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平臺用“高薪”等手段來引導主播跳槽的行為,可以適用違反商業道德起訴其構成不正當競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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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比較保守的角度出發,由於網絡直播領域不存在“不許用高薪等手段引導主播跳槽”的共識,也沒有相關的行業規範和商業習慣,故不能僅僅以絡直播平臺用“高薪”等手段來引導主播跳槽為由主張其違反商業道德起訴其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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