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聲明:本文版權歸文章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觀點,本文不用於商業用途,僅為學習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內容、圖片、音頻、視頻等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本站站長刪除。
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德賽法務】
一、共管賬戶的概念
共管賬戶指的是項目合作方或者交易雙方通過設立一個銀行賬戶,共同管理賬戶內的資金,或者約定在雙方交易完成後,該賬戶內的資金自動轉移給另一方。具體而言,雙方通常會在開設賬戶時預留雙方的有關印鑒,賬戶內資金的使用需要雙方簽章確認,常見於建設工程、房地產開發領域。共管賬戶的目的是為了資金的安全,保證專款專用,防止某一方將資金挪作他用,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解決商業交易上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
但設立共管賬戶的方式不一定就能保證資金安全。以常見的股權交易為例,甲方支付款項給乙方後,乙方才轉移相應股權給甲方,甲乙雙方以乙方名義設立共管賬戶,甲方將款項匯入該賬戶內,保證該筆資金只用於甲方購買乙方的股權。但若第三方基於其與乙方之間有關的生效裁判文書等申請強制執行該共管賬戶內的資金時,甲方是否享有足以排除該強制執行的權益,就存在一定的未知數。
二、案例透視:共管賬戶資金排除強制執行的條件
通過在威科先行以“共管賬戶”且“排除執行”為關鍵詞,選擇執行程序,共有201個案例,其中駁回申請即不能排除強制執行的案例占比為60.7%。中級人民法院案例數為106個,占所有審理案件的52.7%,其中駁回申請即不能排除強制執行的占比為47.17%,從前述數據可知:(1)法院對於該問題一般還是傾向於不能排除強制執行;(2)隨著審理法院層級的提高,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觀點逐漸得到支持。以下為所搜集的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與裁判觀點:
(1)(2016)最高法民申2497號
基本案情:環科公司為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終字第74號民事調解書,由泛亞公司開設了21×××57的銀行賬戶,環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蔣泉龍於2012年9月5日向該賬戶轉款1400萬元。後華威公司依據生效的裁判文書,申請執行該賬戶內1400萬元款項。
裁判觀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賬號為21×××57的賬戶開立時,賬戶單位名稱雖然是泛亞公司,但預留了泛亞公司的財務專用章與信達公司財務總監的印鑒,因此泛亞公司對於案涉賬戶及賬戶內的資金不具有完全的控制權,原審法院認定該賬戶為泛亞公司與信達公司的共管賬戶並無不當。明環科公司主張的該賬戶系為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終字第74號民事調解書而特別設立,用途為環科公司履行調解書而向信達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且該共管賬戶開立後僅進行了該筆1400萬元款項的轉入及轉出,並無其他資金流轉,該賬戶內的錢款已具有特定化的特征,該款項的實質性權屬並非泛亞公司所有。因此,原判決認定環科公司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並無不當,華威公司該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2)(2018)川01民終1704號
基本案情:聯順公司與晉元公司於2014年2月11日,就實施三江試點項目達成合作協議,以晉元公司名義開立了案涉賬戶(為本項目的唯一歸集賬戶),本項目所有收支均通過此賬戶實現並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後第三人朱世華依據生效的(2017)川0184民初390號民事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晉元公司案涉賬戶上的存款5214427元。
裁判觀點:聯順公司與晉元公司基於雙方的合作關系以晉元公司名義開設三江試點項目收支賬戶,用於三江試點項目相關款項的收入和支出,該賬戶資金具有流動性,不符合封閉性這一貨幣資金特定化要求。其次,案涉賬戶系以晉元公司名義開設的一般存款賬戶,雙方約定共同監管僅僅是對賬戶資金收支的控制方式,聯順公司對賬戶資金的監管不代表對資金的占有。聯順公司基於與晉元公司的合作關系享有請求分配利潤的債權請求權,而非對爭議賬戶內資金享有所有權,其權利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3)(2021)粵0118執異37號
基本案情:兆恒公司、朱慧紅、奔馬公司與達晖公司就兆恒公司股權及目標地塊權益轉讓事宜先後簽訂了《廣州兆恒實業有限公司股權收購框架協議》及《協議書》,各方約定以兆恒公司名義開立共管賬戶(即涉案賬戶),達晖公司分別於2016年1月22日、2016年4月1日向該共管賬戶支付1000萬元(定金)、4000萬元,共計5000萬元作為第一筆交易價款。後第三人魏開傳於2017年5月11日依據生效的(2017)粵0183民初2933號民事裁定書,申請凍結了兆恒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4405××××0097賬戶(以下簡稱涉案賬戶)內的存款人民幣25860233元。
