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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勞務分包合規管理問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勞務分包定義與特征

一、什麼是“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又稱為勞務作業分包或專業作業分包,不同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及勞務外包。本合規指南所稱的“勞務分包”是指建設工程領域的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依法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商完成的活動。

二、勞務分包有什麼特征?

勞務分包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衍生而來,屬於建設工程領域涉及勞務的分支,雖然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關系有緊密的聯系,但在法律關系上應區別於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

勞務分包的主要特征為:

(一)勞務分包商具有勞務分包商資質(或稱為專業作業資質);

(二)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勞務作業而不是工程本身;

(三)勞務分包商一般僅提供勞務作業,或附帶的少量輔料,不包括施工技術、工程主要材料、大型機械、設備;

(四)勞務分包的結算費用一般是通過工日的單價和工日的總數量進行費用結算,不包括主要材料、大型機械、設備等費用等其它費用。

三、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主體不同。工程分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專業承包人之間;而勞務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

(二)合同標的不同。工程分包的標的是工程,除勞務外,還包括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勞務分包的標的是工程施工中的勞務部分。

(三)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發包人同意則屬於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並不禁止。

(四)法律後果不同。工程分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並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分包中涉及勞務部分的,可以借鑒本合規管理指南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合規管理原則及適用

四、本合規指南應遵循什麼原則?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市國資委等對國有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相關規定及要求,本合規指南遵循全面覆蓋、客觀公正、專業有效、實時精準等四個原則。

(一)全面覆蓋

合規要求應當覆蓋全業務流程的各環節,落實到各部門、各級子企業、分支機構和全體員工,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勞務分包的合規管理也需要落實到相關部門、相關子公司、分支機構,包括供應商準入及分級管理、合同管理、勞動者安全保護、勞務分包保險管理等各個領域與流程,涉及的管理層級及部門較多,需要全方位、全業務流程的合規管控。

(二)客觀公正

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獨立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規定等對企業和員工行為進行客觀評價,堅持統一標準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勞務分包商在推進企業合規管理的同時,應當保障合規管理部門職權,保護合規人員的合法權益,避免打擊、報複,以防幹擾或影響合規部門和合規工作人員的依法履職。

(三)專業有效

制定符合監管要求的合規管理制度,建立與企業實際相適應的工作機制,並根據發展需要持續改進完善,不斷提升人員隊伍專業化水平,確保合規管理發揮實效。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範、監察、審計、內控、風險管理等各專業部門的相互統籌和銜接,確保合規管理體系專業有效運行。勞務分包合規管理體系在強化法務部門的同時,需要不斷提升公司內部黨建、紀檢、監察、審計、風控等專業部門的效能。

(四)實時精準

通過信息化手段將合規要求全面融入經營管理活動,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對重點領域、關鍵節點開展實時動態監測,加快提升合規管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勞務分包商合規管理是系統性工程,為了實現全方位、全流程的科學合規管理,應當借助新時代科技的發展,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新科技手段,提高合規管理的效能,降低合規管理的成本、整合企業合規的資源。

五、本合規指南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本《勞務分包合規管理制度指南》作為市屬國有企業從事或者開展涉勞務分包合規審查的參考資料,為市屬國有從事或者開展勞務分包合規審查時提供參考和借鑒,本市其它各區屬國有企業從事或者開展勞務分包合規審查時亦可進行參考。

第二章 國企勞務分包商的合規管理

第一節 勞務分包商的資質

六、勞務分包商必須持有施工勞務資質嗎?

勞務分包商必須持有施工勞務資質。《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勞務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因此,勞務分包商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勞務資質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施工勞務作業。

七、施工勞務資質是否區分類別和等級?

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8修正)第五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幹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幹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22223日發文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將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三個序列改為四個序列,修改後的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等四個序列。專業作業資質不分類別和等級。[2022223日發布的資質標準截止2022325日仍在征求意見階段,待正式施行後應以正式施行的文件為準。]因此,不管是施工勞務資質還是修改後的專業作業資質都不分類別和等級。

八、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商能承接哪些作業?

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138日)中,對勞務作業分為13種:1.木工作業,2.砌築作業,3.抹灰作業,4.石制作,5.油漆作業,6.鋼筋作業,7.混凝土作業,8.腳手架作業,9.模板業,10.焊接作業,11.水暖電安裝作業,12.钣金作業,13.架線作業。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可承接上述勞務作業。

另外,現施工勞務資質正在改革過程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中解釋了各類建築業企業的業務範圍,具體如下:取得施工綜合資質和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將專業作業分包時,應分包給具有專業作業資質的企業。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應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組織施工,專業作業可以分包,但應分包給具有專業作業資質的企業。取得專業作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包的專業作業。

九、施工勞務企業需滿足哪些資質標準?

施工勞務企業資產需滿足:1.淨資產200萬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企業主要人員需滿足:1.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資格;2.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3.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於50人。施工勞務企業可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

十、施工勞務資質是否需要審批?

202171日起,建築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由企業注冊地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備案手續。企業提交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聯系方式、企業淨資產、技術負責人、技術工人等信息材料後,備案部門應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並核發建築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證書。企業完成備案手續並取得資質證書後,即可承接施工勞務作業。

第二節 勞務分包商的選擇

十一、選擇勞務分包商的方式有哪些?

實踐中,勞務分包商的選擇方式包括招投標、比價、競爭性磋商、直接委托等。

(一)招投標,是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由不特定的勞務分包商投標,以招標書為標準評選出中標勞務分包商的分包選擇方式。

(二)比價,是指邀請三家(含)以上合格勞務分包商報價,評選出中標分包商的分包選擇方式。

(三)競爭性磋商,是指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勞務分包商就勞務分包事宜進行磋商,分包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在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分包商名單中確定成交勞務分包商的方式。

(四)直接委托,是指在限定的範圍內,將工程項目直接委托給合格勞務分包商的分包選擇方式。

十二、企業制定勞務分包選擇制度的必要性是什麼?

實踐中,由於各企業承接的項目規模、類別不同,勞務分包合同價格亦有較大差異,各企業根據自身規模和業務實際自行制定勞務分包選擇制度更為合理。各國有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管理的需求制定合理標準,明確選擇方式、適用範圍等。

勞務分包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投標的範圍。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必須招投標”是指發包人在“必須招投標項目”中選擇承包人、供應商、服務商等參建單位時法定必須采用的招投標方式,否則簽署的承包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勞務分包並不在上述法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在選擇勞務分包商時,並不要求總承包方必須采取法定的招投標流程選定勞務分包商。

但如果勞務分包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範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勞務分包將作為工程總承包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一並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但該特殊狀況並非單項勞務分包行為的常態,情況比較複雜,故不在本指南中具體討論。

十三、國有企業可以自行制定勞務分包招投標的規定嗎?

雖然勞務分包不屬於法定必須招投標的範圍,但國有企業往往出於內部風控制度的需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選擇勞務分包商,故可采用招投標、比價、競爭性磋商、直接委托等不同方式自主確定選擇勞務分包商的方式。其中,國有企業內部的招投標是一種重要的選擇勞務分包商的方式,是國有企業內部的風控管理制度,借鑒招投標法律法規的條件、內容和流程,屬於企業的自主行為,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方式的要求具有本質的區別。

十四、勞務分包招標程序具體有哪些流程?

