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中英文對照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關於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可以逮捕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問題,解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英文對照版)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六十八號公布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訂)(中英文對照版)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中英文對照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 9 9 8 年6 月2 6 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議案》。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提交的報告提出的。鑒於議案中提出的問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該有關條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終審法院在判決前沒有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15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