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 02 年注冊的企業字號,但近期發現有一家企業商標與本公司相同,但公司注冊時並不知曉這家企業,請問如果對方主張侵權,是否會成立呢?怎麼才能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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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 58 條的規定,需要考慮是否存在誤導公眾的客觀情況。對此,需要判斷在先商標屬於哪一項類別,是否與使用字號企業經營業務屬於同一類別。這是因為商標只能在相同或相似類別中獲得保護。在商標使用範圍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情況下,除非在登記之時即構成馳名商標,否則不能構成侵權。此外,如果該商標目前沒有實際使用,則法院不會支持權利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商標法》中還規定,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可以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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