一般來說,勞務分包招標程序包括:

(一)項目立項;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並發售招標文件;

(四)接受投標文件;

(五)抽取評標專家;

(六)開標;

(七)評標;

(八)定標;

(九)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合同簽約。

以上是企業招標的流程,各國有企業可以自行擬定內部關於招投標的管理規定,制定勞務分包招投標的流程。

十五、采用比價方式的要求有哪些?

實踐中,比價文件通常包括以下信息:

(一)勞務分包項目名稱、工程範圍、工作內容、分包工期、實物工程量、分包工作量(造價)、對選用分包商資質及業績要求等基本信息;

(二)勞務分包項目所對應的總承包合同價、目標成本價;

(三)勞務分包商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函(應寫明工作內容、報價條件、管理規定等)。

十六、直接委托的要求有哪些?

實踐中,直接委托根據分包工程專業,原則上從勞務分包商庫中選取對應專業的、有資質、能力的合格勞務分包商進行委托,優先選擇評級較高的勞務分包商。

企業相關部門直接委托分包商時應明確:分包項目名稱、工作地點、工程範圍、分包工作量、工程造價、對選用分包商資質及業績要求、直接委托原因等。

第三節 勞務分包合同管理

十七、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勞務分包合同根據合同主體的不同,通常分為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商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

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於2003 8月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有:

(一)勞務分包商資質情況。

(二)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主要是指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分包範圍、提供分包勞務內容。

(三)分包工作期限。

(四)質量標準。

(五)總(分)包合同:有些特殊的約定項目,如工程承包人應提供總(分)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供勞務分包商查閱。

(六)工程承包人義務:主要是對工程的工期和質量向發包人負責。

(七)勞務分包商義務:主要對本合同勞務分包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向工程承包人負責;未經工程承包人授權或允許,不得擅自與發包人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勞務分包商須服從工程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及工程師的指令。

(八)勞務報酬:主要有三種計算方式,即固定勞務報酬、約定不同工種勞務的計時單價,按確認的工時計算,及約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

(九)禁止轉包或再分包:即勞務分包商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他人。

(十)除上述合同主要內容外,勞務分包合同一般還包括如下附件:工程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構配件計劃,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機具、設備一覽表,以及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轉、低值易耗材料一覽表等。合同當事人經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也屬於勞務分包合同的內容。

十八、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合同文本

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在勞務分包商選用流程結束後,發起合同審核流程,原則上應采用示範文本作為待簽合同文本,並附相關附件資料。

(二)合同審核

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對勞務分包合同文本的格式及適用的適合性進行審查,對要求勞務分包商應當遵守的企業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審查及補充、對勞務分包合同及其他合同中涉及勞務分包的條款進行一致性審查,保證合同條款內容的一致性。

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對勞務分包合同文本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審核通過後經法人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署,加蓋企業印章後生效,形成正式勞務分包合同文本。

(三)建立臺賬

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按項目及時建立勞務分包合同臺賬,包含項目名稱、勞務分包商名稱、負責人、選用途徑、選用日期、項目內容、項目價格、簽訂日期、開竣工日期、結算金額、結算日期等內容。

十九、勞務分包招投標後另行簽訂合同更改結算條款的效力

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勞務分包項目進行招投標確定中標人後,在中標合同之外,另行簽訂其他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合同,此時應以中標合同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章 國企勞務分包履約管控

第一節 實名制和用工年齡管理類

二十、勞務分包實名制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一)建設單位:應與建築企業約定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督促建築企業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為建築企業實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  

(二)總承包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應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總責;

(三)勞務分包商:應對其招用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承包企業及專業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二十一、勞務分包實名制管理有哪些管理措施和要素?

(一)勞務分包實名制管理的措施共有以下四點:

1.全面實行建築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築工人均納入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範疇;

2.堅持勞務分包商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

3.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項目管理人員應承擔所承接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相應責任;

4.建築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築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二)實名制的具體要素包括:

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1.基本信息:建築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2.從業信息: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情況、考勤情況、工資支付情況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3.信用信息:誠信評價、舉報投訴以及現場用工、教育 培訓、防疫、質量安全行為記錄等信息。

二十二、實名制管理的監管要求有哪些?

(一)總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商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並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築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建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按項目所在地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將采集的建築工人信息及時上傳相關部門。

(二)已錄入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建築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築作業時,建築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三)總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商應配備實現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四)總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商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築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

二十三、違反實名制管理的後果是什麼?

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為,主管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予以糾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進行處理,存在工資拖欠的,可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並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二十四、對於勞務分包用工年齡有何限制?

結合建築施工作業“高空、高危、高風險、重體力、技術要求高”的崗位特性,為了強化施工現場人員管理, 勞務分包商應當在招用勞務人員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注意在上海地區施工項目中嚴格審核勞務人員的年齡狀況,應結合實名制推進,將作業人員用工年齡管理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巡查範圍。

(一)禁止以任何形式招錄或使用以下三類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從事建築施工作業:一是18周歲以下;二是60周歲以上男性;三是50周歲以上女性;禁止55周歲以上男性、45周歲以上女性工人進入施工現場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影響身體健康以及危險性、風險性高的特殊工作。

(二)勞務分包商禁止以任何形式招錄或使用60周歲以上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發現有嚴重呼吸系統疾病、嚴重心腦血管疾病、肝腎疾病、惡性腫瘤以及藥物無法有效控制的高血壓和糖尿病等症狀征兆,應積極勸導進一步入院檢查治療,嚴禁進入施工現場。

二十五、違反用工年齡限制的後果有哪些?

勞務分包商發現由違反用工年齡規定限制的,應當立即加以整改,拒不整改或預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企業予以通報,並將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論評定為不合格。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勞務分包商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節 用工安全和勞動保護類

二十六、用工安全主要有哪些行業規範性要求?

建築行業施工風險大、技術難度大,技術要求高,根據建築施工的行業標準《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及《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2016)的安全檢查和技術規範要求,其中強制性條款系必須嚴格執行的條款,其他條款系行業建議條款,勞務分包商應當對施工人員應當切實落實安全教育義務。

二十七、用工安全行業標準《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有哪些要求?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是建築施工從業人員的行為規範,是施工過程建築職工安全和健康的保障,分為22項條文、18張檢查表中的169項安全檢查內容,分為保證項目和一般項目評分,既有相關的技術規範;又有操作性的參數,可以作為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的教材,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

(一)強制性條款規定

根據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的《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的規定,其中4.0.15.0.3條強制性要求規範,必須嚴格執行: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定中,保證項目應全數檢查(4.0.1);當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定的等級為不合格時,必須限期整改達到合格(5.0.3)。

(二)推薦性條款規定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對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腳手架、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處作業、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與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與起重吊裝、施工機具等施工各個環節進行了規定,其中在3.1.4安全管理一般項目的檢查評定中明確了對分包企業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於:

1.總承包企業應對承攬分包工程的分包企業進行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資格的審查;

2.當總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3.勞務分包商應按規定建立安全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員。

同時,在現場管理中強調了持證上崗,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報告、調查、防範、保險等要求,以及在施工現場入口處及主要施工區域、危險部位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牌、繪制安全標志布置圖、調整安全標志牌設置、設置重大危險源公示牌等重要信息。

二十八、關於用工安全的行業規範文件《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2016有哪些要求?

