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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作為企業的一個職能部門,從傳統財務會計角度,是一個單純的費用中心。但隨著現代管理與會計的計量理念發生變化,“人力資本”要素價值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因此,有很多的法務管理人員,開始推行“法務創造價值”這種說法。


其實,任何職能部門都創造價值,有的是直接,有的是間接。沒有一個部門只消耗成本,而不貢獻價值。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這個部門即應該取消。


法務部不能成為直接的利潤中心,但公司業務部門對法務工作的需求是無時不在的。創建價值的大小,取決於法務部的工作本身。那麼,法務部的工作到底包括哪些?可以從哪些角度來對法務部工作進行分析?以下是一些歸類特別分享給大家。

一、專業性工作


1、證照登記與變更

 

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商事主體。任何企業的設立與運營中,都或多或少會與政府打交道。或是欲取得政府公權的承認與保護,或是為對抗政府的不法管制。

為保證公司企業有序運轉,創建公開、平等的競爭環境,政府有意設立了一些許可、限制、登記或備案。這些許可、登記即為企業的營業執照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稅務登記等證照登記(2015年10月1日起“三證合一”已實施)。這些必須辦理、具有一定程序性和專業性的事務,是企業法務應承擔的基礎工作之一。

營業執照的登記與變更,是法務證照管理最為日常的工作。但這不表示營業執照不重要。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基本憑證,相當於企業的身份證,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營業執照上核定的事項,是企業最基本的情況,它向社會表明了企業最基本的權利義務。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主體,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國境內企業營業執照的管理機關為國家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溫馨提示:所謂“三證合一”就是將企業依次申請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為一證,提高市場準入效率;“一照一碼”則是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通過“一口受理、並聯審批、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實現由一個部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已於2015年10月1 日起實施了!

 

2、合同起草、修改與審核

 

合同是企業合法利益的載體。企業的創立、運營、擴張、清算四個階段,每一刻都離不開合同。合同簽訂與履行,是企業對外發生經濟往來的基本手段。法務部是公司、企業內部當之無愧的合同起草、修改及審核部門。合同方面的工作,是法務部工作清單中最為核心的工作之一。

合同起草、修改與審核是法務人員運用法律知識、經驗,將一方利益固化在合同條款中的過程。該工作的目的在於使合同利益最大限度地符合本公司要求。如果說,合同都是合同雙方博弈的結果。那麼,合同審核工作也是法務部門與對方法務部門、與己方業務部門妥協的結果。合同審核要求審核人員既懂得法律知識,又須理解合同所載商業事項,還要了解合同中各方的力量對比。如處在有利商業地位,則應當仁不讓地為己方爭取最大空間的利益。在合同審核中,既然是為合法的商業交易提供支持,商業交易是市場優勝劣汰的結果,那麼法務審核合同不必考慮所謂公平不公平的倫理問題。如處在不利商業地位,則重點應注意防範風險,堅持底線,而不能一味牽縛於強勢方,否則合同履行中會遭遇各種困難。

合同審核工作的質量,應結合法律專業和商業達成的效果來判斷。合同審核的考核,須借助於經驗,側重於合同的履行結果。也就是說,從對合同審核的意見僅能部分地判斷出審核人的工作是否合格。然而,現實法務工作中,由於缺乏合同審核質量的統一標準,導致合同審核的考核往往被過於主觀化,經常取決於領導的感覺以及法務自己的感覺。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3、投融資、IPO上市或資產重組法律事務

 

投融資、IPO上市或資產重組是企業運營、擴張階段常見的法務工作事項。任何一項前述事項都可謂企業的重大決策,因為這些事項關乎企業的未來生存或成長。每一個事項涉及的法律工作,都需要具有相當的經驗和知識的法務人員,才能予以駕驭。

投融資法務,是法務人員綜合法律規定、項目實況、過往經驗,對企業從事的投資或融資事項,進行交易方案設計,交易文件起草,交易手續辦理等的過程。在企業對外投融資過程中,法務部門應當參與項目的法律盡職調查,檢查、核對並測試項目的風險,提出風險解決方案並反映到交易文件當中。

首次公開募股(IPO)上市,是指一家公司按照監管方的規則和要求,將它的股份第一次向公眾出售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IPO事項,涉及證監會、券商、律師、會計師、企業高管等主體,相關的法律文件繁多、複雜。企業內部的法務部門,多數不具備相關操作經驗,往往委托外部專業律師事務所來完成有關法律工作。法務部門在此起協調和指導作用。

