法官決定接受Dr Cassagne的觀點,認定被告一和被告二法人人格混同。
有意思的是,法官認為如果合同根據新加坡法,被告一和被告二不構成法人人格混同。因為原告在起訴狀中缺少引用相關的先例並且沒有論述充分證明被告人格混同。在本案中,法官不認為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單一股東和單一董事就要解開公司法人面紗。法官還列舉了其它因素考慮人格混同,但原告的主張都不滿足這些因素的要求。
5、違法終止合約
法官也考慮了被告的反訴,即原告違法解除合同。法官最終的結論是原告2020年5月27日並沒有違法解除合同。因為被告主張很大程度基於原告對被告沒有按時交付的行為構成棄權,但上述法官已論證原告並沒有構成棄權,所以原告沒有違法終止合約。
關於損失賠償,法官比較阿根廷法律和新加坡法下的不同,判決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剩餘貨款和利息,利率按5.33%計算。
四、幾點思考
1、涉外合同需要明確約定準據法,否則會對合約的解釋、合約履行帶來很大不穩定性。另外當新加坡法院在處理該問題時,會比較充分考慮到合同真正的商業目的、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適用法。法官在對爭議焦點推理及作出結論時,也會根據不同適用法給出結論。
2、普通法下專家證人真的很重要。本案中原告有提供外國法專家證人,被告既沒有提供專家證人,也沒有對原告證人進行挑戰,法官也直截了當給出采納原告證人意見的依據。
3、原告主張的虛假陳述沒有分清是對過往事實的陳述還是對未來的承諾,這對法務人員起草聲明函、意向函等措辭很重要,尤其是對所作出陳述或承諾的時態和截止的時間段。被告想要擺脫虛假陳述責任的,可以在合同內加入一條專業的“完整協議”條款。
4、被告主張的合約受阻,在普通法下仍然是很難達到抗辯的效果。尤其在CIF貿易術語下,只要能全球采購,無論成本高低,賣方都需要竭盡全力完成,一國的政策限制很難成為受阻的理由。
作者介紹:
林賢偉 MCIArb,德賽西法務部法務總監,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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