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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参与分配,是通过允许被执行人的多个债权人共同利用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债权,从而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债权权益的制度。 参与分配虽看似与破产制度类似,但参与分配在价值追求、适用范围、程序救济等方面皆有其特殊之处。为便于大家充分了解参与分配,现对实践中关于参与分配的债权类型、适用程序、权力救济等常见问题予以解答。 7问7答帮你了解参与分配 什么叫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所有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就债务人财产平均受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与破产制度有区别吗? 虽然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程序都是就债务人的财产平均清偿,但二者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制度。 二者的主要区别为: 制度的价值追求不同 参与分配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为效率价值,参与分配制度下债务人可以向单个债权人为个别清偿。破产程序实行的是彻底的平等主义,破产程序中禁止向单个债权人为个别清偿。 对债权人的要求不同 参与分配适格债权人的范围一般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金钱债权人和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破产程序中所有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债权人,无论债权是否到期或者取得执行依据,均可以参与到破产程序中。 适用的主体不同 在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框架下只有个人和没有破产能力的组织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而破产制度仅限于企业法人。 法律后果不同 参与分配制度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剩余债务并不能得以免除,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破产程序则恰恰相反,在破产终结后,对于未清偿完毕的债务,债务人不再负有清偿的义务。 我听说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才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不能参与分配是这样吗?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不适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但是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进行财产分配的法院也应当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我针对被告的医疗纠纷尚在甲法院诉讼过程中,听说被告因欠债房产被乙法院拍卖成交了,我能够参与乙法院对被告房产拍卖款的分配吗?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包括以下三类: (一)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二)对标的物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三)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特定普通债权,包括: 1.劳动法规定的工资类债权、医疗费、抚恤费等; 2.债权人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 3.在司法确认程序中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债权。 所以,医疗纠纷等特定普通债权尚在诉讼过程中的,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什么时间能够申请参与分配?向谁提出?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起止时间 申请参与分配的起始时间为执行程序开始后,截止时间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 参与分配的主持法院 参与分配的主持法院为首先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法院。 申请参与分配应提交的材料 参与分配申请人既可以直接向主持分配法院提起,也可以通过执行法院向主持分配法院提起。申请参与分配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如下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以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依据及其受偿情况; 2.未取得执行依据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有其享有该权利的详细证据材料,如抵押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等; 3.其他普通债权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性质及数额,并附以相关的证明材料。 法院是不是应当制作书面的参与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查封在先可否享有优先权? 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当制作分配方案,法院可以召集各参与分配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就分配方案进行讨论,亦可通知被执行人参加。 财产分配方案可供分配的金额应先扣除处置待分配财产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用、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等,剩余款项按如下顺位进行分配: (一)处置财产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评估费、审计费、鉴定费、公告费、拍卖辅助费、执行费用、税费等; (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等; (三)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 (四)退赔受害人的损失; (五)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纳入分配程序的债权金额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受偿; (六)罚款、罚金; (七)没收财产。 在先查封的普通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在财产分配方案制作完成后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我不服参与分配方案,认为自己分的钱少了,同时另一个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是虚假的,不应参与分配,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程序性异议包括对分配方案中可供分配金额确定的异议和对驳回参与分配申请的异议。 对于程序性异议,执行法院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准予参与分配。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实体性异议,主持分配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后,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所载债权存在与否、受偿顺位、债权分配数额等实体性事项可以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持分配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持分配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执行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主持分配法院依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主持分配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主持分配法院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等异议之诉判决后进行分配;没有争议的部分应当继续分配。 文: 执行局 值班编辑: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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