(一)強制性條款規定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20164.1.14.2.15.2.36.4.18.1.2條為強制性條文規範的落實。

1.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杆,並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4.1.1)。

2.洞口作業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並根據洞口的短邊長短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4.2.1)。

3.安裝中的管道,特別是橫向管道,並不具有承受操作人員重量的能力,操作時嚴禁在其上面站立和行走(523)。

4.懸挑式操作平臺設置應根據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等特征,采取穩定可靠,承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並嚴禁將操作平臺設置在臨時設施上(6.4.1)。

5.密目式安全立網安裝平面垂直水平面,沖擊高度為1.5m;平網安裝平面不垂直水平面,沖擊高度為10m,主要是用來擋住人和物墜落的安全。(812)。

(二)推薦性條款規定

為了防止在建築施工高處作業中發生高處墜落及產生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種事故,除強制性條文規定外,《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其它條款還對房屋建築工程施工中在整體結構範圍以內的特定的高處作業,包括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交叉作業與建築施工安全網搭設等7個範疇做了特別的規定,還制定了塔式起重機、腳手架以及室外電氣設施、各種洞、坑、溝、槽等工程,可形成高處作業均做了相應的規定。

二十九、勞務分包承包人如何落實用工安全制度?

(一)建立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勞務分包合規管理中,勞務分包商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是風控的必備要求,勞務分包商應當按照總承包企業的要求,做好用工安全教育: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查、安全教育、應急救援。一般項目應包括:勞務分包商安全管理、持證上崗、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安全標志。

1.勞務分包商對安全生產專職人員進行專業崗位培訓,取得證書、持證上崗,並做好證書的複檢、換發工作。

2.勞務分包商定期對從事與安全有關的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業務培訓,使管理人員熟悉安全技術規範,從而安全科學地組織施工管理與作業。

3.勞務分包商對從事電工、金屬焊接、登高架搭設等特種作業人員及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取得操作證並持證上崗。

(二)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

1.勞務分包商的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對新分配大中專和新工人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上崗前的培訓。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勞務分包商的項目管理部門定期負責對管理人員、班組生產骨幹進行系統的安全生產教育,使管理人員、生產骨幹全面掌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勞務分包商以活動的形式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安全知識的宣傳及測試,如知識競賽等。

4.勞務分包商利用黑板報等宣傳陣地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使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三)服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1.勞務分包商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服從(上海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涉及水務、市容綠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應接受專業建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市特定園管理區域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接受該市特定園區管委會監督管理。

2.勞務分包商在勞動用工中應當注重施工安全、特種設備的操作、工傷事故預防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自覺接受上海市、區兩級勞動監察、勞動仲裁、職業病、工傷認定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十、如何加強對勞動保護進行檢查與防範?

(一)在進行每種安全檢查之前都應有明確的檢查項目和檢查目的,內容及檢查標準、重點、關鍵部位。

(二)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三)必須登記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作為整改的備查依據,提供安全動態分析,根據隱患記錄和安全動態分析,指導安全管理的決策。

(四)要認真地、全面地進行系統、定性、定量分析,進行詳細地安全評價。

(五)針對大範圍、全面性的安全檢查,應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標準及檢查要求。並根據檢查要求配備力量,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檢查,並進行明確分工。

(六)針對整改部位整改完成後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派員進行複查,經複查整改合格後,方可進行銷案。

(七)要認真、詳細地填寫檢查記錄,特別要具體的記錄安全隱患的部位、危險的程度。

三十一、如何完善對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

為了保護建築行業施工人員的安全,根據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勞務分包等施工作業人員所在企業按國家規定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更換已損壞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一)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及使用流程

勞務分包商應建立和完善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規章制度。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保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職責

企業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勞動保護用品采購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確企業內部有關部門、人員的采購管理職責。企業在一個地區組織施工的,可以集中統一采購;對企業工程項目分布在多個地區,集中統一采購有困難的,可由各地區或勞務分包管理部門集中采購。

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以確保采購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應當向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索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複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複印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采購。

(三)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的教育培訓

企業應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有教育培訓的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三十二、如何落實用工安全和勞動保護報告要求?

(一)施工單位事故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及時向建管部門進行匯報。

(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按照規定落實報告情況。

(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事故報告。建管主管接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四)事故責任單位違反上述報告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在本區的所有在建工地,全面停工整改,整改。同時,暫停施工、監理等責任單位承接業務資格,暫停期限直至責任追究結束。

三十三、違反用工安全和勞動保護違規有哪些後果?

勞務分包商及施工總承包企業違反用工安全和勞動保護規定,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勞動者有權根據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的不同法律關系,向用人單位或雇傭單位提起工傷理賠或人身損害賠償。如果構成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向工傷認定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應當在一年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如果不構成工傷的,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提起人身損害賠償。

(二)行政責任:對未履行安全教育義務和勞動保護義務的勞務分包商,存在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應急管理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

(三)刑事責任: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法律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或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節嚴重的,依法按照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 涉保險管理類

三十四、勞務分包相關的保險種類有哪些?

目前上海建築工程市場,與勞務分包相關的保險種類有工傷保險、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其他(商業)保險。

三十五、工傷保險的投保方式有哪些,保險費計繳方式包括哪些?

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及市政基礎設施等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其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流動就業的從業人員特別是短期雇傭的農民工(包括專業承包人、勞務分包商等使用的從業人員),應當按項目參加本市工傷保險。上述施工單位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用人單位(也就是勞務分包商)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的投保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勞務分包商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二是勞務分包商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計繳方式根據參保方式不同,按用人單位參保的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十六、勞務分包工傷保險的勞動關系和工傷認定有哪些程序?

勞務分包商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勞務分包商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相關方面應積極提供有關證據;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密切配合並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用人單位負擔。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三十七、對於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如何進行工傷保險的支付?

工傷待遇支付:對認定為工傷的建築業職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可以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企業、勞務分包商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勞務分包商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勞務分包商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三十八、違反工傷保險規定有哪些後果?

(一)未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後果

各級人社部門要進一步發揮好牽頭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和完善聯席會議、聯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會商等行之有效的部門協作機制,切實把握好政策關鍵點,不落實工傷保險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謊報瞞報工傷事故的後果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施工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

三十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如何適用?

上海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所有建設工程(包括新開工及已開工項目)均應投保建設工程安責險。保險機構對投保的企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並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

(一)辦理施工許可的新開工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建設工程安責險投保。建設管理部門應在首次監督會議上,將保險合同簽訂情況作為檢查內容之一;

(二)已開工項目按照《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意見》第七條規定的三種情形購買建設工程安責險;

(三)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安責險工作依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鎮政府負責。

投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間節點前,從具有承保資格的保險機構名單中選擇承保公司,承保公司應以報價函形式響應。總承包企業應與該承保公司簽訂《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

投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應提供如下投保資料:(1)工程合同或工程中標通知書;(2)投保人蓋章的投保單;(3)企業信息證明(包括企業證照、安全生產負責人信息)。

根據保險條款確定的賠付範圍包括:(1)從業人員死亡傷殘,醫療費用;(2)第三者財產損失及人身傷亡(含醫療、誤工費等屬於被保險人責任的經濟賠償責任);(3)救援費用,事故鑒定費用等其他費用。上述各項賠償在保單列明的各賠償項的賠償限額內賠付。

四十、違反投保建設工程安責險有什麼後果?

