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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蘭臺律師事務所】 



所有的法律文書,不管是公訴機關的起訴書、律師的辯護意見、代理意見還是法院的判決裁定,其本質都在於對己方觀點進行有效論證以及對他方觀點進行合理反駁。因此,從最基本的層面而言,進行法律文書撰寫的人首先應當認識到其所進行是一個有效的論證過程。

任何進行法律文書寫作的主體都應當遵循基本的論證方法和論證規律。三段論作為亞裡士多德時期就已經建立的完備理論,應當成為法律文書寫作時,特別是法院審判過程中的基本遵循。一般情況下,法院審理事實都要經過查明事實、適用法律的兩個步驟,進一步得出判決結果。法律推理或者法律論證之所以成為法律推理或者法律論證,就在於它的大前提或論據之一一定是來自於法的淵源的。[1]在法律推理或者論證過程中,從邏輯的角度而言,法律人不僅要確認案件事實,同時也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即使在建立對案件事實的證成時,不僅需要進行經驗上的評價,同時也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在特定案件事實的使用時,也要進行對應當適用的法律規範進行解釋。法律文書的寫作,應當完整地展現整個解釋和論證的過程,並且使用的論據必須是法律意義上的。


具體到法律文書寫作中,我認為,首先,法律文書寫作不能違背基本的邏輯規律。違反同一律的邏輯錯誤可表現為混淆概念、偷換概念、轉移論題、偷換論題。從法律文書的寫作角度,司法人員如果違反同一律,可能會對法律概念的內涵及其所指稱的對象範圍進行混淆,進而導致錯誤判決的產生。對於刑事訴訟中的控辯雙方或者說民事訴訟中的原被告雙方而言,違背同一律可能導致無法對需要反駁的對方觀點進行有效交流,無法實現訴訟目的。違背矛盾律會直接導致自相矛盾,自相矛盾作為生活中最常見的邏輯錯誤之一,如果出現在法律文書中更加難以接受。違背排中律的邏輯錯誤為兩不可,起訴意見、判決結果必須明確,代理意見也必須有明確的觀點和表述。最後,理由充足律也是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遵循,沒有充足的理由無法得出有效的結論。

為了保證法律文書的邏輯性,法律文書的證明過程必須遵循證明的規則。論題清楚,明確是證明的首要條件。在任何法律文書寫作中,對於寫作目的必須進行明確,公訴人的起訴書中應當明確對案件的基本看法,是否構罪,法律適用,量刑建議等必須明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也必須明確,在本案的辯護人意見中,出現了“如果本案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上訴人應當獲得減輕刑責和處罰的量刑利益”的觀點,辯護人在因果關系構成上,本身意見就是模糊的,可想其針對該意見的論證也會十分薄弱。至於判決書中,更對法官從案件事實到法律適用再到最終的判決結果形成中所有看法進行明確,這不僅有利於法官論證的嚴謹,同時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第二,論證過程中論題必須保持統一,體現在法律文書寫作中,就是對於案件性質保持統一,事實上,這也是同一律在論證過程中的必然要求。第三,論據必須是已經確認為真的命題,在法律文書寫作中,特別是有效的三段論推理下,大前提中即被法庭采納的證據、被相關證據佐證的案件事實以及不需要證據證明的自然事實、定理公理、判決結果等,而作為小前提的法律規範自身,則可能牽涉到法律解釋的問題。任何法律文書的寫作,任何的邏輯推理或者證明都應當保證事實論據的真實性,法律解釋也應當遵循有效的解釋方法。第四,避免出現循環論證,如果論據自身的真實性又需要論題在證明,本質上就不存在有效的證明。第五,從論據應能推出論題。一般來說,存在三種無法推出的情形:(一)論據不充分;(二)論據與論題不相幹;(三)違反推理規律。論據與論題不相幹,是指論據與論題之間沒有蘊含關系。在起訴書中,如果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同被告所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相符合,那麼,將很難實現控方定罪量刑的目的,辯護人如果出現所陳述的事實和辯護理由與想要實現的辯護目的不相吻合,則也難以實現有效辯護。最後,證明必然需要推理,那麼在這個拖成中必須遵守推理規則。

同時,在法律文書中,難免出現對於他方觀點進行反駁的部分,反駁較之推理,似乎相對簡單,但是在法律文書,特別是辯護人的辯護詞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意見中,常常難以實現有效反駁,在許多辯護詞中,不管是直接反駁還是間接反駁,實質上都沒有達到反駁的要求,直接反駁引用的應當是真實性確定的命題,而間接反駁中,也需要遵循相應的反駁方法。

最後,值得強調的是,任何進行法律文書寫作的法律人,都應當對於邏輯上的常見謬誤具有清醒認識,同時有意識地進行避免。謬誤分為形式謬誤和非形式謬誤,如果遵循了推理規則,則形式謬誤自然可以避免。在此,需要對非形式謬誤進行強調。