資產重組,指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法律上,可以看作是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資產或資產權利,不像有形的商品,看得見、摸得著。它們都是無形、非標準化的交易標的。交易各方對其持有的信息也是不均衡的,不對稱的。買方的信息往往少於賣方的。這就要求交易各方借助專業人士的幫助,如律師、會計師、稅務師的,對交易的方式進行適當安排,以滿足各方的利益需求。

投融資、IPO上市或資產重組這些事項非常重要,相關的法律事務也就非常重要。企業願意花費成本去聘請專業人士來協助完成交易。企業法務部門如能在這些事項發揮出看得見的作用,那麼會自然地引起企業管理層的重視。

 

4、企業法律風險管理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基於法律規定、監管要求或合同約定,由於企業外部環境及其變化或企業利益相關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對企業目標產生的影響。法律風險是市場經濟下企業必然遇到的問題。

對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逐漸成為一項專門的職責;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也漸漸變為法務工作的重要事項。從實踐角度,也最能體現企業法務人員的水平和價值。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重在於管理。通過對企業面臨的風險進行系統性歸納、分類、評估,並制定相應的應對方案,最後往往體現為企業的政策、制度、流程、崗位職責等方面的變革管理。管理法律風險的前提是認識法律風險,關鍵是識別和分析法律風險,並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的法律風險特征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策略。

法律風險管理作為管理活動的一部分,原則要求必須融入企業管理,納入企業決策。在過程中,明確企業面臨的風險環境,必要和及時的記錄同樣重要。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法律風險管理的效果作為對法務進行績效考核的關鍵指標。

然而,大多數企業法務擅長的是法律事務處理,對於制度、流程管理頗為陌生,甚至存在抵觸、輕視的情緒,這也是目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行業進展不力,價值未充分體現的原因。但是,隨著法治企業的深入推進,構築事前風險防範體系、建立法律風險管理制度,是大勢所趨。企業的法務總監既要看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也必須為此做好準備。

 

5、仲裁、訴訟與糾紛處理

 

仲裁與訴訟是企業運營過程中很難避免的事項。在爭議發生時,難以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向有關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尋求法律救濟,是任何一家企業的權利。正因為市場經濟下的法律制度賦予了企業這樣的權利,整個社會體系才得以構建起有秩序的商業信用環境,企業也才能憑借合同、協議的形式與其他主體進行交易。因此,企業參與仲裁或訴訟的經驗,對於企業來說,是一種競爭能力的體現。這實際上與法務工作的績效有很大關系。

仲裁,有商事方面的仲裁和勞動仲裁之分。商事方面的仲裁,即一般意義上的仲裁,被廣泛采用的解決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采取自願、不公開審理原則。裁決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逐漸了解、熟悉並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經濟糾紛。仲裁由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組織審理。仲裁委員會是由當地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中立機構。

現在80、90、00後有些員工都較任性,法律意識也較強,動不動就提起勞動仲裁,這也加強了公司的應對,要求一開始就必須規範管理員工關系,隨時保留證據。很多企業加大這方面培訓投入,在流程管理和仲裁應訴方面,法務部都必須參與。

勞動仲裁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的裁決。在中國,勞動仲裁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通常隸屬於各級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

訴訟,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等。三種類型的訴訟,企業法務人員都有可能接觸。由各類合同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應最為常見。民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以解決民事爭議。它不同具有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更不同於具有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民事訴訟既有強制性,體現在案件的受理和執行上;又有自願性,當事人有依法處分自身權利的自由,即不告不理。法務人員在處理企業遇到的訴訟糾紛時,應當充分把握訴訟關於流程、時限等方面的規定,以免企業因“程序缺陷”而遭受損失。

仲裁、訴訟是企業遇到糾紛時的必要救濟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企業雙方走到仲裁、訴訟的地步,已是“傷筋動骨”的階段。一旦進入仲裁或訴訟,從商業效率角度,對於各方很難說是一個“有效”的方式。

企業處理糾紛,實際過程中往往是通過談判的方式達成妥協的。這是企業法務部門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即進行非訴訟類的糾紛處理。法務人員在掌握合同條款、法律規定、商務狀況等基本信息的情況下,與對手進行談判、協商,盡最大可能地找到符合雙方利益的解決方案,並用協議的方式把雙方意願固定下來。對糾紛的處理能力,極大地考驗一名企業法務人員的真功夫。

 

6、知識產權管理

 

由於全球法律和商業環境的變化,知識產權管理越來越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越來越多的企業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部門,負責對整個公司的知識產權進行管理,包括知識產權的權屬管理、運營管理和風險管理。

知識產權的權屬管理,指有目的地將企業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智慧成果申請為法律所保護的知識產權形式,並對其進行統一的維護。根據知識產權的類型,權屬管理又包括商標注冊、專利注冊、著作權登記、域名注冊、專有技術與商業秘密保護等工作。這些工作均具有法律專業性,法務人員執行起來具有一定的優勢,但同時少不了相應業務部門的配合,如研發部、品牌部、IT部等。