(一)新開工項目(202191日起)未購買建設工程安責險的,應依法嚴肅查處。已開工項目未按規定購買建設工程安責險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嚴肅查處;

(二)未依法投保建設工程安責險受到行政處罰的項目,取消當年度參與各類獎項評比的資格;

(三)購買建設工程安責險後,建設、施工、監理等其他單位,不配合保險機構檢查,或未按照規定對潛在安全生產風險進行整改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納入不誠信名單。

四十一、除工傷保險和建設工程安全責任險外,還可以投保哪些保險?

為了降低施工風險,除了上述兩類建築企業強制險外,還可以自願投保團體意外責任險等商業性保險作為補充來降低在施工過程中的風險。

第四節 農民工工資支付類

四十二、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應注意哪些要素?

勞務分包商使用施工人員,其中絕大部分是農民工,為了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不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風險金。

勞務分包商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形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起始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農民工的工種、崗位和所從事工作的內容。工作時間要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法定節日應安排農民工休息。如需安排農民工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務分包商根據生產特點,按規定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後,可對部分工種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務分包商要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及勞動條件。在農民工上崗前要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施工現場必須按國家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為農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

(四)勞動報酬。在勞動合同中要明確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並約定支付的時間、標準和支付方式。勞務分包商經過民主程序確定具體工資支付辦法的,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但按月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已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

(五)勞動紀律。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要求農民工遵守的勞務分包商有關規章制度,應當依法制定。勞務分包商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農民工。

(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違約責任,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四十三、如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

為規範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及上海市出臺了多項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政府規章和政策,屬於勞務分包重點合規內容,主要包括:

(一)嚴格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勞務分包商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履行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並辦理用工備案。

(二)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勞務分包商應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在勞務分包管理部門配備勞務員;施工總承包企業要按照“先進場登記再施工作業、先退場登記再進入下一施工現場登記”的原則,使用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名制系統進行農民工進退場登記,並利用實名制登記信息,記錄農民工每日考勤。

(三)全面建立工資支付臺賬制度。勞務分包商應根據施工總承包企業要求在項目現場建立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量、工資標準、當月工資應發數額、實發數額和本人簽名(或銀行代發工資清單)等內容,並將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他人代簽的委托證明等作為附件。

(四)負責農民工的工資支付。勞務分包商應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署勞務分包合同,確保將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結算和支付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給農民工。

(五)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要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戶”),作為人工費收支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在申報工程施工許可時,將工資專戶賬號一並提交。

(六)配合設立工資保證金。勞務分包商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或銀行保函。

四十四、如何進行農民工招退工?

農民工進駐工地生活區後應報告項目管理部門,勞務分包商對新入場的農民工基本信息及崗位進行初步的審核,並對合格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考試。勞務分包商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與班組簽訂《班組承包協議》,上述合同在項目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後,勞務分包商為農民工辦理實名IC卡,憑IC卡進入施工現場。通過對IC卡對考勤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和簽認,報總承包企業勞務分包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後,進行工資支付和確認。將工資發放情況報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進行農民工退工,辦理相應退場手續。

四十五、如何開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

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招標投標、承發包合同中要單列人工費和結算條款,專業工程人工費參考行業監管部門發布的費率計算。施工總承包企業要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作為人工費收支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在申報工程施工許可時,將工資專戶賬號一並提交。

工資專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交通、市政、水務(海洋)、綠化(園林)等部門(以下簡稱“項目主管部門”)部門備案,並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項目主管部門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會同相關監管部門進行核查處理。對經查實人工費支付不到位或被挪用的,由行業監管部門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可采取責令停工整改等措施。

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立專用賬戶,並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專用賬戶名稱為總承包企業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後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專用賬戶開立後的30日內報項目所在地專用賬戶監管部門備案。明確人工費用撥付異常時加強預警、及時處理,對專用賬戶開立、備案及撤銷作出明確要求等。

四十六、在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過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內容?

(一)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4個核心環節:賬戶開立、撤銷、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

(二)代發制度的落實:總承包企業應與勞務分包商簽訂工資支付委托協議。按照勞務分包商提供的實名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基礎信息,審核勞務分包商編制、報送的農民工工資發放材料,將農民工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

(三)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法律權限:開戶銀行不得將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用賬戶提供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四)建立農民工工資檔案制度:勞務分包商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農民工工資負有支付責任,要及時協調解決農民工工資發放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建立勞動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農民工名冊、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程進度、工時、勞務承包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等信息報備給總承包企業,由總承包企業進行代發。總承包企業應當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用工管理臺賬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3年用於備查。接受建設項目施工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監督。

四十七、違反農民工工資支付有哪些後果?

勞務分包商及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履行上述農民工支付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商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農民工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向勞動人事仲裁院提起勞動仲裁追索自己的勞動報酬,對仲裁裁決不符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商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總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商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三)刑事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商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被認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的客觀情形:(1)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2)逃跑、藏匿的;(3)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五節 勞務分包結算類

四十八、如何設置勞務分包結算的流程?

勞務分包結算應當遵循如下流程:

(一)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施工完畢後,項目管理部門應依據合同及時辦理勞務分包結算,完成結算相關手續。

(二)勞務分包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準分包結算,並報備經理層。

(三)勞務分包管理部門負責對分包結算進行抽查及符合性評價。

(四)財務部門依據經備案的分包結算支付尾款。

(五)商務管理部門應依據合同及事實,對勞務分包商提交的合同外簽證事項及費用及時予以審核,建議包括簽證事由、發生時間、示意圖、工程量計算方式、會簽意見等要素,必要時應附相關照片等影像資料,項目工程部門對簽證事由、施工部位等進行確認,商務部門依據合同(招投標文件)及其他相關約定對簽證工程量及費用進行確認,項目負責人需對本簽證事項及相關費用進行審核確認,並每月梳理匯總向主管單位報備,作為分包結算依據,項目主管單位應對其中重大簽證事項及費用進行審核把關。

(六)勞務管理部門在勞務分包商完成合同(含補充合同)約定工程任務,且退場手續辦理完畢預定期限內,完成結算資料,上報公司經理層完成審批工作。勞務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根據審批結果,與勞務分包商就付款情況進行最終確認。

四十九、勞務分包結算應注意哪些關鍵要素?

在勞務分包結算中以下這些具體要求應當予以關注:

(一)項目管理部門應依據合同、施工圖紙、驗工計量資料、工程業務聯系單、甲供材料設備清單、市場價格信息等與勞務分包商開展結算談判,審核確定合同內、外工程量、單價及結算總價,編制分包結算書;

(二)項目工程部門對分包結算進行審核,審核內容重點包括:結算總價與目標成本偏離度,勞務分包計量工程量與施工圖、業主核定數量之間的匹配符合性、合同外簽證費用的合理性、甲供材料機械及其它代墊費用的按實結算等;

(三)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應對備案的分包結算進行抽查與評價,重點關注有重大成本風險的工程項目以及結算金額較大的勞務分包項目。

五十、勞務分包結算流程應當如何進行優化?

