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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劳务分包合规管理问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劳务分包定义与特征
一、什么是“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又称为劳务作业分包或专业作业分包,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本合规指南所称的“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领域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二、劳务分包有什么特征?
劳务分包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衍生而来,属于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劳务的分支,虽然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有紧密的联系,但在法律关系上应区别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劳务分包的主要特征为:
(一)劳务分包商具有劳务分包商资质(或称为专业作业资质);
(二)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劳务作业而不是工程本身;
(三)劳务分包商一般仅提供劳务作业,或附带的少量辅料,不包括施工技术、工程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
(四)劳务分包的结算费用一般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不包括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费用等其它费用。
三、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二)合同标的不同。工程分包的标的是工程,除劳务外,还包括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劳务分包的标的是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
(三)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四)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中涉及劳务部分的,可以借鉴本合规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合规管理原则及适用
四、本合规指南应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市国资委等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本合规指南遵循全面覆盖、客观公正、专业有效、实时精准等四个原则。
(一)全面覆盖
合规要求应当覆盖全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落实到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劳务分包的合规管理也需要落实到相关部门、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供应商准入及分级管理、合同管理、劳动者安全保护、劳务分包保险管理等各个领域与流程,涉及的管理层级及部门较多,需要全方位、全业务流程的合规管控。
(二)客观公正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等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坚持统一标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劳务分包商在推进企业合规管理的同时,应当保障合规管理部门职权,保护合规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打击、报复,以防干扰或影响合规部门和合规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职。
(三)专业有效
制定符合监管要求的合规管理制度,建立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并根据发展需要持续改进完善,不断提升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确保合规管理发挥实效。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各专业部门的相互统筹和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专业有效运行。劳务分包合规管理体系在强化法务部门的同时,需要不断提升公司内部党建、纪检、监察、审计、风控等专业部门的效能。
(四)实时精准
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全面融入经营管理活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加快提升合规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劳务分包商合规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为了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的科学合规管理,应当借助新时代科技的发展,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科技手段,提高合规管理的效能,降低合规管理的成本、整合企业合规的资源。
五、本合规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劳务分包合规管理制度指南》作为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或者开展涉劳务分包合规审查的参考资料,为市属国有从事或者开展劳务分包合规审查时提供参考和借鉴,本市其它各区属国有企业从事或者开展劳务分包合规审查时亦可进行参考。
第二章 国企劳务分包商的合规管理
第一节 劳务分包商的资质
六、劳务分包商必须持有施工劳务资质吗?
劳务分包商必须持有施工劳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因此,劳务分包商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劳务作业。
七、施工劳务资质是否区分类别和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2月23日发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将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三个序列改为四个序列,修改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等四个序列。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2022年2月23日发布的资质标准截止2022年3月25日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待正式施行后应以正式施行的文件为准。]因此,不管是施工劳务资质还是修改后的专业作业资质都不分类别和等级。
八、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商能承接哪些作业?
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中,对劳务作业分为13种: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作业,9.模板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承接上述劳务作业。
另外,现施工劳务资质正在改革过程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解释了各类建筑业企业的业务范围,具体如下:取得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将专业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专业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取得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专业作业。
九、施工劳务企业需满足哪些资质标准?
施工劳务企业资产需满足: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企业主要人员需满足: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施工劳务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十、施工劳务资质是否需要审批?
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第二节 劳务分包商的选择
十一、选择劳务分包商的方式有哪些?
实践中,劳务分包商的选择方式包括招投标、比价、竞争性磋商、直接委托等。
(一)招投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由不特定的劳务分包商投标,以招标书为标准评选出中标劳务分包商的分包选择方式。
(二)比价,是指邀请三家(含)以上合格劳务分包商报价,评选出中标分包商的分包选择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劳务分包商就劳务分包事宜进行磋商,分包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在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分包商名单中确定成交劳务分包商的方式。
(四)直接委托,是指在限定的范围内,将工程项目直接委托给合格劳务分包商的分包选择方式。
十二、企业制定劳务分包选择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
实践中,由于各企业承接的项目规模、类别不同,劳务分包合同价格亦有较大差异,各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实际自行制定劳务分包选择制度更为合理。各国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的需求制定合理标准,明确选择方式、适用范围等。
劳务分包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投标的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必须招投标”是指发包人在“必须招投标项目”中选择承包人、供应商、服务商等参建单位时法定必须采用的招投标方式,否则签署的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劳务分包并不在上述法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在选择劳务分包商时,并不要求总承包方必须采取法定的招投标流程选定劳务分包商。
但如果劳务分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劳务分包将作为工程总承包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但该特殊状况并非单项劳务分包行为的常态,情况比较复杂,故不在本指南中具体讨论。
十三、国有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劳务分包招投标的规定吗?
虽然劳务分包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投标的范围,但国有企业往往出于内部风控制度的需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选择劳务分包商,故可采用招投标、比价、竞争性磋商、直接委托等不同方式自主确定选择劳务分包商的方式。其中,国有企业内部的招投标是一种重要的选择劳务分包商的方式,是国有企业内部的风控管理制度,借鉴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条件、内容和流程,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方式的要求具有本质的区别。
十四、劳务分包招标程序具体有哪些流程?
