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辭職自主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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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 37 條規定:勞動者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
這裡, 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 該條規定實際上確認了勞動者 合法的自主辭職權。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 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 只要提 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 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 構成違約, 則還 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關於服務期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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