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給員工“放假”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辭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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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38 條規定,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 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環境和工作條件惡劣, 存在安全隱患或漏洞, 有可能給勞動者的 安全帶來威脅; 或者勞動者的工作環境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符, 勞動者都可以以此理由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隨意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無疑剝奪了勞動者的工作權利, 讓勞動者失去賴 以工作的基本條件,因此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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