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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庭審是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的一項訴訟活動,也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環節。如何規範、有序、高效開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


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開庭》欄目,聚焦庭審實務,分享一線優秀法官庭審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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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法庭答辯,法官建議這三步

第2期

法庭辯論,法官說這樣更簡潔高效!

第3期

庭審中的法律適用,法官建議兩大思維

第4期

法庭事實調查,法官提醒這三個環節

第5期

庭審爭議焦點,法官建議這樣歸納

第6期

反訴的提出與審理,法官這樣說


 第 7 期 


兩造對立的當事人和居於中立地位的法院所構成的三角形結構,是最基本、最典型的現代民事訴訟構造。因此,現代民事訴訟充滿著緊張而又激烈的對抗色彩。訴訟爭點常常在當事人的相互攻防中逐漸顯現出來。


所謂爭點,又稱爭議焦點,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間存在實質性爭議的具體事項,主要包括訴訟標的爭點、事實爭點、法律爭點等方面。爭點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爭點的有效確立是民商事案件審理中的“牛鼻子”。


爭點猶如一條“主線”,發端於原告的起訴,終結於法官制作裁判文書,貫穿於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其中,爭點整理是整個庭審的核心環節。完備、明確的爭點有利於明確庭審方向,能夠有效引導訴辯雙方把焦點問題說清、說實、說透。對於法官而言,爭點整理是一項基本技能,而當事人是推動訴訟進行的原動力。


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爭點的有效確立中並非無所作為,相反應當且能夠發揮非常積極的作用。一場好的庭審需要法官、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成功合作,而這種合作的實現有賴於法官的審理系統與當事人的攻防系統之間的有效對接。



PART 1

爭點的核心:要件事實


民事判決的作出,是由法官以對與訴訟標的相關的諸多要件事實是否存在加以判斷,並對判斷結論加以組合的方式來完成的。可見,法官的審理活動是圍繞要件事實展開的,而當事人的攻防活動也是圍繞要件事實來建構的。兩種不同地位主體的活動通過要件事實實現邏輯上的對接,要件事實是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直接的、根據性事實。說到底,爭點的核心是當事人之間就要件事實是否能夠獲得滿足而發生的爭議。


由於原告和被告分別被置於請求和抗辯的兩端,當事人的主張責任不是靜態的,而是呈現不斷遞進往複的狀態,即請求→抗辯→再抗辯→複再抗辯。


具體而言,針對原告的請求,被告提出抗辯,針對該抗辯原告提出再抗辯,被告針對再抗辯提出的主張則屬於複再抗辯。這種狀態下,爭點就是問題點,就是風險點。只有指向問題和風險,只有指向要件事實是否能夠獲得滿足的爭點才是有效的爭點。


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現象,有時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看似唇槍舌劍、激烈交鋒,可是涉及的往往是偽爭點,並未指向真正的問題點、風險點,毫無攻擊性可言,只是圖個“熱鬧”。


訴訟是當事人之間的博弈。請求權成立與否,抗辯成立與否,都是當事人之間利用有效爭點經過充分對抗以後的結果。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盡管無法保證訴訟結果,但完全可以確保過程。當事人一方面要練就“金鐘罩”“鐵布衫”,盡力查找並消除己方可能存在的問題點、風險點,另一方面要使用“點穴術”直擊對方的問題點、風險點,進而形成有效爭點。



PART 2

原告:磨煉“請求權”


對於原告來說,其是訴訟程序的發動者,其提起民事訴訟必然是要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但是,請求中的問題點、風險點的存在很可能會增加原告的訴訟風險。


因此,原告必須盡量減少甚至消除自身請求中可能存在的爭點,並在被告的抗辯中找出被告不易消除的爭點。只有將“請求權”這把劍磨好了,才能刺穿被告身上的“铠甲”。


要做到這一點,建議原告紮實地完成以下幾個步驟


首先,原告應當提出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訴權保護最原始的出發點。具體的訴訟請求實際上就是原告通過訴訟對想要達到的法律效果進行主張,並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將訴訟請求的內容予以明確化。否則,原告從一開始就會有巨大的訴訟風險。只有自身的權利請求是明確的、固定的,才能開展接下去的訴訟步驟。


