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知識產權屬於法定壟斷,但是反壟斷有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不能夠超出法律賦予的壟斷的範圍,這時範圍如何界定就是一件特別難的事情。例如,在許可裡通常有回售條款,A把知識產權許可給B,若B利用這個專利進行了二次研發,形成了新的專利,此時A要求B把新的專利必須回售給A。當然,我們通常會判斷是不是單方的,是不是無償的等等。但是,總的來說,這個原則裡有一個道理,作為許可方,會認為若許可方不把這個種子給被許可方,被許可方沒有辦法開出這朵花,所以被許可方的這朵花也是屬於我許可方的。但是,作為被許可方,會認為許可方的種子如果沒有我被許可方的研發不可能開花,所以這朵花是我被許可方的。那雙方其實都是有道理的,此時,判斷原則是什麼呢?通常《反壟斷法》的判斷,是如何有利於競爭、如何有利於創新。若現在知識產權經許可或其他的一些行為導致了競爭的損害,或者對創新有所壓制,此時,即使權利人正當行使知識產權,也會被認為是一種壟斷的行為。以之前提及的回售這個例子而言,無償的回售或者說是不對等的回售、單邊的回售會造成被許可方沒有意願進行二次研發,這對於創新是一種壓制。在這種情況下《反壟斷法》就會表示,這個行為不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