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合理使用中少量複制作品的少量應該怎麼理解呢,不大於5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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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回歸到合理使用的總領性條款,即量少到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還需要滿足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前提條件,若營利性使用少量複制內容,是屬於侵權的。舉例說明,一本原創性的教材,裡面有一個單詞的記憶方法,僅用幾百字論證,整本書有 10 萬字,但這個詞的技法,是作者獨創性的一個表達。若他人僅使用此記憶方法,其餘皆未使用,亦構成侵權。該問題關鍵的評判的標準,一是在於它使用的環境,二是在於是否會損害到權利人的根本的利益。所以不能機械地認為不大於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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