一般来说,劳务分包招标程序包括:
(一)项目立项;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四)接受投标文件;
(五)抽取评标专家;
(六)开标;
(七)评标;
(八)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合同签约。
以上是企业招标的流程,各国有企业可以自行拟定内部关于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制定劳务分包招投标的流程。
十五、采用比价方式的要求有哪些?
实践中,比价文件通常包括以下信息:
(一)劳务分包项目名称、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分包工期、实物工程量、分包工作量(造价)、对选用分包商资质及业绩要求等基本信息;
(二)劳务分包项目所对应的总承包合同价、目标成本价;
(三)劳务分包商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函(应写明工作内容、报价条件、管理规定等)。
十六、直接委托的要求有哪些?
实践中,直接委托根据分包工程专业,原则上从劳务分包商库中选取对应专业的、有资质、能力的合格劳务分包商进行委托,优先选择评级较高的劳务分包商。
企业相关部门直接委托分包商时应明确:分包项目名称、工作地点、工程范围、分包工作量、工程造价、对选用分包商资质及业绩要求、直接委托原因等。
第三节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十七、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合同主体的不同,通常分为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商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3 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劳务分包商资质情况。
(二)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主要是指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范围、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三)分包工作期限。
(四)质量标准。
(五)总(分)包合同:有些特殊的约定项目,如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商查阅。
(六)工程承包人义务:主要是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七)劳务分包商义务:主要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劳务分包商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八)劳务报酬:主要有三种计算方式,即固定劳务报酬、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及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九)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即劳务分包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十)除上述合同主要内容外,劳务分包合同一般还包括如下附件: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以及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等。合同当事人经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也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十八、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合同文本
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在劳务分包商选用流程结束后,发起合同审核流程,原则上应采用示范文本作为待签合同文本,并附相关附件资料。
(二)合同审核
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对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的格式及适用的适合性进行审查,对要求劳务分包商应当遵守的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及补充、对劳务分包合同及其他合同中涉及劳务分包的条款进行一致性审查,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的一致性。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对劳务分包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核通过后经法人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署,加盖企业印章后生效,形成正式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三)建立台账
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按项目及时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台账,包含项目名称、劳务分包商名称、负责人、选用途径、选用日期、项目内容、项目价格、签订日期、开竣工日期、结算金额、结算日期等内容。
十九、劳务分包招投标后另行签订合同更改结算条款的效力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项目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人后,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其他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此时应以中标合同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章 国企劳务分包履约管控
第一节 实名制和用工年龄管理类
二十、劳务分包实名制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一)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二)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三)劳务分包商:应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一、劳务分包实名制管理有哪些管理措施和要素?
(一)劳务分包实名制管理的措施共有以下四点:
1.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2.坚持劳务分包商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4.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二)实名制的具体要素包括: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1.基本信息: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2.从业信息: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情况、考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3.信用信息: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教育 培训、防疫、质量安全行为记录等信息。
二十二、实名制管理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一)总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商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二)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三)总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商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总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二十三、违反实名制管理的后果是什么?
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主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十四、对于劳务分包用工年龄有何限制?
结合建筑施工作业“高空、高危、高风险、重体力、技术要求高”的岗位特性,为了强化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劳务分包商应当在招用劳务人员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注意在上海地区施工项目中严格审核劳务人员的年龄状况,应结合实名制推进,将作业人员用工年龄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范围。
(一)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以下三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一是18周岁以下;二是60周岁以上男性;三是50周岁以上女性;禁止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以及危险性、风险性高的特殊工作。
(二)劳务分包商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60周岁以上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发现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肝肾疾病、恶性肿瘤以及药物无法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症状征兆,应积极劝导进一步入院检查治疗,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二十五、违反用工年龄限制的后果有哪些?
劳务分包商发现由违反用工年龄规定限制的,应当立即加以整改,拒不整改或预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企业予以通报,并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评定为不合格。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劳务分包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节 用工安全和劳动保护类
二十六、用工安全主要有哪些行业规范性要求?
建筑行业施工风险大、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根据建筑施工的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安全检查和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强制性条款系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款,其他条款系行业建议条款,劳务分包商应当对施工人员应当切实落实安全教育义务。
二十七、用工安全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有哪些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是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是施工过程建筑职工安全和健康的保障,分为22项条文、18张检查表中的169项安全检查内容,分为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评分,既有相关的技术规范;又有操作性的参数,可以作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教材,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
(一)强制性条款规定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其中4.0.1、5.0.3条强制性要求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4.0.1);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5.0.3)。
(二)推荐性条款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施工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其中在3.1.4安全管理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中明确了对分包企业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总承包企业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企业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2.当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劳务分包商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同时,在现场管理中强调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报告、调查、防范、保险等要求,以及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等重要信息。
二十八、关于用工安全的行业规范文件《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有哪些要求?
(一)强制性条款规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4.2.1、5.2.3、6.4.1、8.1.2条为强制性条文规范的落实。
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4.1.1)。
2.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根据洞口的短边长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2.1)。
3.安装中的管道,特别是横向管道,并不具有承受操作人员重量的能力,操作时严禁在其上面站立和行走(5.2.3)。
4.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应根据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等特征,采取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6.4.1)。
5.密目式安全立网安装平面垂直水平面,冲击高度为1.5m;平网安装平面不垂直水平面,冲击高度为10m,主要是用来挡住人和物坠落的安全。(8.1.2)。
(二)推荐性条款规定
为了防止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发生高处坠落及产生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事故,除强制性条文规定外,《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其它条款还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在整体结构范围以内的特定的高处作业,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与建筑施工安全网搭设等7个范畴做了特别的规定,还制定了塔式起重机、脚手架以及室外电气设施、各种洞、坑、沟、槽等工程,可形成高处作业均做了相应的规定。
二十九、劳务分包承包人如何落实用工安全制度?
