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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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 31 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 不得強迫或者變 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 41 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 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 1 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 過 3 小時,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
《勞動法》第 38 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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