勞務分包合規管理制度中,勞務結算是非常重要的合規環節。在結算過程中強調統一合同文本、統一單價、統一臺帳(“三統一”),沒有合同不結算、超出合同或補充條款數量及子目不結算、超合同單價不結算、不符合勞務班組管理規定的不結算(“四不結算”)和領導簽批的白條不付款、結算簽認手續不完善不付款、結算依據不明確不付款、不使用統一規定格式不付款、不符合財務規定的簽字不付款(“五不付款”),通過這些手段可以有效地降低勞務結算中的不規範和支付風險。

五十一、勞務分包結算應審核哪些要素?

勞務分包商必須以書面合同為結算依據,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結算條件為結算基礎,不得將勞務供應商的請款申請進行合並結算。

勞務分包商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定期對勞務班組當月完成的工程數量進行收方、結算,必須做到把好數量關、質量關、材料消耗核算關、結算關、簽認關和支付關。

結算時,必須依據合同約定按照附件格式同步扣除甲方提供的材料、機具、水電等費用。結算資料的簽認、審核等工作由項目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集中簽署,嚴禁將結算資料交勞務班組辦理流轉簽字,未經項目負責人簽字前,收方單和結算單等原始資料以及複印件不得交給勞務班組。

五十二、如何設置勞務分包付款節點和條件?

勞務分包結算應與勞務班組授權代表辦理結算,嚴格控制付款節點,嚴防冒領、攜款潛逃等經濟問題發生。不得無故拖欠、克扣應支付的勞務費用。對已完成合同約定的合格工程量要及時辦理最終結算,簽訂合同封賬協議。

五十三、農民工結算中應注意哪些細節?

勞務分包商及必須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並確保將工資發到農民工手中,嚴禁抽逃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項目管理部門必須監督勞務分包商將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到農民工賬戶,財務部門留存工資發放簽認單,並依據上月工資發放簽認單撥付當月工程款,或者實行工資卡制度,即依據勞務分包商授權代表提供的工資單,從應付工程款中將工資直接打入每位農民工的賬戶。

五十四、項目期中勞務結算應當審核哪些關鍵點?

根據項目的施工進度,勞務分包商會與工程的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分包商進行項目期中結算,同時也會與勞務分包供應商根據勞務分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進行結算,項目期中結算的合規管理主要審核以下幾個方面:

(一)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負責記錄《勞務分包月度完成數量收方匯總表》《月份完工結算實物工程數量計算表》《原始收方記錄》《收方結算工程數量管理臺賬》及勞務班組收方當期《勞務分包主要材料應耗量計算表》。

(二)商務管理部門負責記錄《勞務分包主要物資消耗核算表》《勞務分包物資扣款清單》。

(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記錄安全文明不達標。

(四)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試驗室】記錄質量不合格的處罰措施。

(五)項目工程部門收集相關部門資料後,負責記錄《勞務分包合同結算明細表》、《勞務分包結算單》。

(六)財務部門負責記錄《勞務分包合同結算明細表》、《勞務分包結算單》,記錄《勞務分包合同付款控制臺帳》,核實《勞務人員工資委托代發清單》。

(七)事務部門或其它責任部門負責記錄《電費扣款清單》《水費扣款清單》。

(八)期中勞務結算經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及項目負責人聯合會簽後,報經理層審批。

五十五、最終結算應當注意哪些方面?

(一)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在勞務班組完成合同(含補充合同)約定工程任務,且退場手續辦理完畢預定期限內,完成最終結算資料,上報經理層審批。經理層在收到項目管理部門最終結算資料後,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批工作。

(二)勞務班組辦理最終結算時,要求項目工程部門對該勞務班組完成工程量進行全面清理,並與工程數量總控臺賬比較。嚴禁將期中結算進行累加作為最終結算資料。

(三)最終結算資料包括:勞務班組完成的單位工程和分部分項工程數量明細表,完成合同工程量對應的各類物資消耗淨用量、實際消耗量、節超量和費用明細表,安全質量評價證明,合同實施期間項目管理部門對勞務班組獎罰費用明細表,合同約定應在結算中扣除的相關費用明細表,依據分包合同辦理的最終結算單。

項目工程部門收到勞務分包最終結算單後,應當在約定期限內與勞務班組就付款情況進行最終確認,確認無誤後簽訂《封賬協議》進行最終的封賬結算。

第四章 對外承包工程勞務管理

第一節 對外承包工程的範圍和形式

五十六、如何區分對外承包工程和和對外勞務合作?

所謂對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的活動。

所謂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且國外的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綜合相關規定,公司承包的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宜確認為對外承包工程的範圍,其項下外派人員赴國外工作的管理,適用國務院及上海市有關對外承包工程管理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內簽署相關工程管理的制度執行;其餘的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則宜視為對外勞務合作,適用《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五十七、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的形式有哪些?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有兩種形式,即:

(一)由公司(亦即對外簽約單位)自營;或

(二)由公司通過簽署專業分包合同,就境外工程的業務(包括外派勞務)與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質的合作方依法進行合作。

第二節 企業自營用工形式下的勞務管理

五十八、公司是否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形成法定勞動關系?

是。企業自營形式下,公司應當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依法、依約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履行用人單位義務。換言之,公司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之間具有法定勞動關系,公司無權通過“勞務中介雇傭”、“境外企業雇傭”或其他協議的方式轉嫁自身的用人單位責任。

五十九、境外用工協議應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公司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之間的勞動合同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序號

條款

內容

1

工作內容

勞務人員所從事職業的名稱、工作性質、內容和技術要求。

2

工作地點

勞務人員的工作地點及地址。

3

雇傭期

如果雇傭期限需要延長,則還應規定雇傭期的延展程序。

4

法律手續

公司應負責辦理勞務人員的入境、勞務許可、居留等法律手續,並負擔有關費用。

5

工資標準

勞務人員的工資標準不應低於所在國法律規定的同行業、同工種或雇傭外籍勞務人員的最低工資;如我國政府主管部門規定了協調價格,則應按協調價格執行。同時,還應約定工資支付的起止日期和支付方式。

6

國際旅費

勞務人員往返國際旅費的承擔方式。

7

交通

勞務人員從所在國營地或住所至工作地點之間交通費用的承擔方式。

8

工作時間

按照所在國勞動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

9

休假

公司應根據所在國的法律規定和當地的實際情況,明確約定勞務人員的節、假日和每年的帶薪休假期限及旅費。

10

加班

公司應按所在國有關法律規定限定加班時間並支付加班費。

11

工作條件

公司應根據當地法規或雙方商定的條件,提供適宜和方便的工作條件和設施,工作安全措施也應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或國際通行做法。

12

食宿

公司應根據當地法規以及雙方商定的條件,向勞務人員提供適宜的住宿設施和衛生設備,並明確約定食宿費用的負擔方式。

13

勞保

公司應免費提供必須的勞動保護用品。

14

保險

公司應根據當地法規為勞務人員辦理醫療、社會等必要的保險,並按當地法律規定承擔費用。

15

工傷、亡及病故

勞務人員工傷、亡及病故的具體處理辦法。

16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件造成損失、傷亡、中止合同等風險的處理程序和辦法。

17

納稅

公司應按照所在國的法律規定,繳納應由其負擔的勞務人員的稅金。

18

爭議解決方式

根據當地法規約定因執行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爭議的解決方式。

19

其他

緊急情況下的協助和救助等必備條款。

六十、境外用工如何確保合法招用人員?