(一)建立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劳务分包合规管理中,劳务分包商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是风控的必备要求,劳务分包商应当按照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做好用工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一般项目应包括:劳务分包商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1.劳务分包商对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岗位培训,取得证书、持证上岗,并做好证书的复检、换发工作。
2.劳务分包商定期对从事与安全有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安全技术规范,从而安全科学地组织施工管理与作业。
3.劳务分包商对从事电工、金属焊接、登高架搭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及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取得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1.劳务分包商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分配大中专和新工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上岗前的培训。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劳务分包商的项目管理部门定期负责对管理人员、班组生产骨干进行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使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全面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劳务分包商以活动的形式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及测试,如知识竞赛等。
4.劳务分包商利用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三)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劳务分包商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服从(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涉及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接受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市特定园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接受该市特定园区管委会监督管理。
2.劳务分包商在劳动用工中应当注重施工安全、特种设备的操作、工伤事故预防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自觉接受上海市、区两级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职业病、工伤认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十、如何加强对劳动保护进行检查与防范?
(一)在进行每种安全检查之前都应有明确的检查项目和检查目的,内容及检查标准、重点、关键部位。
(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三)必须登记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提供安全动态分析,根据隐患记录和安全动态分析,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四)要认真地、全面地进行系统、定性、定量分析,进行详细地安全评价。
(五)针对大范围、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应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及检查要求。并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并进行明确分工。
(六)针对整改部位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销案。
(七)要认真、详细地填写检查记录,特别要具体的记录安全隐患的部位、危险的程度。
三十一、如何完善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为了保护建筑行业施工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劳务分包等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及使用流程
劳务分包商应建立和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职责
企业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企业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劳务分包管理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三)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教育培训
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三十二、如何落实用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报告要求?
(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及时向建管部门进行汇报。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落实报告情况。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建管主管接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事故责任单位违反上述报告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区的所有在建工地,全面停工整改,整改。同时,暂停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承接业务资格,暂停期限直至责任追究结束。
三十三、违反用工安全和劳动保护违规有哪些后果?
劳务分包商及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用工安全和劳动保护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向用人单位或雇佣单位提起工伤理赔或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向工伤认定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果不构成工伤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二)行政责任:对未履行安全教育义务和劳动保护义务的劳务分包商,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或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依法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涉保险管理类
三十四、劳务分包相关的保险种类有哪些?
目前上海建筑工程市场,与劳务分包相关的保险种类有工伤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
三十五、工伤保险的投保方式有哪些,保险费计缴方式包括哪些?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其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人、劳务分包商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上述施工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分包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投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务分包商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劳务分包商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计缴方式根据参保方式不同,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十六、劳务分包工伤保险的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有哪些程序?
劳务分包商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劳务分包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十七、对于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如何进行工伤保险的支付?
工伤待遇支付: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可以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商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商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三十八、违反工伤保险规定有哪些后果?
(一)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后果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切实把握好政策关键点,不落实工伤保险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谎报瞒报工伤事故的后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十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如何适用?
上海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应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保险机构对投保的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
(一)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开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建设工程安责险投保。建设管理部门应在首次监督会议上,将保险合同签订情况作为检查内容之一;
(二)已开工项目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
(三)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安责险工作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镇政府负责。
投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从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中选择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应以报价函形式响应。总承包企业应与该承保公司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投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提供如下投保资料:(1)工程合同或工程中标通知书;(2)投保人盖章的投保单;(3)企业信息证明(包括企业证照、安全生产负责人信息)。
根据保险条款确定的赔付范围包括:(1)从业人员死亡伤残,医疗费用;(2)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含医疗、误工费等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经济赔偿责任);(3)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等其他费用。上述各项赔偿在保单列明的各赔偿项的赔偿限额内赔付。
四十、违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有什么后果?
(一)新开工项目(2021年9月1日起)未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已开工项目未按规定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未依法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奖项评比的资格;
(三)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其他单位,不配合保险机构检查,或未按照规定对潜在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不诚信名单。
四十一、除工伤保险和建设工程安全责任险外,还可以投保哪些保险?
为了降低施工风险,除了上述两类建筑企业强制险外,还可以自愿投保团体意外责任险等商业性保险作为补充来降低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第四节 农民工工资支付类
四十二、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应注意哪些要素?
劳务分包商使用施工人员,其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务分包商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务分包商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务分包商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劳务分包商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劳务分包商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劳务分包商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三、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及上海市出台了多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府规章和政策,属于劳务分包重点合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劳务分包商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用工备案。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劳务分包商应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劳务分包管理部门配备劳务员;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先进场登记再施工作业、先退场登记再进入下一施工现场登记”的原则,使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系统进行农民工进退场登记,并利用实名制登记信息,记录农民工每日考勤。
(三)全面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制度。劳务分包商应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求在项目现场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量、工资标准、当月工资应发数额、实发数额和本人签名(或银行代发工资清单)等内容,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他人代签的委托证明等作为附件。
(四)负责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劳务分包商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署劳务分包合同,确保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结算和支付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作为人工费收支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申报工程施工许可时,将工资专户账号一并提交。
(六)配合设立工资保证金。劳务分包商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或银行保函。
四十四、如何进行农民工招退工?