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類


1

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比如請求確認雙方的收養關系;

2

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比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3

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比如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一方面,原告應當根據法律關於民事法律關系、民事責任形式的規定去確定訴訟請求的內容。


另一方面,原告應當從訴的種類出發,根據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的不同特征,將訴訟請求具體化。舉個簡單的例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如果利息金額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變化的,則原告必須明確計算基數、計算標準和起止時間。


其次,原告應當尋找可能符合既定案件事實的法條。


每一個法條通常包括兩個組成部分,即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


法條的基本結構可表述為:如果存在A,那麼B應當發生


其中,“如果”部分是構成要件,“那麼”部分是法律後果。構成要件抽象地給定了被涵蓋的情形,法律後果則抽象地給定了滿足特定前提時應當發生或者存在的後果。當構成要件中規定的所有前提條件存在時,就會出現相應的法律後果,即可以表述為:如果存在構成要件A,那麼甲有權向乙要求B。


這就是法律人常說的請求權基礎。


法官審理案件所圍繞的基本問題是:誰是否能夠從誰那裡根據什麼請求權基礎獲得什麼。分解開來就是請求權人、請求權相對人、請求權目的和請求權基礎。無請求權基礎就無請求權。


可以說,請求權基礎即勝訴基礎


民商法是由權利和請求權所構成,法律適用就是在具體案件中尋找、發現或者在必要時創設保護社會公眾權益的請求權基礎。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77條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從原則上講,我們應當依照合同、類似合同、無因管理、物權關系、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順序,全面排查、認定請求權基礎。


實踐中,無法明確請求權基礎是原告常會出現的問題,甚至有不少當事人到二審時仍無法較為清晰地說明其請求權基礎。比如,甲公司起訴乙公司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承攬合同,並要求乙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全部價款。


此時,甲公司必須明確其行使何種解除權。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單方解除又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即便是法定解除,其法定事由有五種之多,如果涉及承攬合同、委托合同等,單方解除還包括任意解除。甲公司行使不同的解除權,其案件事實需要滿足的構成要件完全不同。


遇到此類案件,有時原告在一審時經法官釋明好不容易確定其行使法定解除權,結果由於敗訴,其上訴後又要求行使任意解除權,隨意性相當之大。


再次,原告應當對請求權基礎所包含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請求權基礎至少包括一個構成要件,但多數情況下,請求權基礎包含多個構成要件。而且,每一個構成要件可能再通過多個部分要件共同定義。同時,只有當這些部分要件的所有子要件都存在時,該部分要件才被滿足。



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6條第1款,適用自甘風險規則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是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是受害人遭受損害;

是其他參加者的行為與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是其他參加者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在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最後,原告應當判斷案件事實是否能夠滿足法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即具體案件事實是否能夠被納入抽象的構成要件。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涵攝或者歸入


簡單地說,涵攝就是將法條適用於案件事實,這是一項推導程序。對於原告而言,若其要使訴訟請求能夠獲得支持,其所主張的具體案件事實必須滿足一項或者多項請求權基礎的適用要件。而與請求權基礎中的構成要件相對應的具體案件事實就是要件事實。法庭辯論終結前,若原告未能就要件事實進行完整、具體、充分的主張,原告將因其未能完成主張責任而敗訴。


具體操作中,必須就每一個具體的構成要件完成三段論推理的三個步驟即“大前提→小前提→結論”。


作為邏輯推導的結論,具體案件事實要麼滿足構成要件,要麼沒有滿足。可見,通過這一過程可以確定所選擇的法條是否適用於具體案件事實。


對部分案件而言,涵攝並不存在問題。但所謂的自動涵攝一般是不存在的。


因為,我們有時需要對法條中的法律概念、用語進行解釋。實際上,凡法律均需解釋。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中,如何解釋“一人”就頗為不易


