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日,投資人未來得及起訴,就過了訴訟時效怎麼辦?
按照舊《虛假陳述司法解釋》,投資人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是行政處罰作出之 日或刑事判決生效之日,在舊《虛假陳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該起算日的情況下,投資者未在相應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即喪失了實體勝訴權,與其他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規定並無二致。
而新《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取消了行政處罰這一前置程序,考慮到這點,新《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將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提前至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或更正日,且規定了對於在審案件的溯及適用,這一新規則或許會對一部分尚未主張權利的投資人造成不利的影響,大量虛假陳述案件在新規定施行後面臨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或即將屆滿的局面。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訴訟時效銜接適用相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頒布前已經做出行政處罰的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仍適用舊《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即仍可以以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為起算點;而對於尚未被作出行政處罰但已被立案調查,且自立案調查日或揭露日/更正日起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案件,將訴訟時效自新《虛假陳述司法解釋》施行之日起延長半年。同時,這對投資者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需要投資者抓緊時間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