农民工进驻工地生活区后应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劳务分包商对新入场的农民工基本信息及岗位进行初步的审核,并对合格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考试。劳务分包商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班组签订《班组承包协议》,上述合同在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后,劳务分包商为农民工办理实名IC卡,凭IC卡进入施工现场。通过对IC卡对考勤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签认,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进行工资支付和确认。将工资发放情况报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农民工退工,办理相应退场手续。
四十五、如何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中要单列人工费和结算条款,专业工程人工费参考行业监管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人工费收支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申报工程施工许可时,将工资专户账号一并提交。
工资专户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交通、市政、水务(海洋)、绿化(园林)等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对经查实人工费支付不到位或被挪用的,由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可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承包企业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异常时加强预警、及时处理,对专用账户开立、备案及撤销作出明确要求等。
四十六、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内容?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4个核心环节:账户开立、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代发制度的落实:总承包企业应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工资支付委托协议。按照劳务分包商提供的实名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信息,审核劳务分包商编制、报送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材料,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律权限: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档案制度:劳务分包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负有支付责任,要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报备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进行代发。总承包企业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用于备查。接受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四十七、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哪些后果?
劳务分包商及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履行上述农民工支付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商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农民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向劳动人事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追索自己的劳动报酬,对仲裁裁决不符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商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商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刑事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商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被认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的客观情形:(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五节 劳务分包结算类
四十八、如何设置劳务分包结算的流程?
劳务分包结算应当遵循如下流程:
(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完毕后,项目管理部门应依据合同及时办理劳务分包结算,完成结算相关手续。
(二)劳务分包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分包结算,并报备经理层。
(三)劳务分包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结算进行抽查及符合性评价。
(四)财务部门依据经备案的分包结算支付尾款。
(五)商务管理部门应依据合同及事实,对劳务分包商提交的合同外签证事项及费用及时予以审核,建议包括签证事由、发生时间、示意图、工程量计算方式、会签意见等要素,必要时应附相关照片等影像资料,项目工程部门对签证事由、施工部位等进行确认,商务部门依据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约定对签证工程量及费用进行确认,项目负责人需对本签证事项及相关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并每月梳理汇总向主管单位报备,作为分包结算依据,项目主管单位应对其中重大签证事项及费用进行审核把关。
(六)劳务管理部门在劳务分包商完成合同(含补充合同)约定工程任务,且退场手续办理完毕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资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完成审批工作。劳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与劳务分包商就付款情况进行最终确认。
四十九、劳务分包结算应注意哪些关键要素?
在劳务分包结算中以下这些具体要求应当予以关注:
(一)项目管理部门应依据合同、施工图纸、验工计量资料、工程业务联系单、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市场价格信息等与劳务分包商开展结算谈判,审核确定合同内、外工程量、单价及结算总价,编制分包结算书;
(二)项目工程部门对分包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内容重点包括:结算总价与目标成本偏离度,劳务分包计量工程量与施工图、业主核定数量之间的匹配符合性、合同外签证费用的合理性、甲供材料机械及其它代垫费用的按实结算等;
(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应对备案的分包结算进行抽查与评价,重点关注有重大成本风险的工程项目以及结算金额较大的劳务分包项目。
五十、劳务分包结算流程应当如何进行优化?
劳务分包合规管理制度中,劳务结算是非常重要的合规环节。在结算过程中强调统一合同文本、统一单价、统一台帐(“三统一”),没有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或补充条款数量及子目不结算、超合同单价不结算、不符合劳务班组管理规定的不结算(“四不结算”)和领导签批的白条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善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不付款、不使用统一规定格式不付款、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签字不付款(“五不付款”),通过这些手段可以有效地降低劳务结算中的不规范和支付风险。
五十一、劳务分包结算应审核哪些要素?
劳务分包商必须以书面合同为结算依据,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结算条件为结算基础,不得将劳务供应商的请款申请进行合并结算。
劳务分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定期对劳务班组当月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收方、结算,必须做到把好数量关、质量关、材料消耗核算关、结算关、签认关和支付关。
结算时,必须依据合同约定按照附件格式同步扣除甲方提供的材料、机具、水电等费用。结算资料的签认、审核等工作由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签署,严禁将结算资料交劳务班组办理流转签字,未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前,收方单和结算单等原始资料以及复印件不得交给劳务班组。
五十二、如何设置劳务分包付款节点和条件?
劳务分包结算应与劳务班组授权代表办理结算,严格控制付款节点,严防冒领、携款潜逃等经济问题发生。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应支付的劳务费用。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合格工程量要及时办理最终结算,签订合同封账协议。
五十三、农民工结算中应注意哪些细节?
劳务分包商及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手中,严禁抽逃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监督劳务分包商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账户,财务部门留存工资发放签认单,并依据上月工资发放签认单拨付当月工程款,或者实行工资卡制度,即依据劳务分包商授权代表提供的工资单,从应付工程款中将工资直接打入每位农民工的账户。
五十四、项目期中劳务结算应当审核哪些关键点?