例如,夫妻二人設立的公司是否等同於“一人公司”就存在著較大爭議。


法律解釋方法主要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比較法解釋、曆史解釋等。法律解釋應當結合立法者主觀意思和法律客觀意旨,致力於實踐個案正義。



PART 3

被告:用好“抗辯權”


針對原告的請求,被告有兩種基本路徑予以反擊:


一種是抗辯,即主張與請求權基礎對立的要件事實。


比如,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主張被告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被告抗辯稱其已向原告歸還借款並支付了利息,或者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


另一種是否認,即否定原告主張的關於請求權基礎成立的要件事實。


比如,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貨款,被告稱其從未向原告購買過貨物。


盡管抗辯和否認都是為對抗對方的訴訟請求,但二者卻存在著明顯差異:


一是就是否產生新的法律效果而言,抗辯會產生與請求效果相互排斥的法律效果;否認本身並不會產生新的法律效果,只會延緩或者消滅原告所希望的法律效果。


二是就基礎事實是否可以並存而言,抗辯和請求的基礎事實可以並存,抗辯事實並不排斥請求事實本身的成立;否認和請求的基礎事實無法並存,否認的事實將排斥請求事實本身的成立。


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相對人得提出各種抗辯,從而形成請求權與抗辯的對立。此種獨立性的思考,是每一個法律人所必須掌握的。與請求權一樣,抗辯最終指向的仍然是法律規範即抗辯權基礎。


從爭點的角度出發,對於請求權基礎來說,原告的目的在於立,被告的目的則在於破;對於抗辯權基礎而言,被告的目的在於立,原告的目的則在於破。


因此,在當事人的攻防體系中,請求權基礎和抗辯權基礎的思維和方法實質上是同一的,有差異的只是當事人的立場不同而已


具體操作中,為了盡量減少甚至消除抗辯中可能存在的爭點,並在原告的請求中找出原告不易消除的爭點,被告可以遵循以下思路:


首先,根據原告的請求權基礎,檢索、確定抗辯權基礎。一般來說,每種請求權基礎往往都有其各自的構成要件,同時也有其相應的抗辯權基礎。



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85條規定,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是:相對人受有財產利益;給付關系;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


同時,針對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抗辯權基礎是: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其次,明確地劃分構成要件,並予以準確理解和說明。


再次,證明要件事實的存在。


針對原告的請求權,被告的抗辯權包括三種:權利未發生的抗辯、權利已消滅的抗辯和權利受限制的抗辯



比如,合同無效規則是權利未發生的抗辯;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債的消滅規則是權利已消滅的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時效抗辯等是權利受限制的抗辯。


PART 4

當事人:排查爭點的具體做法



對於當事人來說,無論是減少或者消除自身的問題點、風險點,還是發現對方的問題點、風險點,可以圍繞以下三個重點展開


是關於真實性問題,即要件事實是否真實。

是關於完整性問題,即要件事實是否完整。

是關於契合性問題,即請求權或者抗辯權基礎能否與案件事實相互契合。


在請求階段,法律要件的負擔方是原告,反對方是被告;在抗辯階段,法律要件的負擔方是被告,反對方是原告。只要有一個要件無法得到滿足,就足以否定一個請求權基礎或者抗辯權基礎的適用。



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79條第1款規定,無因管理人對本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的成立要件包括:管理人支出費用;管理他人事務;管理意思;費用支出與事務管理間存在因果關系。上述四個要件及相應要件事實缺一不可。


為了方便排查爭點,當事人可以就有關要件事實的爭點提供書面整理資料供法庭參考。該資料不同於起訴狀或者答辯狀的內容,而是以簡明的文字根據法律要件的劃分及負擔方逐項分別記載,包括當事人認可的事實及爭議的事實兩部分,並列明與爭議事實相關的基本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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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韓朝炜

值班編輯: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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