除自行招用人員外,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也可通過依法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並合法經營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需注意的是:

(一)無論是否通過中介招用外派人員,公司都必須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用人單位義務。

(二)公司需重點審查中介機構的經營資質和狀況,否則將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公司外派人員須由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出具同意函,並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

六十一、公司在人員安全管理中有哪些法定義務?

(一)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公司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否則將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方案

公司應當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保護外派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並根據所承包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保護外派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案,落實所需經費,否則將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安全防範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

公司應當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安全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外派人員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增強外派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否則將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保險

公司應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否則將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公司還應按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的相關規定,及時為勞務人員辦理相應社會保險(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按時交納保險費,並建立保險檔案。

六十二、公司在外派人員的人事管理中有哪些義務?

(一)工資管理

公司應高度重視對勞務人員工資的管理,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勞務工人的工資,保留相應發放憑據並做好記錄。

(二)證件管理

外派人員進入工程所在國後,公司應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為其辦理勞動許可證和居住證等手續。

公司應建立勞務證件管理檔案,跟蹤和更新證件辦理和領取的信息,證件遞送、交接過程均應有相關的文字手續備案,確保所有勞務人員在當地所辦理的相關證件及時更新,保證證件齊全、有效。

外派人員回國時,公司應按工程所在國的要求,做好退還證件的相關工作,確保外派人員平安無誤地返回國內。

(三)後勤保障

公司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為勞務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居住條件和就餐、洗浴、廁所等生活設施,以及必要的醫療服務條件(如設置項目醫務所和與工程項目附近的醫院或診所簽訂醫療保健協議),並定期檢查自營外派人員的生活條件及其生活現狀,及時解決自營外派人員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四)培訓教育

公司應重視對勞務人員的培訓教育,使自營外派人員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了解涉外基本知識,遵守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勞動合同。

第三節 工程專業分包形式下的勞務管理

六十三、公司將勞務單獨分包或轉包是否違法?

違法。對外簽約單位將工程項下勞務單獨分包或層層轉包,甚至分包或轉包給無任何經營資質的企業,造成管理責任難以明確和落實,系造成勞務糾紛事件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根據現行相關規定,我國企業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時,不得將項下外派勞務單獨分包或轉包。

但是,公司仍可以通過簽署專業分包合同,就境外工程的業務(包括外派勞務)與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質的合作方依法進行合作。

六十四、公司在前期遴選合作方時有哪些法定義務?

公司在前期遴選合作方時,對其準入應著重審核,確保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如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將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部分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境內建築施工企業的,將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一條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十五、公司如何依法處置境外勞務事件?

依據“誰派出、誰負責”原則,公司對整個工程項下境外勞務事件的處置負全責。換言之,即便公司就境外工程的業務(包括外派勞務)與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質的合作方依法進行合作,合作方人員在外務工過程中因勞資糾紛、經濟糾紛、合同糾紛以及由戰爭、恐怖襲擊、社會治安等原因引發的權益保護案件,公司作為對外簽約企業,仍是上述境外勞務事件的全責處置主體。

因此,公司應通過在專業分包合同明確約定自身和合作方的職責和義務、日常管理中履行自身職責並定期檢查、監督合作方履行義務等方式,對合作方進行管理,積極防範和妥善處置境外勞務事件。

六十六、專業分包合同應包含哪些勞務相關主要內容?

專業分包合同中勞務相關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並不限於以下內容:

序號

條款

內容

1

工資標準和勞動條件

合作方所付工資標準及遵守的勞動條件不低於從事工作的地區現行的標準和條件,或不低於與合作方類似的行業所付的一般工資標準和遵守的勞動條件。

2

人員管理

合作方需嚴格管理其人員並及時發放工資。

3

勞動法

合作方需遵守所有適用於其人員的相關勞動法,包括有關的人員雇傭、健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等法律,並應允許他們享有所有合法的權利。合作方同時也應要求所有人員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

4

食宿和設施

專業分包合同可就合作方人員的必要食宿和福利設施做好責任約定,並需遵守當地法律有關辦公和食宿的條件要求。

5

勞動糾紛或工傷事故

就勞動糾紛或因工傷亡事故發生,和勞務人員在境外期間的傷病死亡處理事宜,專業分包合同應約定公司和合作方的責任承擔方式。同時,專業分包合同中應約定發生群體性事件時公司和合作方的責任承擔方式及相應應急處理、通報等方案。

6

勞動保護

合作方按中國或工程所在國的施工規範的要求和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搶救和治療措施。

7

休息權

合作方需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並按照工程所在國的勞動法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

8

保險

合作方對境外勞務用工按中國或工程所在國相關規定必須投保的事項應按規定要求辦理,及時按工程所在地或中國或其他地區的相關法規為其人員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

9

反腐敗法

合作方需未曾並且將來也不會直接或間接違反、或致使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經合組織《關於打擊國際商業交往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由其簽約國實施)或任何其他應予適用的反腐敗法律。

六十七、公司對合作方人員的雇傭管理應注意哪些內容?

公司應注意在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合作方需與其聘用的工程所在國或中國或其他地區的勞務人員根據工程所在地或中國或其他地區的勞動法及其他法規簽訂真實有效的雇傭合同或勞務合同,並將勞動合同及時報公司備案。在涉及外派勞務人員時,合作方應遵守中國有關勞務派遣的所有法律和法規。

同時,公司也應在專業分包合同中要求,合作方雇傭的中國管理人員、勞務人員以及在工程所在國或從第三國或地區雇傭的管理人員、勞務人員應均為有資格或資質的、適合在現場為分包工程工作的人員。

六十八、公司對合作方人員的安全管理應注意哪些內容?

公司將工程項目進行專業分包的,應當與合作方訂立專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並對合作方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同時,公司不得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境內建築施工企業,否則將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公司還可在分包合同中,要求合作方必須組織全體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使合作方人員掌握基本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知識及崗位操作技能,和自我保護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並將受培訓人員名單報公司備案。專業分包合同中還可約定,合作方現場負責人、技術人員、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接受安全技術交底,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進行施工,以確保施工安全,公司對其落實交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保存其相關資料。

六十九、公司在合作方人員的人事管理中應注意哪些內容?