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劳务分包商会与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分包商进行项目期中结算,同时也会与劳务分包供应商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项目期中结算的合规管理主要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记录《劳务分包月度完成数量收方汇总表》《月份完工结算实物工程数量计算表》《原始收方记录》《收方结算工程数量管理台账》及劳务班组收方当期《劳务分包主要材料应耗量计算表》。
(二)商务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劳务分包主要物资消耗核算表》《劳务分包物资扣款清单》。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安全文明不达标。
(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试验室】记录质量不合格的处罚措施。
(五)项目工程部门收集相关部门资料后,负责记录《劳务分包合同结算明细表》、《劳务分包结算单》。
(六)财务部门负责记录《劳务分包合同结算明细表》、《劳务分包结算单》,记录《劳务分包合同付款控制台帐》,核实《劳务人员工资委托代发清单》。
(七)事务部门或其它责任部门负责记录《电费扣款清单》《水费扣款清单》。
(八)期中劳务结算经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联合会签后,报经理层审批。
五十五、最终结算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一)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在劳务班组完成合同(含补充合同)约定工程任务,且退场手续办理完毕预定期限内,完成最终结算资料,上报经理层审批。经理层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最终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劳务班组办理最终结算时,要求项目工程部门对该劳务班组完成工程量进行全面清理,并与工程数量总控台账比较。严禁将期中结算进行累加作为最终结算资料。
(三)最终结算资料包括:劳务班组完成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数量明细表,完成合同工程量对应的各类物资消耗净用量、实际消耗量、节超量和费用明细表,安全质量评价证明,合同实施期间项目管理部门对劳务班组奖罚费用明细表,合同约定应在结算中扣除的相关费用明细表,依据分包合同办理的最终结算单。
项目工程部门收到劳务分包最终结算单后,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与劳务班组就付款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确认无误后签订《封账协议》进行最终的封账结算。
第四章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管理
第一节 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和形式
五十六、如何区分对外承包工程和和对外劳务合作?
所谓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所谓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且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综合相关规定,公司承包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宜确认为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其项下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管理,适用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内签署相关工程管理的制度执行;其余的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则宜视为对外劳务合作,适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十七、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形式有哪些?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有两种形式,即:
(一)由公司(亦即对外签约单位)自营;或
(二)由公司通过签署专业分包合同,就境外工程的业务(包括外派劳务)与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质的合作方依法进行合作。
第二节 企业自营用工形式下的劳务管理
五十八、公司是否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形成法定劳动关系?
是。企业自营形式下,公司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依约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换言之,公司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之间具有法定劳动关系,公司无权通过“劳务中介雇佣”、“境外企业雇佣”或其他协议的方式转嫁自身的用人单位责任。
五十九、境外用工协议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公司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序号 | 条款 | 内容 |
1 | 工作内容 | 劳务人员所从事职业的名称、工作性质、内容和技术要求。 |
2 | 工作地点 | 劳务人员的工作地点及地址。 |
3 | 雇佣期 | 如果雇佣期限需要延长,则还应规定雇佣期的延展程序。 |
4 | 法律手续 | 公司应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入境、劳务许可、居留等法律手续,并负担有关费用。 |
5 | 工资标准 | 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同行业、同工种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最低工资;如我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了协调价格,则应按协调价格执行。同时,还应约定工资支付的起止日期和支付方式。 |
6 | 国际旅费 | 劳务人员往返国际旅费的承担方式。 |
7 | 交通 | 劳务人员从所在国营地或住所至工作地点之间交通费用的承担方式。 |
8 | 工作时间 | 按照所在国劳动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 |
9 | 休假 | 公司应根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约定劳务人员的节、假日和每年的带薪休假期限及旅费。 |
10 | 加班 | 公司应按所在国有关法律规定限定加班时间并支付加班费。 |
11 | 工作条件 | 公司应根据当地法规或双方商定的条件,提供适宜和方便的工作条件和设施,工作安全措施也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或国际通行做法。 |
12 | 食宿 | 公司应根据当地法规以及双方商定的条件,向劳务人员提供适宜的住宿设施和卫生设备,并明确约定食宿费用的负担方式。 |
13 | 劳保 | 公司应免费提供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
14 | 保险 | 公司应根据当地法规为劳务人员办理医疗、社会等必要的保险,并按当地法律规定承担费用。 |
15 | 工伤、亡及病故 | 劳务人员工伤、亡及病故的具体处理办法。 |
16 |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件造成损失、伤亡、中止合同等风险的处理程序和办法。 |
17 | 纳税 | 公司应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缴纳应由其负担的劳务人员的税金。 |
18 | 争议解决方式 | 根据当地法规约定因执行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的解决方式。 |
19 | 其他 | 紧急情况下的协助和救助等必备条款。 |
六十、境外用工如何确保合法招用人员?
除自行招用人员外,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也可通过依法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需注意的是:
(一)无论是否通过中介招用外派人员,公司都必须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二)公司需重点审查中介机构的经营资质和状况,否则将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外派人员须由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同意函,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六十一、公司在人员安全管理中有哪些法定义务?
(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否则将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方案
公司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否则将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公司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否则将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保险
公司应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将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公司还应按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按时交纳保险费,并建立保险档案。
六十二、公司在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中有哪些义务?
