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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人工智能【德賽法務】
有人說上市是最佳的融資方式,也有人說上市是企業全面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內外兼修的過程。因此許多企業家的夢想便是把自己的企業做上市。
成為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情況都要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披露的文件需要上傳指定的披露平臺,供投資者查閱。
執行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合規運營、投資者理智投資以及主管部門有效管控的共同前提。
一、關於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信息公開制度,對於上市公司而言,為保障投資者利益和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公開或公布其有關信息和資料的規定。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
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平臺分別是:《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巨潮資訊網》。
信息披露的主要對象和價值:
我國法律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其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是該制度最根本的要求及價值體現,無論通過哪種渠道及方式,均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與之相對應的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要求,對與客觀事實的描述不得有所扭曲、誇大或者。
關於判斷準確性的標準,學界中則主張以下準則:(1)以一般投資者的判斷能力和理解能力為標準;(2)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實質;(3)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诋毀等性質的詞句;(4)保持正式信息和非正式信息之間的一致性;(5)財務計算的方式、依據保持統一,不得隨意改動。
關於完整性,要求所有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均應得到披露,在披露某一具體信息時,必須對其所有方面進行全面、充分的揭示,不得有所側重、故意隱瞞或有重大遺漏。
及時性的要求則是要求義務人在法定的合理時間內迅速地披露應該公開的信息,從公開發行到上市的持續經營活動期間,向投資者披露的應當始終是最新的、及時的信息,以便投資者及時作出合理的選擇。我國證券法上關於時間的規定有: 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法定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綜上,基於信息披露制度的特點我們可以得知,一旦上市公司在這些宗旨要求之外去行事或者做披露的,可能會產生相應的責任糾紛,與此同時,這點對於訴訟和仲裁而言非常重要,證據的真實性、證明力是該份證據被采納的條件之一,舉證方要對證據的相關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度向裁判者包括法庭以及仲裁庭去證明。那麼,在上文所述原則的指導下,可以間接得出一個結論:上市公司的公告在某種程度上基於法定的披露要求的限制,具有相對的一個可靠性。
二、信息披露制度在訴訟中的作用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主要訴訟類型:
從訴訟當事人主體來看,涉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關聯方(如實際控制人、大股東、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董監高均可以歸為廣義的涉上市公司訴訟。
從案由來看,可以細化為如下比較常見的主要訴訟案件爭議類型:
- 證券虛假陳述糾紛
- 公司控制權爭奪糾紛
- 擔保類、關聯交易類糾紛
- 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 其他商事糾紛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用途:
1、確定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對於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認定可以結合其對外公布的地址信息等情況綜合判斷。尤其是上市公司,在實踐中,可從上市公司發布的提示性公告、其董事會發布的臨時股東大會公告等獲取最新營業地址。公告信息的證明效果比與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與第三方資料如租賃合同、繳費憑證更好。
2、財產線索查詢
勝訴判決往往只是第一步,當事人在申請執行過程中可能還會面臨被執行人失聯、無可供執行財產、雖有財產但無法處置等一系列問題。如何查找更多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成為執行程序的關鍵。
例如資金募集的相關公告中會披露的賬戶信息,如果申請人能夠提前掌握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對於後期案件的和解或執行無疑是一大助力。
3、訴訟相對方涉訴/仲裁情況確認
我國相關法條規定,上市公司所涉重大訴訟、仲裁情況應當予以披露,具體披露要求如下:
(1)以涉案金額為是否拔露判斷依據:
(2)重大訴訟、仲裁的持續披露:
實踐中訴訟、仲裁事項耗時較長,而在這漫長的審理過程中,案情或階段性結果往往會隨著雙方證據的補強或雙方協商進展而有所變化,階段性進展信息會對上市公司的股市行情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除首次披露案件受理情況和基本案情、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者期後利潤的影響等內容外,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重要進展情況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案件的初審和終審判決結果、仲裁裁決結果以及判決、裁決執行情況等(例如重大進展公告)。
此外,在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前,如果能夠提前獲取相關案件公告信息,有助於了解財產保全的急迫性的緊要性。在保全金額大於立案金額的情況下,有助於判斷保全對象、順位應該怎麼挑選。進而做出更好的一個訴訟方案或者仲裁方案。
4、判斷交易有效性
在與上市公司簽訂擔保合同時,怎樣才能使合同真正發生效力?
我國公司法約定的應當根據相關公司的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內容為同意擔保的,則顯示公司的相關機構作出了公司對外擔保的意思表示,公司據此簽訂的相關對外擔保合同才能視為公司的意志表示。
並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九條:“相對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主張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發生效力,並由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對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且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市公司屬於公眾公司,涉及到眾多中小投資者利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屬於公司有重大影響事宜,法律明確為必須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只有在履行該義務後才能促成擔保合同生效,因此在某些案件中是否完成公告行為也是一方的抗辯理由。
5、事實查證
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是這類糾紛的源起,由於存在信息披露上的虛假陳述,才會導致這類案件的產生。對於上市公司公告內容的核查將貫穿案件審查的始終,以此來認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虛假陳述。
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中,除基本事實描述、定性,還包含該公司對於信息影響的自我判斷,如行業或產品前瞻性判斷、警惕性陳述等。如訴訟案件有關事實於上市公司公告中曾有所披露的,訴訟中能夠獲取有利於我方主張的公告信息,有助於還原交易時的背景,公告中對於某項投資行為的定性或者陳述,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構成該上市公司的自認。此時對於該上市公司可能處於進退兩難情形:如果認可公告真實性,可能導致原告訴訟請求得到支持;如果不承認其真實性,可能衍生出證券虛假陳述的風險。
6、有關人員除外責任證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上市公司應當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前款規定發表意見,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其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不僅因發表意見而當然免除。
舉例可以說明這種區別。案例一:某上市公司董事會開會,欲表決通過一個控制股東以非公允關聯交易巨額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議案,董事長宣布該事項雖然已達披露標準但是決定不予披露,要求參會董事保密;某參會董事堅決反對該議案,投了反對票,後續在明知該議案被多數決通過,但仍未過問公司是否披露。該案中,該董事可能不會因違背公司法上的忠實勤勉義務受到公司的民事責任追究,但是應因違背證券法的信息披露義務受到證監會查處。案例二:某上市公司董事會開會,欲表決通過一個控制股東以非公允關聯交易巨額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議案,董事長宣布該事項雖然已達披露標準但是決定不予披露,要求參會董事保密;某參會董事迫於當時壓力對該議案投了贊成票,議案被全票通過,但是該董事當場堅決要求公司披露,並於公司拒不披露的情況下向證監局舉報。本案中,該董事可能會因違背公司法上的忠實勤勉義務受到股東的民事責任追究,但是,不會因證券法上的信息披露責任受到證監會查處。
該法的用意或許在於倒逼董監高保證定期報告的 “真實、準確、完整”,起到“對投資者負全責”的作用。
三、總結
美國大法官布蘭代斯曾在書中寫道:“公開被推薦為消除社會和工業弊病的救濟方法。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如此,實質上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對私權的限制,而這種限制的目的在於通過限制私權,維護另一個私權,使該受保護私權獲得更多的自由。在涉及與上市公司的訴訟或者仲裁案件中,我們需要充分重視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並且在過程中充分借助該第三方信息價值,從而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作者介紹:
張若芳,德賽西威法律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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