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價格多高或漲幅多大會觸及反壟斷法的紅線?不公平高價有一個量化標準嗎?
這個沒有一個法律的硬性標準,因為按照反壟斷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價格是市場決定的,市場是通過競爭把供需的情況反馈為價格信號。這樣的價格形成機制是分配社會資源的一種最佳的方式,這是芝加哥學派競爭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基礎。從這個概念上講,這個價格應該是市場定的。從執法機構的概念看,有一些所謂的線索,或者說在考慮反壟斷高價時要考慮的問題,比如說進銷差,比如說原材料價格漲幅和最終產品的價格漲幅,供需結構變化。最典型的情況是,藥品行業裡面,相應每年的銷售量是在相對固定的範圍之類的,原材料的品種、原材料的數量采購數量也是確定的,但因為有經銷環節的一個安排,導致說需求量沒有顯著增加情況下,價格飛漲,這顯示有非市場的因素操控了價格。所以,在認定壟斷高價的時候,最終價格也好、價格漲幅也好、進銷差也好,這些是線索,是表征,最主要還是看價格是怎麼形成的——價格是競爭形成的,還是被人為操控?操控合法不合法?是通過什麼手段來操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