(一)工资管理
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劳务人员工资的管理,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劳务工人的工资,保留相应发放凭据并做好记录。
(二)证件管理
外派人员进入工程所在国后,公司应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其办理劳动许可证和居住证等手续。
公司应建立劳务证件管理档案,跟踪和更新证件办理和领取的信息,证件递送、交接过程均应有相关的文字手续备案,确保所有劳务人员在当地所办理的相关证件及时更新,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外派人员回国时,公司应按工程所在国的要求,做好退还证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外派人员平安无误地返回国内。
(三)后勤保障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居住条件和就餐、洗浴、厕所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医疗服务条件(如设置项目医务所和与工程项目附近的医院或诊所签订医疗保健协议),并定期检查自营外派人员的生活条件及其生活现状,及时解决自营外派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培训教育
公司应重视对劳务人员的培训教育,使自营外派人员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了解涉外基本知识,遵守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劳动合同。
第三节 工程专业分包形式下的劳务管理
六十三、公司将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是否违法?
违法。对外签约单位将工程项下劳务单独分包或层层转包,甚至分包或转包给无任何经营资质的企业,造成管理责任难以明确和落实,系造成劳务纠纷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我国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时,不得将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
但是,公司仍可以通过签署专业分包合同,就境外工程的业务(包括外派劳务)与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质的合作方依法进行合作。
六十四、公司在前期遴选合作方时有哪些法定义务?
公司在前期遴选合作方时,对其准入应着重审核,确保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如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将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十五、公司如何依法处置境外劳务事件?
依据“谁派出、谁负责”原则,公司对整个工程项下境外劳务事件的处置负全责。换言之,即便公司就境外工程的业务(包括外派劳务)与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质的合作方依法进行合作,合作方人员在外务工过程中因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由战争、恐怖袭击、社会治安等原因引发的权益保护案件,公司作为对外签约企业,仍是上述境外劳务事件的全责处置主体。
因此,公司应通过在专业分包合同明确约定自身和合作方的职责和义务、日常管理中履行自身职责并定期检查、监督合作方履行义务等方式,对合作方进行管理,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境外劳务事件。
六十六、专业分包合同应包含哪些劳务相关主要内容?
专业分包合同中劳务相关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 条款 | 内容 |
1 |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 合作方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不低于从事工作的地区现行的标准和条件,或不低于与合作方类似的行业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和遵守的劳动条件。 |
2 | 人员管理 | 合作方需严格管理其人员并及时发放工资。 |
3 | 劳动法 | 合作方需遵守所有适用于其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包括有关的人员雇佣、健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等法律,并应允许他们享有所有合法的权利。合作方同时也应要求所有人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 |
4 | 食宿和设施 | 专业分包合同可就合作方人员的必要食宿和福利设施做好责任约定,并需遵守当地法律有关办公和食宿的条件要求。 |
5 | 劳动纠纷或工伤事故 | 就劳动纠纷或因工伤亡事故发生,和劳务人员在境外期间的伤病死亡处理事宜,专业分包合同应约定公司和合作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专业分包合同中应约定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和合作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及相应应急处理、通报等方案。 |
6 | 劳动保护 | 合作方按中国或工程所在国的施工规范的要求和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抢救和治疗措施。 |
7 | 休息权 | 合作方需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按照工程所在国的劳动法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 |
8 | 保险 | 合作方对境外劳务用工按中国或工程所在国相关规定必须投保的事项应按规定要求办理,及时按工程所在地或中国或其他地区的相关法规为其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
9 | 反腐败法 | 合作方需未曾并且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违反、或致使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经合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往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由其签约国实施)或任何其他应予适用的反腐败法律。 |
六十七、公司对合作方人员的雇佣管理应注意哪些内容?
公司应注意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合作方需与其聘用的工程所在国或中国或其他地区的劳务人员根据工程所在地或中国或其他地区的劳动法及其他法规签订真实有效的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及时报公司备案。在涉及外派劳务人员时,合作方应遵守中国有关劳务派遣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同时,公司也应在专业分包合同中要求,合作方雇佣的中国管理人员、劳务人员以及在工程所在国或从第三国或地区雇佣的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应均为有资格或资质的、适合在现场为分包工程工作的人员。
六十八、公司对合作方人员的安全管理应注意哪些内容?
公司将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应当与合作方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合作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同时,公司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否则将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还可在分包合同中,要求合作方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合作方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将受培训人员名单报公司备案。专业分包合同中还可约定,合作方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公司对其落实交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保存其相关资料。
六十九、公司在合作方人员的人事管理中应注意哪些内容?
(一)工资发放
公司应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自身有权监督并审查合作方人员工资的发放情况,以保证合作方遵守当地劳动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例如,公司与合作方可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合作方应每月将应发放工资单抄送给公司。
同时,公司和合作方应在专业分包合同中就合作方不能及时发放工资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罢工或其他性质的群体性事件的情况约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应急处理的方案。例如,专业分包合同中可约定,当发生上述事件后,公司有权直接向合作方的中国劳务人员、外籍劳务人员发放此类劳务费用,但合作方应承担及时返还的义务,否则公司有权从应付给合作方的任何款项中抵扣。
(二)证件管理
公司和合作方可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办理合作方人员出入境签证手续或在工程所在国的居住和工作手续的责任分担方式。公司还可在专业分包合同中要求合作方及时向公司提供其人员护照复印件和入境签证页,和当地雇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便做到管理“精确到人”。
第四节 属地化用工
七十、何为属地化用工?