非形式方面的謬誤是有關內容、實質方面的錯誤,這是由於在論證中適用的語言存在歧義,或者缺乏相關的知識以及認識的片面性等造成。[2]將謬誤大致區分為不相幹謬誤、歧義謬誤和論據不當謬誤等三個方面後,可以清楚地發現,在現有的法律文書寫作過程中,這些謬誤常常無意地出現在法律人筆下。

不相幹謬誤通常表現為訴諸武力、權威、人身、感情、眾人等,在法律文書寫作過程中,訴諸權威和感情較為常見,陝西張扣扣為母報仇案,其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中,重點從血親複仇的可接受性進行辯護,甚至引用了中國曆史上的相關判決,從最後的審判結果上看,張扣扣案的辯護結果應該並沒有實現其辯護律師的辯護目的。從網絡上流傳的辯護詞中來看,辯護律師過分強調情理,而如果想要得出張扣扣能夠被從輕處罰的結論,事實上還是應當從我國刑法關於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的角度出發制定辯護策略,同時應當同控方進行有效的舉證質證。誠然,在美國,布蘭代斯訴訟法[3]作為一種訴訟策略在民權案件中屢戰屢勝,但是正確認識刑事案件性質,選擇正確的訴訟思路對於實現被告的有效辯護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也許在部分法律人看來,張扣扣辯護律師的辯護詞不存在非形式謬誤,只是一種另辟蹊徑的辯護思路,在此,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歧義謬誤通常而言,是由於語言的含義以及結構的複雜性產生的,主要表現為語詞歧義、語句歧義、含義不明確以及複雜問句等。在姚老師的課堂上,我們清楚地看到,即使立法中,也會由於語言使用的不規範造成邏輯上的錯誤。在法律文書的寫作過程中,更要注重語言的規範應用,明確詞語的正確含義,不要將不同含義的詞語混淆、偷換。在同一思維過程中,語言的表達也應當含義明確,如果在隨意轉換了語句本來的含義,將會表現為轉移論題或者偷換論題。特別是,在法律文書寫作過程中,必須使用的明確的語言表達,“還欠款叁萬”既可以解釋為借款人歸還借款叁萬,也可以解釋為借款人仍然欠債權人叁萬元錢。在法律文書寫作中,語言表達一定要進行反複推敲。在此,也要求法律人整體具有較高的語言運用水平,這也需要法律人主動進行有關方面的訓練。


最後,論據不當,論據是用來支持論題的。這一謬誤通常的表現形式為以偏概全、預期理由、錯認因果、機械類比、循環論證、強詞奪理等,在法律文書的寫作中,預期理由的謬誤比較容易發生也值得我們認真分析,杭州保姆縱火案中,莫煥晶的辯護人在對存在多因一果進行論證時,其使用的一連串論據,都是未經事實檢驗的主觀之見,如果想要論證多因一果,那麼必須對刑法上多因一果的具體內涵進行分析後,以有效的論據進行論證,辯護人只是簡單指出一審沒有論證上訴人行為對本案後果發生的危險性大小及其概率,沒有論證物業、消防問題的意外性大小,沒有論證物業管理單位、消防部門是否具有防止有關危險擴大的法定義務及履行法定義務的過程是否存在過錯或重大過失。即使一審沒有進行充分論證,若果想要支持自身存在多因一果的結論,辯護人應當結合真實的案件材料和客觀的專家意見,充分考慮之後,才提出自己有效論據以支持辯護觀點。而不是簡單指出一些情況,而沒有經過事實檢驗即提出相應的辯護意見。

總之,在法律文書寫作過程中,要盡量避免謬誤的發生,為了實現這一目的,不能夠只研究正確思維的規律、規則,也應當對錯誤的思維形式有清醒的認識和了解,目前來看,不管是法律文書寫作還是平常的學術論文寫作,都已經開始了對於正確思維的規律和規則的充分強調,但是,真理和謬誤總是相互存在,相互鬥爭而發展的,清醒地認識謬誤,才能夠更加清楚地接近真理,只有知道陷阱的位置,才能夠穩穩當當地走路。


參考文獻:

[1] 舒國滢、王夏昊、雷磊,《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版,第22頁。

[2] 徐海燕、張鷹,《法律邏輯》,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版,第222頁。

[3] 指律師書面辯護時,著重引用案件所涉及的社會事實和統計數據,而不是法律先例,來為自己服務對象辯護的做法。這一方法為有“民眾辯護士”之譽的布蘭代斯在20世紀初首創。


圖片

作者:孫展  實習律師  蘭臺律師事務所刑事團隊 北京


sunzhan@lantai.cn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

業務方向:刑事辯護及刑事合規業務、刑事風險防範、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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