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需要企業字號注冊時間早於商標的注冊時間,但是如果企業的字號時間晚於商標的注冊時間,是否就意味著不能用企業字號權進行抗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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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問題在商標領域是非常常見的,基本上的處理原則是這樣的:如果企業名稱在先則可以通過企業名稱對於在後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或者無效,但是需要證明企業名稱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響;如果他人注冊商標在先企業字號注冊時間在後,同樣的情況下難以使用企業字號進行抗辯,近似的情況下如果有一些混淆證據也難以進行抗辯。
突出使用的情況下構成商標侵權,沒有突出使用的情況下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我們現在國家商標系統和企業名稱核準系統並不相通,導致很多商標和企業名稱矛盾,如果有一個商標在先的注冊人提出您方構成侵權,商標權利人只能通過訴訟方式以法院生效判決要求工商局進行更改而無法要求工商局直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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