近年来,许多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劳动者利益的目的,不断收紧劳工签证政策。我国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的过程中,属地化用工和第三国劳务用工的数量一直在持续增加。在招聘当地劳务人员时,公司和合作方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用工申请,按照批准的数额及相关要求招募劳务人员。
七十一、属地化用工的优势是什么?
(一)有利于降低人工成本
除客观上工程所在国一般都会对外来劳务人员的数量进行限制外,主观上为了降低工程成本,公司也可尽量利用工程所在地区的相对廉价劳动力。公司可直接聘用一定数量的当地劳务人员,或寻求当地的工程公司作为合作方承担工程中耗用劳力较多的部分工程。
实践中,公司可细化分解工程量,根据工程所在地法律要求、工序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和国内外劳务人员不同特点,确定国内外劳务人员比例,合理搭配,避免出现窝工及浪费现象。
(二)有利于当地工作开展
由于语言、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异,我国外派人员与当地社会的交流和融合会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将项目专业分包给当地合作方或聘用当地劳务人员,通过沟通、合作,互相不断学习、了解彼此的语言、文化,增进公司与当地的关系,逐渐化解与当地的隔阂,将更加有利于在当地开展工作。
(三)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
公司发展属地化用工,可以满足当地政府对人员使用配比的要求,较好地解决当地人民的就业问题,增强当地人民技术、技能培训,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使中方企业能更好地被当地政府和人民所接纳,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建立友好关系,进而带来更多未来合作的机会和可能。
七十二、属地化用工面临的困难是什么?
(一)当地文化差异
工程所在不同国家的宗教信仰、政治国界、文化修养、民族品性和风俗习惯极可能存在较大文化差异,因此,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管理中,公司应重视对当地文化的了解和适应,理解异国文化,尊重当地风俗,时刻考虑文化差异给劳务人员带来的影响。
(二)当地法律制度差异
各国法律法规在劳务用工的具体内容(如外籍员工比例、薪酬支付等)等各方面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对国外企业雇佣本地劳务的管理可能也会相对更为严苛。因此,公司需遵守境外工程所在地区劳动法规,密切关注用工管理领域的规定、政策变化,做好相应的内部合规审查工作,避免在劳保、假期、工资等方面设计不合理,导致冲突的产生或受到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的惩罚。
例如,公司应与当地劳务人员签订符合工程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劳务合同并谨慎履行,对当地劳务人员的解聘也要按照当地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即使是对犯错误需解聘的,也应提前告知,并注意保存相关书面证明和被解聘人员的签认记录。
(三)当地劳务人员能力差异
实践中,对外承包工程所在地区的当地劳务人员的文化知识、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素养、素质等可能参差不齐,如可能缺乏技能培训、或工作效率较低。因此,公司除需重视工作习惯的互相理解和磨合外,还需格外注重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如用当地语言、文字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交底),并做好相应记录。
七十三、属地化用工管理可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一)建立属地化劳务专管部门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设置明确的境外工程属地化劳务专职管理部门或岗位,并配置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管理人员要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土人情,按照国际惯例和当地法律进行管理。在项目施工现场,施工任务重、突发情况多、语言沟通有障碍,这些情况都对管理人员的能力提出高要求。
同时,除培养自身管理人员的劳务管理水平,公司还可考虑招聘属地化的管理人员,即聘用当地人作为属地化劳务人员的管理者,发挥其语言、文化、社会关系、沟通协调方面的优势,培养愿意长期合作的属地化骨干力量。
(二)制定属地化劳务专管制度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可结合工程所在国的国情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属地化劳务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劳务用工基地和合同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属地化用工风险管控,并通过制作并公开劳务队伍管理规范等文件,将劳务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其他公司或合作方所能做的还包括并不限于:(1)在生活福利、劳保用品发放、节假日关怀等方面关心属地化劳务人员;(2)在进行员工评比表彰活动时考虑一定数量的属地化劳务人员的名额,以激励工作积极性等。
第五节 劳务风险防控与措施
七十四、如何建立工程项目劳务管理体系?
公司应对工程项目的外派人员管理全面负责,通过制定考勤制度、施工任务单制度、请销假制度、劳务人员行为准则等,建立统一的外派人员管理体系和制度。
(一)设立专职部门和主管岗位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使用劳务人员的数量,公司可设立与其管理相适应的劳务分包管理部门、主要管理岗位和劳务领导组织,细化劳务管理职责,层层落实劳务管理责任制,以保证专职做好项目的劳务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外派人员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理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搭建定期沟通渠道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可建立与劳务队伍有效的、畅通的沟通渠道,随时掌握劳务人员的思想情绪,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劳务队伍的稳定。
(三)发挥人文关怀作用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部门要注意实施人性化管理,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当作企业发展和成功的催化剂、凝聚人心的粘合剂,发挥企业文化的作用,为劳务人员创造精神舒畅、团结向上的和谐环境氛围。
七十五、如何妥善履行存缴备用金的法定义务?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依法及时、足额存缴境外工程的风险处置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外派人员的报酬、外派人员因发生突发事件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或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否则将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公司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再次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使用后,公司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公司,可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
七十六、如何妥善履行制定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法定义务?
