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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
编者按 庭审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如何规范、有序、高效开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 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开庭》栏目,聚焦庭审实务,分享一线优秀法官庭审经验。
王剑平
WANGJIANPING
申诉审监庭庭长
二级高级法官
法律硕士
答辩不仅体现在被告向法院提供答辩状,还体现在庭审时被告的整个言辞答辩。因此,答辩在庭审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从某种程度上讲,被告进行答辩,是庭审程序推进的必然之举,法官可据此确定争议焦点、发现案件事实。
法官虽拥有依职权调查的权限,但是能否查明事实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能力和技巧,如果没有被告的参与,庭审过程相当于攻防之战中只有矛,而没有盾,可能会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进行和裁判的正确性。
被告应如何进行答辩?有人会说,这不是很简单,就是写个答辩状,辩驳原告就可以了,其实不然。
如何才能成功地辩驳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只有针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主张、反驳、辩解、答复及其事实根据等意见,才能赢得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答辩对于被告而言,既是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又是义务,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应当履行答辩的义务。当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者怠于行使答辩的权利,并不必然导致不利后果的发生,但是如果导致法官不能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也很可能会作出不利于其的裁判。
所以,被告应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积极回应。《民事诉讼法》中虽规定了答辩的内容和形式,但对于被告如何进行答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有效的答辩需要遵循三步骤。
识别原告主张的权利
第一个步骤,收到诉状,作为被告首先要弄清楚原告依据的法律规范,主张的权利。
明确原告向谁主张,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涉及请求权基础的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寻找往往被视为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
原告想要其请求权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必须在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效果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并就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对于被告而言,则需要认真阅看原告诉状,从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中寻找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从而寻找到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具体可以分三步走:
对请求权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的基本类型进行大方向上的限定。
例如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离婚纠纷,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制的范围;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寻找法律依据;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检索基础规范。
对请求权的具体类型进行清晰的界定,并将原告的主张及理由归属到请求权的具体类型。
根据请求权据以产生的基础权利,请求权可分为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以及债权请求权五大类,每一大类请求权下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类。以债权请求权为例,债权请求权的五种类型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可以基于事由的不同至少分为八类,其中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合同法上又会有更多的具体类型。具体如下图所示:
根据请求权具体类型的指引,寻找有关请求权基础。
以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展开,《民法典》第577条具体规定了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66条具体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57条具体规定了合同无效后、撤销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00条具体规定了缔约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27条、第528条具体规定了不当不安抗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告陈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则可以据此确定请求权基础;原告起诉时仅描述基本事实而未明确提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将原告主张及理由归入到上述步骤,进而对请求权基础进行确定;原告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可待其明确后,从中梳理出与请求权相关的内容,再结合上述步骤确认请求权基础。
比如,自然人甲与乙签订年利率为24%、为期1年内的500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4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甲借款,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甲未按照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现房屋价格上涨至1000万元,乙要求甲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在上述纠纷中,有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请求权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的基本类型涉及债权、物权。现乙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过户涉案房屋,表面上看是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究其实质,甲乙间系以订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的买卖合同之方式,担保甲对乙借款合同的履行。
在对请求权的具体类型进行界定时,要考虑买卖合同的从属性,房屋买卖合同是从属于借款合同的,甲乙之间根本就是借贷合同关系,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甲到期不对乙履行还款义务,乙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起诉,而不能依照房屋买卖合同起诉。因此,根据请求权具体类型的指引,借款合同才是该案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以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的,被告可以申请法院驳回起诉。
选择适合的抗辩
在识别清楚原告主张的权利后,被告经过分析,可以选择适合的抗辩,这是第二个步骤,也是答辩的关键环节。被告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主张、法律关系性质等视情作出有针对性的答辩。
基于程序原因作出的答辩
法院会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商事案件受理条件。被告如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商事案件受理条件的,也可以以此为由作出答辩。被告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告主体不适格、缺乏诉的利益、重复起诉、没有经过前置程序等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于实体原因作出的答辩
被告想要通过抗辩免予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针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提出否认、抗辩事由或在请求权基础之外另行主张抗辩权,以对抗原告的请求权。
(1)如果被告认可原告的事实陈述,被告可用与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来辩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由。
(2)如果被告否认原告的事实陈述,即否定。比如原告主张合同已经订立,被告则否认该陈述,被告需要陈述已经进行了哪些谈判并且是基于哪些原因没有达成协议;再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中,被告否定了原告陈述的事故原因,那么被告应当陈述按照他的观点,事故是怎样发生的?
(3)被告认可原告的事实陈述,但是提出可以驳倒原告陈述的事实。具体在实践中表现为“是……但是……”。被告的这种陈述便是构成诉讼法意义的抗辩。诉讼法意义的抗辩可以分为三类:
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
原告陈述所推出的法律后果自始不能发生,其存在受到阻碍。比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精神障碍状态,或者合同缺乏法定形式,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其最终结果是合同无效或者合同的请求权不存在。
权利的消灭事实
涉及从当时起或者从现在起消灭原告已存在的权利效力的事实,比如说已经偿付、抵销、免除、撤销、解约等抗辩。
权利阻止的事实
被告需要行使拒绝给付权,拒绝给付权虽然没有消灭对方民法上的请求权,但是给予了被告拒绝给付的权利。例如时效的抗辩,未履行合同的抗辩。
比如,甲晚上酒后驾车回家,经过丙违章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时,行人乙突然从该车旁走出来,甲避让不及撞倒乙,乙因治疗花费3万元。乙要求甲赔偿3万元。甲辩称,乙确实是他撞的,这是认可原告的陈述,但是撞人是由于丙违章停车导致其没有及时发现乙造成的,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是……但是……”的表现形式,这是甲识别乙主张的权利基础应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后作出的抗辩。
(4)被告的抗辩可以不限于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
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个步骤,选择适合的抗辩后,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是答辩的重要内容。
作出诉讼法意义的抗辩,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提供证据旨在证明案件的要件事实。案件的要件事实可以分为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以及权利的消灭事实四类。
当原告对其主张的权利发生的事实提出证据并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就需要提出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或者权利的消灭事实予以抗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提不出抗辩的要件事实或者虽然提出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或证明力不足时,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比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出具被告签名的借条,该借条载明: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2015年12月25日各向原告借款2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2017年1月23日,经与原告联系、索要银行卡号后,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归还借款2万元,据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已经结清。借条中“2015.12.25贰万元整(20000)”的内容系原告事后添加,被告从未在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
在这起请求借款返还诉讼中,原告提出的作为请求原因事实的“交付金钱”以及“约定返还”这两个要件事实,原告提供借条,就是证明原告主张借款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发生事实。被告对于4万元作了两种不同的抗辩,借了2万元,但2万元已经归还,并提供了银行流水,该事实就是借款返还请求权的消灭事实;还有2万元是虚构的,自始就不存在,这是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鉴于被告并不能提供2万元虚假的证据,被告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解决证据的问题。如果被告抗辩借款还未到期,则是权利阻止的事实。
总之,被告可在识别原告权利的基础上,根据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选择作出适合的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通过上文的论述,希望大家能够对如何进行答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且了解具体的方法,把握其中的要点。在诉讼过程中,避免单纯地为答辩而答辩,或者简单反驳对方的观点意见,而应当遵循识别原告主张的权利、选择适合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三步骤,体会其中的内在逻辑价值,掌握答辩艺术,进一步提升答辩效果。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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