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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上市是最佳的融资方式,也有人说上市是企业全面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内外兼修的过程。因此许多企业家的梦想便是把自己的企业做上市。

成为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披露的文件需要上传指定的披露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合规运营、投资者理智投资以及主管部门有效管控的共同前提。

一、关于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平台分别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信息披露的主要对象和价值:

我国法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其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该制度最根本的要求及价值体现,无论通过哪种渠道及方式,均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与之相对应的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要求,对与客观事实的描述不得有所扭曲、夸大或者。

关于判断准确性的标准,学界中则主张以下准则:(1)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为标准;(2)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3)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4)保持正式信息和非正式信息之间的一致性;(5)财务计算的方式、依据保持统一,不得随意改动。

关于完整性,要求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披露,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其所有方面进行全面、充分的揭示,不得有所侧重、故意隐瞒或有重大遗漏。

及时性的要求则是要求义务人在法定的合理时间内迅速地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从公开发行到上市的持续经营活动期间,向投资者披露的应当始终是最新的、及时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作出合理的选择。我国证券法上关于时间的规定有: 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法定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综上,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我们可以得知,一旦上市公司在这些宗旨要求之外去行事或者做披露的,可能会产生相应的责任纠纷,与此同时,这点对于诉讼和仲裁而言非常重要,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是该份证据被采纳的条件之一,举证方要对证据的相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度向裁判者包括法庭以及仲裁庭去证明。那么,在上文所述原则的指导下,可以间接得出一个结论:上市公司的公告在某种程度上基于法定的披露要求的限制,具有相对的一个可靠性。

二、信息披露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主要诉讼类型:

从诉讼当事人主体来看,涉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关联方(如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可以归为广义的涉上市公司诉讼。

从案由来看,可以细化为如下比较常见的主要诉讼案件争议类型:

  1.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2. 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
  3. 担保类、关联交易类纠纷
  4. 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5. 其他商事纠纷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用途:

1、确定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对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可以结合其对外公布的地址信息等情况综合判断。尤其是上市公司,在实践中,可从上市公司发布的提示性公告、其董事会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等获取最新营业地址。公告信息的证明效果比与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与第三方资料如租赁合同、缴费凭证更好。

2、财产线索查询

胜诉判决往往只是第一步,当事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面临被执行人失联、无可供执行财产、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等一系列问题。如何查找更多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成为执行程序的关键。

例如资金募集的相关公告中会披露的账户信息,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前掌握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对于后期案件的和解或执行无疑是一大助力。

3、诉讼相对方涉诉/仲裁情况确认

我国相关法条规定,上市公司所涉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应当予以披露,具体披露要求如下:

(1)以涉案金额为是否拔露判断依据:

(2)重大诉讼、仲裁的持续披露:

实践中诉讼、仲裁事项耗时较长,而在这漫长的审理过程中,案情或阶段性结果往往会随着双方证据的补强或双方协商进展而有所变化,阶段性进展信息会对上市公司的股市行情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除首次披露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等内容外,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要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例如重大进展公告)。


此外,在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前,如果能够提前获取相关案件公告信息,有助于了解财产保全的急迫性的紧要性。在保全金额大于立案金额的情况下,有助于判断保全对象、顺位应该怎么挑选。进而做出更好的一个诉讼方案或者仲裁方案。

4、判断交易有效性

在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怎样才能使合同真正发生效力?

我国公司法约定的应当根据相关公司的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担保的,则显示公司的相关机构作出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公司据此签订的相关对外担保合同才能视为公司的意志表示。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涉及到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有重大影响事宜,法律明确为必须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只有在履行该义务后才能促成担保合同生效,因此在某些案件中是否完成公告行为也是一方的抗辩理由。

5、事实查证

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是这类纠纷的源起,由于存在信息披露上的虚假陈述,才会导致这类案件的产生。对于上市公司公告内容的核查将贯穿案件审查的始终,以此来认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中,除基本事实描述、定性,还包含该公司对于信息影响的自我判断,如行业或产品前瞻性判断、警惕性陈述等。如诉讼案件有关事实于上市公司公告中曾有所披露的,诉讼中能够获取有利于我方主张的公告信息,有助于还原交易时的背景,公告中对于某项投资行为的定性或者陈述,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该上市公司的自认。此时对于该上市公司可能处于进退两难情形:如果认可公告真实性,可能导致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如果不承认其真实性,可能衍生出证券虚假陈述的风险。

6、有关人员除外责任证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举例可以说明这种区别。案例一: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开会,欲表决通过一个控制股东以非公允关联交易巨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议案,董事长宣布该事项虽然已达披露标准但是决定不予披露,要求参会董事保密;某参会董事坚决反对该议案,投了反对票,后续在明知该议案被多数决通过,但仍未过问公司是否披露。该案中,该董事可能不会因违背公司法上的忠实勤勉义务受到公司的民事责任追究,但是应因违背证券法的信息披露义务受到证监会查处。案例二: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开会,欲表决通过一个控制股东以非公允关联交易巨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议案,董事长宣布该事项虽然已达披露标准但是决定不予披露,要求参会董事保密;某参会董事迫于当时压力对该议案投了赞成票,议案被全票通过,但是该董事当场坚决要求公司披露,并于公司拒不披露的情况下向证监局举报。本案中,该董事可能会因违背公司法上的忠实勤勉义务受到股东的民事责任追究,但是,不会因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责任受到证监会查处。

该法的用意或许在于倒逼董监高保证定期报告的 “真实、准确、完整”,起到“对投资者负全责”的作用。

三、总结

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曾在书中写道:“公开被推荐为消除社会和工业弊病的救济方法。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如此,实质上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对私权的限制,而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私权,维护另一个私权,使该受保护私权获得更多的自由。在涉及与上市公司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我们需要充分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并且在过程中充分借助该第三方信息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作者介绍:

张若芳,德赛西威法律运营

张若芳,德赛西威法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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