公司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将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在自营派出人员管理中,为防止派出的劳务人员或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劳务人员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事件,公司应制定应急处置措施专项方案,以便一旦发生突发劳务事件,能够迅速应对及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突发劳务事件的应急预案的内容可包括并不限于:
1.应急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2.应急程序;
3.善后处置程序;
4.相关方的电话及地址:如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或代管驻外使(领)馆电话、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如公司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电话、最近的医院的电话及地址等。
在合作方人员管理中,公司可与合作方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双方一起制定突发事件预案,或者由公司向合作方下发突发事件预案,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合作方在遭遇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公司报告突发事件,说明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及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等,之后应按照突发事件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提交突发事件书面报告。
七十七、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境外劳务纠纷?
一旦境外劳务事件发生或接到合作方的突发事件报告,公司作为处置全责主体,应尽快反应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行动、控制现场局面,疏导相关人员,尽量缩小对外界的影响。同时,公司应及时向我国驻工程所在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取得指导和支持,避免造成有损国家声誉或引起外交争端的涉外事件。
如发生以下重大情形,公司应在24小时内通过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情况:(1)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2)发生暴恐袭击、绑架事件的;(3)发生治安犯罪、群体性事件的;(4)发生被境外机构反腐败调查,因境外腐败问题被境外媒体报道的;(5)出现重大卫生疾病事件的;(6)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7)发生战争、政变的;(8)出现重大舆情的等。
依据事件的性质,公司应及时调查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建议或要求按指导要求定期向有关上级报告,拟定解决问题办法,妥善处理善后相关问题。事件过后,公司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劳务事件的原因,查找根源,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 投诉及追责机制
七十八、以投诉及追责机制为代表的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有哪些?
以投诉及追责机制为代表的内部监督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务分包中的不当行为和安全隐患。通过及早发现、前期介入、内部调处及建议完善等纠正措施,减少事故和法律风险的发生,预防矛盾激化和损失扩大。
七十九、劳务分包的合规投诉机制主要针对哪些情形?
公司应该建立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劳务分包工程存在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或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合规风险,均可向公司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的投诉制度。
八十、哪些对象可以作为劳务分包的合规投诉人?
任何认为公司在劳务分包工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与公司违规决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包括不限于:公司的员工、客户、供应商、了解劳务分包情况的第三方等。
八十一、公司应该提供哪些投诉渠道保障?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对内保障公司员工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外通过公示的举报渠道接收投诉。
公司的投诉渠道应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信、面谈等形式,由公司监督部门专门接收、调查和处理。
八十二、对于投诉形式可以规定哪些合理要求?
必要的形式要求可以增加投诉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对于投诉形式,公司可以要求投诉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
八十三、公司收到有效投诉后应当如何合理处置?
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应牵头劳务分包管理部门并工程、安全、审计、监督部门联合落实排查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跟踪治理和处置工作。受理投诉后,应当尽快完成核查确认,组织责任单位或部门整改落实,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存留相关书证、物证、证言等调查核实材料备查。
经核查确认投诉事项属实、应予纠正、整改、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经核查确认投诉事项不属实或不属于劳务分包管理范围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并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报告材料。
八十四、公司发现劳务分包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当如何应对?
不论对于公司内部自行发现还是经投诉受理调查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应当立即予以整改纠正。对于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核实,应当立即予以整改纠正,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劳务作业。对于尚不构成违法违规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但经调查属实且具有合理性的其他涉及公司劳务分包的投诉事项,应视其内容进行必要的采纳和改进。
对于劳务分包商违反合约规定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根据合同约定追责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规定的,视情节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乃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司内部人员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交由【监督部门】依职权介入追责。
八十五、劳务分包违法违规的涉及刑事罪名有哪些?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勘察员、设计员、工程监理员、项目经理、安全质量管理员、技术负责人、施工作业人员等所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主体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发包方违法发包,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工程未经过施工招投标,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未办理任何许可、监督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等风险,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受贿、行贿罪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内容,有关部门将大力增强对行贿行为的查处,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八十六、追责中如何保障公平公正?
(一)公司可以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从程序设置和证据要求等方案完善内部责任追究。
(二)加强调查核实。启动问责前,允许相关单位或个人据实申辩申诉,公司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科学认定责任。核查问题时,注意把握时机和方式,既要查清问题,又要避免出现不良影响。
(三)及时澄清问题。对于不应问责或者作出容错决定的,公司要及时向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反馈情况,通报核查结果,化解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和负担。
(四)严格甄别区分。一方面要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并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的政策界限。
八十七、追责中如何把握违规行为的主客观原因?
公司对于劳务分包相关追责中,对行为人主客观原因的认定把握,可注意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责任,保护公司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对于在投诉调查中主动纠正错误、举报其他违规行为、为处理投诉事项提供重要帮助的,可以适当减轻其依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应承担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原则,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三)坚持惩处与预防并重原则。在对相关行为追责、整改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投诉问题,应当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以保障合规管理体系全环节的稳健运行。
附录:国有企业劳务分包合规管理法律法规参考指引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6.国务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7.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16. 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1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18. 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2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2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26. 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27.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8. 商务部、外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的通知》
29. 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30. 商务部、外交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
3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告工作的通知》
3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3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3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
35.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司法解释
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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