(一)工資發放

公司應在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自身有權監督並審查合作方人員工資的發放情況,以保證合作方遵守當地勞動法和公司的相關規定。例如,公司與合作方可在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合作方應每月將應發放工資單抄送給公司。

同時,公司和合作方應在專業分包合同中就合作方不能及時發放工資造成勞務人員上訪、罷工或其他性質的群體性事件的情況約定雙方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應急處理的方案。例如,專業分包合同中可約定,當發生上述事件後,公司有權直接向合作方的中國勞務人員、外籍勞務人員發放此類勞務費用,但合作方應承擔及時返還的義務,否則公司有權從應付給合作方的任何款項中抵扣。

(二)證件管理

公司和合作方可在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辦理合作方人員出入境簽證手續或在工程所在國的居住和工作手續的責任分擔方式。公司還可在專業分包合同中要求合作方及時向公司提供其人員護照複印件和入境簽證頁,和當地雇員和勞務人員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以便做到管理“精確到人”。

第四節 屬地化用工

七十、何為屬地化用工?

近年來,許多國家出於保護本國勞動者利益的目的,不斷收緊勞工簽證政策。我國企業在對外承包工程的過程中,屬地化用工和第三國勞務用工的數量一直在持續增加。在招聘當地勞務人員時,公司和合作方均應按照工程所在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向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用工申請,按照批準的數額及相關要求招募勞務人員。

七十一、屬地化用工的優勢是什麼?

(一)有利於降低人工成本

除客觀上工程所在國一般都會對外來勞務人員的數量進行限制外,主觀上為了降低工程成本,公司也可盡量利用工程所在地區的相對廉價勞動力。公司可直接聘用一定數量的當地勞務人員,或尋求當地的工程公司作為合作方承擔工程中耗用勞力較多的部分工程。

實踐中,公司可細化分解工程量,根據工程所在地法律要求、工序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和國內外勞務人員不同特點,確定國內外勞務人員比例,合理搭配,避免出現窩工及浪費現象。

(二)有利於當地工作開展

由於語言、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異,我國外派人員與當地社會的交流和融合會存在一定困難。因此,將項目專業分包給當地合作方或聘用當地勞務人員,通過溝通、合作,互相不斷學習、了解彼此的語言、文化,增進公司與當地的關系,逐漸化解與當地的隔阂,將更加有利於在當地開展工作。

(三)有利於樹立企業形象

公司發展屬地化用工,可以滿足當地政府對人員使用配比的要求,較好地解決當地人民的就業問題,增強當地人民技術、技能培訓,促進當地經濟發展,使中方企業能更好地被當地政府和人民所接納,樹立良好企業形象,建立友好關系,進而帶來更多未來合作的機會和可能。

七十二、屬地化用工面臨的困難是什麼?

(一)當地文化差異

工程所在不同國家的宗教信仰、政治國界、文化修養、民族品性和風俗習慣極可能存在較大文化差異,因此,在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管理中,公司應重視對當地文化的了解和適應,理解異國文化,尊重當地風俗,時刻考慮文化差異給勞務人員帶來的影響。

(二)當地法律制度差異

各國法律法規在勞務用工的具體內容(如外籍員工比例、薪酬支付等)等各方面規定都存在較大差異,對國外企業雇傭本地勞務的管理可能也會相對更為嚴苛。因此,公司需遵守境外工程所在地區勞動法規,密切關注用工管理領域的規定、政策變化,做好相應的內部合規審查工作,避免在勞保、假期、工資等方面設計不合理,導致沖突的產生或受到工程所在國法律法規的懲罰。

例如,公司應與當地勞務人員簽訂符合工程所在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勞務合同並謹慎履行,對當地勞務人員的解聘也要按照當地勞動法的規定執行,即使是對犯錯誤需解聘的,也應提前告知,並注意保存相關書面證明和被解聘人員的簽認記錄。

(三)當地勞務人員能力差異

實踐中,對外承包工程所在地區的當地勞務人員的文化知識、受教育程度、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素養、素質等可能參差不齊,如可能缺乏技能培訓、或工作效率較低。因此,公司除需重視工作習慣的互相理解和磨合外,還需格外注重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技術操作等方面的培訓工作(如用當地語言、文字對勞務人員進行培訓、交底),並做好相應記錄。

七十三、屬地化用工管理可采取哪些具體措施?

(一)建立屬地化勞務專管部門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可根據工程規模,設置明確的境外工程屬地化勞務專職管理部門或崗位,並配置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員。管理人員要熟悉當地的法律法規和風土人情,按照國際慣例和當地法律進行管理。在項目施工現場,施工任務重、突發情況多、語言溝通有障礙,這些情況都對管理人員的能力提出高要求。

同時,除培養自身管理人員的勞務管理水平,公司還可考慮招聘屬地化的管理人員,即聘用當地人作為屬地化勞務人員的管理者,發揮其語言、文化、社會關系、溝通協調方面的優勢,培養願意長期合作的屬地化骨幹力量。

(二)制定屬地化勞務專管制度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可結合工程所在國的國情以及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屬地化勞務管理制度,通過建立勞務用工基地和合同風險管控機制,加強屬地化用工風險管控,並通過制作並公開勞務隊伍管理規範等文件,將勞務管理逐步規範化、制度化。

其他公司或合作方所能做的還包括並不限於:(1)在生活福利、勞保用品發放、節假日關懷等方面關心屬地化勞務人員;(2)在進行員工評比表彰活動時考慮一定數量的屬地化勞務人員的名額,以激勵工作積極性等。

第五節 勞務風險防控與措施

七十四、如何建立工程項目勞務管理體系?

公司應對工程項目的外派人員管理全面負責,通過制定考勤制度、施工任務單制度、請銷假制度、勞務人員行為準則等,建立統一的外派人員管理體系和制度。

(一)設立專職部門和主管崗位

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及使用勞務人員的數量,公司可設立與其管理相適應的勞務分包管理部門、主要管理崗位和勞務領導組織,細化勞務管理職責,層層落實勞務管理責任制,以保證專職做好項目的勞務管理工作,及時解決外派人員的合理訴求,妥善處理糾紛,避免發生群體性事件。

(二)搭建定期溝通渠道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可建立與勞務隊伍有效的、暢通的溝通渠道,隨時掌握勞務人員的思想情緒,收集意見建議,及時發現不穩定因素,力爭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勞務隊伍的穩定。

(三)發揮人文關懷作用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要注意實施人性化管理,將以人為本的理念當作企業發展和成功的催化劑、凝聚人心的粘合劑,發揮企業文化的作用,為勞務人員創造精神舒暢、團結向上的和諧環境氛圍。

七十五、如何妥善履行存繳備用金的法定義務?

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依法及時、足額存繳境外工程的風險處置備用金,用於支付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外派人員的報酬、外派人員因發生突發事件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所需費用或依法應當對外派人員的損失進行賠償所需費用,否則將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應當自收到中標文件或簽署項目商務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在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繳存備用金。備用金繳存標準為300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或等額銀行保函形式繳存。公司已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足額繳存備用金的,不需再次繳存備用金。備用金使用後,公司應當自使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備用金補足至300萬元人民幣。不再從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公司,可向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退還備用金或撤銷保函。

七十六、如何妥善履行制定境外勞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法定義務?