裁判觀點:本案中,根據審查查明的事實,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賬號為4405××××0097的賬戶開立時,賬戶單位名稱雖然是兆恒公司,但預留了兆恒公司財務專用章、朱慧紅及達晖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陳立峰的印鑒,因此兆恒公司對於涉案賬戶及賬戶內的資金不具有完全的控制權,該賬戶為兆恒公司、朱慧紅、達晖公司等共同設立的以兆恒公司為存款戶名的股權交易資金共管賬戶。且該共管賬戶開立後僅進行了該5000萬元款項的轉入,並無其他資金流轉,該賬戶內的錢款已具有特定化的特征,在解付條件未成就的情況下,兆恒公司作為股權被收購方對該共管賬戶資金的權利,是股權轉讓形成的債權權利,其對涉案賬戶資金尚不具所有權。故達晖公司對涉案賬戶內存款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本院對其異議請求予以支持。
(4)(2021)滬0115執異1660號
基本案情:凱裡正源公司於2018年7月5日向貴州銀行黔東南分行申請開立,賬戶性質為專用賬戶,後凱裡正源公司發布2020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保障性住房)(第一期)募集說明書,對專業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0億元,將募集所得資金存放於前述專用賬戶中,後平安點創公司依據生效的裁判文書申請執行該賬戶中的資金。
裁判觀點:本案中,系爭賬戶登記於被申請人凱裡正源公司名下,在異議程序中秉持形式外觀審查的原則,故系爭賬戶內的存款應判斷為被申請人名下財產。即使依據當事人的相關協議,系爭賬戶為專用賬戶,案外人對系爭賬戶享有相應監管權利,但該權利也不足以排除執行。綜上,案外人的異議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通過上述案例可知,共管賬戶內的資金可以排除強制執行,在實踐中可以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應案例佐證,但是需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該賬戶應能明確體現為共管賬戶的特點,賬戶內的資金是由雙方共同監管、控制;其次,該賬戶內的資金已經具有特定化的特征,即需要具備相應的封閉性和獨立性,對特定專用賬戶中的資金,要根據相關人對該資金的特殊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來判斷是否特定化;最後,貨幣所有權尚未轉移至另一方,雖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款規定: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出資人賬戶名稱判斷,貨幣所有權一般占有即所有,轉移到一方當事人賬戶名下,即可認為屬於該方所有。但是從相關案例來看,共管賬戶內款項的實質性權屬歸誰所有,應結合雙方之間的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判定。
三、實務建議
由上述案例可知,要避免共管賬戶中的資金被第三方強制執行,當事人在選擇共管賬戶形式管理資金風險時,應盡量做到以下幾點:
(1)賬戶內的資金應雙方監管、控制
由於貨幣占有即所有的特性,在開設銀行賬戶時,共管賬戶應通過預留雙方財務專用章、印鑒或與銀行簽訂三方協議的形式明確從賬戶劃轉資金,須經預留印章的各方蓋章方能實施,體現雙方對資金的監管、控制。如在本文開頭所舉的案例中,共管賬戶協議上增加:“XXX賬戶預留甲方的財務章(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同時預留乙方提供的財務章(公章),賬戶內每批款項的支付需由雙方公司共同操作。”的條款或類似可以體現雙方對共管賬戶都有監管、控制權的條款。
(2)共管賬戶資金的特定化
共管賬戶應做到一定的封閉性,專戶專用,賬戶內只保留協議約定項目的資金,不和其他業務資金混同,不流入其他項目的資金,以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協議上應明確
(3)約定共管賬戶內的資金權屬
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共管賬戶內資金的權屬,或者通過相關約定要能體現一方未完全擁有該資金的所有權,同時約定共管賬戶資金退回時限。在實際履行中,動態監控合同執行情況,在合同履行有困難時,及時退回共管賬戶中的款項。如在本文開頭所舉案例中,共管賬戶協議可增加:“該賬戶內的資金,在乙方完成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前,仍歸屬於甲方所有。若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之日起超XX天,仍未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應配合甲方將該賬戶內的資金轉入甲方XXXXXX賬戶”。
發表評論 取消回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