公司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否則將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因此,在自營派出人員管理中,為防止派出的勞務人員或勞務管理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重大傷亡、財產受到重大損失、勞務人員群體性事件以及因戰爭、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緊急事件,公司應制定應急處置措施專項方案,以便一旦發生突發勞務事件,能夠迅速應對及處理,最大限度地降低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突發勞務事件的應急預案的內容可包括並不限於:

1.應急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2.應急程序;

3.善後處置程序;

4.相關方的電話及地址:如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或代管駐外使(領)館電話、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如公司注冊地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電話、最近的醫院的電話及地址等。

在合作方人員管理中,公司可與合作方在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雙方一起制定突發事件預案,或者由公司向合作方下發突發事件預案,提高快速反應和處置能力。合作方在遭遇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向公司報告突發事件,說明時間、地點、事件性質及人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之後應按照突發事件預案進行處置,並及時提交突發事件書面報告。

七十七、如何依法妥善處理境外勞務糾紛?

一旦境外勞務事件發生或接到合作方的突發事件報告,公司作為處置全責主體,應盡快反應並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行動、控制現場局面,疏導相關人員,盡量縮小對外界的影響。同時,公司應及時向我國駐工程所在國使(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以取得指導和支持,避免造成有損國家聲譽或引起外交爭端的涉外事件。

如發生以下重大情形,公司應在24小時內通過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平臺,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情況:(1)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2)發生暴恐襲擊、綁架事件的;(3)發生治安犯罪、群體性事件的;(4)發生被境外機構反腐敗調查,因境外腐敗問題被境外媒體報道的;(5)出現重大衛生疾病事件的;(6)發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的;(7)發生戰爭、政變的;(8)出現重大輿情的等。

依據事件的性質,公司應及時調查發生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的原因,並將有關情況、建議或要求按指導要求定期向有關上級報告,擬定解決問題辦法,妥善處理善後相關問題。事件過後,公司應及時進行總結、分析勞務事件的原因,查找根源,並采取糾正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五章 投訴及追責機制

七十八、以投訴及追責機制為代表的內部監督機制的作用有哪些?

以投訴及追責機制為代表的內部監督機制有助於及時發現和糾正勞務分包中的不當行為和安全隱患。通過及早發現、前期介入、內部調處及建議完善等糾正措施,減少事故和法律風險的發生,預防矛盾激化和損失擴大。

七十九、勞務分包的合規投訴機制主要針對哪些情形?

公司應該建立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勞務分包工程存在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時,或對可能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合規風險,均可向公司進行檢舉、控告、投訴的投訴制度。

八十、哪些對象可以作為勞務分包的合規投訴人?

任何認為公司在勞務分包工程中存在違規行為或與公司違規決定有關的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包括不限於:公司的員工、客戶、供應商、了解勞務分包情況的第三方等。

八十一、公司應該提供哪些投訴渠道保障?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機制,暢通舉報渠道,對內保障公司員工有權利和途徑舉報違法違規行為;對外通過公示的舉報渠道接收投訴。

公司的投訴渠道應包括但不限於電話、書信、面談等形式,由公司監督部門專門接收、調查和處理。

八十二、對於投訴形式可以規定哪些合理要求?

必要的形式要求可以增加投訴的嚴肅性和準確性。對於投訴形式,公司可以要求投訴人應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訊方式,以備查詢和回複意見。

八十三、公司收到有效投訴後應當如何合理處置?

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應牽頭勞務分包管理部門並工程、安全、審計、監督部門聯合落實排查事故隱患和違規行為的調查核實、跟蹤治理和處置工作。受理投訴後,應當盡快完成核查確認,組織責任單位或部門整改落實,有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調查核實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存留相關書證、物證、證言等調查核實材料備查。

經核查確認投訴事項屬實、應予糾正、整改、處理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經核查確認投訴事項不屬實或不屬於勞務分包管理範圍的,應及時通知投訴人。

受理投訴的工作人員,應遵守保密制度,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暴露投訴人的身份,並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訴報告材料。

八十四、公司發現勞務分包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後應當如何應對?

不論對於公司內部自行發現還是經投訴受理調查後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核實,應當立即予以整改糾正。對於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各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一經發現核實,應當立即予以整改糾正,並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合格後方可繼續勞務作業。對於尚不構成違法違規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但經調查屬實且具有合理性的其他涉及公司勞務分包的投訴事項,應視其內容進行必要的采納和改進。

對於勞務分包商違反合約規定或公司內部規章制度規定的行為,根據合同約定追責或公司內部規章制度規定給予處理;涉嫌觸犯法律規定的,視情節追究其民事、行政責任,乃至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公司內部人員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交由【監督部門】依職權介入追責。

八十五、勞務分包違法違規的涉及刑事罪名有哪些?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

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本罪的行為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建設單位負責人、勘察員、設計員、工程監理員、項目經理、安全質量管理員、技術負責人、施工作業人員等所有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關的責任主體均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發包方違法發包,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於事故發生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工程未經過施工招投標,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在未辦理任何許可、監督等手續的情況下,違法開工建設等風險,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二)受賄、行賄罪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涉及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等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2021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有關單位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內容,有關部門將大力增強對行賄行為的查處,貫徹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重點查處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行為。

八十六、追責中如何保障公平公正?

(一)公司可以制定專門的實施細則,從程序設置和證據要求等方案完善內部責任追究。

(二)加強調查核實。啟動問責前,允許相關單位或個人據實申辯申訴,公司相關部門調查核實時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科學認定責任。核查問題時,注意把握時機和方式,既要查清問題,又要避免出現不良影響。

(三)及時澄清問題。對於不應問責或者作出容錯決定的,公司要及時向當事人及所在單位或部門反馈情況,通報核查結果,化解當事人的思想顧慮和負擔。

(四)嚴格甄別區分。一方面要保護實名舉報人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要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並嚴格區分誣告陷害行為與錯告誤告的政策界限。

八十七、追責中如何把握違規行為的主客觀原因?

公司對於勞務分包相關追責中,對行為人主客觀原因的認定把握,可注意以下指導原則:

(一)堅持客觀公正定責原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調查核實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認定責任,保護公司管理人員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對於在投訴調查中主動糾正錯誤、舉報其他違規行為、為處理投訴事項提供重要幫助的,可以適當減輕其依公司內部管理規範應承擔的責任。

(二)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原則,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

(三)堅持懲處與預防並重原則。在對相關行為追責、整改的同時,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加強警示教育,發揮震慑作用。對重大或反複出現的投訴問題,應當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強化過程管控,持續改進提升,以保障合規管理體系全環節的穩健運行。

附錄:國有企業勞務分包合規管理法律法規參考指引

一、法律、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4.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6.國務院《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7.國務院《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二、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8.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

9.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10.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

11.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12.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

13.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等4項資質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14.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15.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建築業“證照分離”改革銜接有關工作的通知》

16. 財政部《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17.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

18. 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

19.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

20.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21.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

22.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

23.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24.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25.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26. 商務部《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管理暫行辦法》

27. 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28. 商務部、外交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管理的通知》

29. 商務部《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

30. 商務部、外交部《防範和處置境外勞務事件的規定》

31.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報告工作的通知》

32.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交部、商務部《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

33.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34.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勞務輸出合同主要條款內容>的通知》

35. 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三、司法解釋

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31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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