知識產權的運營管理,指企業利用法律和商務手段將其持有的知識產權進行許可、轉讓、質押融資、作價入股、證券化等,以獲得財產收益的管理行為。這需要企業法務人員熟悉知識產權的相關政策、制度,對於知識產權的法律特性與商業運用理解深刻,對於常用的知識產權許可、轉讓協議的結構與內容了解到位。通過布局知識產權、運營知識產權,相比與法務部門所從事的其他工作,這項工作是典型的獨立創造價值的工作。

知識產權的風險管理,即對可能存在的知識產權糾紛進行預防、規避、監控及清除等工作。該工作涉及事實調查、侵權認定、法律函件起草、知識產權訴訟或仲裁等,是法務部門不可推卸的工作。

 

7、合規管理

 

“合規”這個概念在金融企業,如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等,經常使用。瑞士銀行家協會對“合規”的定義是“使公司經營活動與法律、管治及內部規則保持一致”。從中可看出,合規的“規”其實包含三個層面:法律法規,公共政策以及內部規章。合規管理,就是盡力促使企業的行為符合這三個層面的規定。

如果企業行為超出了合規中的“規定“、“規章”、“規則”,就會產生合規風險。合規風險與法律風險在不少情況下是重合的。如,金融機構因某項業務違反法律而遭受處罰時,該機構既面臨合規風險,同時也要承擔法律風險。與該業務相關的有關內部制度、交易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該機構須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責任。

盡管如此,法律風險管理與合規管理仍存在一定區別。如合規風險包括商譽風險,而法律風險則不涉及商譽風險。法務部負責向業務部門和管理人員提供法律諮詢,對業務方案及交易合同的法律風險進行審查,合規部則負責監控內部政策、制度和流程的合規性,並就合規風險向管理層提出報告和建議。

在一些大型機構中,法務部門與合規部門的職責界限往往比較模糊。越來越多的企業領導者希望由法律部門來履行合規的職責。因此,合規管理,對於法務部來說,也是其工作清單的一部分。

法務部在履行法律風險管理及合規管理的職責時,要以不同的工作理念來區別對待。如前所述,合規的“規”不僅包括法律,而且包括監管政策、監管通知,內部規章等法律之外的規則。合規管理的職能特征必定與監管有關;而風險管理的職能特征必定與風險有關。這便是部分企業法務部在履行合規管理時應注意的問題。

 

8、破產、重整、清算、解散

 

當企業發生資不抵債且缺乏清償能力的時候,企業有可能申請或被申請破產。屆時,法務部工作即轉為與破產法律相關的事項。破產是企業的非正常狀態,破產法務工作也是法務部的非常規工作。

如果是破產申請人,其法務可做工作有:向提交破產申請材料、協助成立破產清算小組、協調債權人會議、起草和解或重整協議,作為清算組成員參與清算分配等。如果是債權人,其法務可做工作有:以債權人名義提交破產申請、申報破產債權、主張破產程序中特別權利,如破產抵銷權、取回權,債務人財產處置、擬定破產和解或重整協議,參與清算分配等。

當然,鑒於以上工作的非常規性和高度專業性,對大多數企業法務來說,較為陌生,必須借助專業律師來予以完成。企業法務往往起到配合和協調的作用。

破產、重整、清算、解散法律事務,就單個法務部門的工作來說,可能很少。但這些破產法律事務關系重大,不僅對法律知識、法律技能要求頗高,而且對企業戰略、企業管理、財務技巧也要極為精通。如能經曆這方面的法律工作,對於一名法務人員來說,可謂不可多得的鍛煉機會。 


二、管理性工作

 

法務部門是由一群法務人員組成的。為保障企業中法務專業性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管理性質的工作,對於法務部是必不可少的。所謂管理性法務工作,指法務部負責人或更高級別的管理者,為保證企業法務人員和法律事務的正常、高效運轉,而從事的管理工作。


管理,通俗地說,無外乎是管人,還是管事。法務部門的管理性工作,從管人的角度,可包括以下事項:企業法務組織架構搭建,法務人員工作分工安排,法務人員的崗位晉升與調整等。


部門組織架構,在集團公司特別重要,其涉及集團法務對下屬公司法務的管理模式問題,基本上可分為集中式,授權式以及綜合式三種。人員的分工與分工調整、崗位的晉升與調整,其目的均是發揮各法務人員的優勢,激發法務人員的潛力,從而使其更好地貢獻價值。法務部負責人除了管理部門內員工以外,還需要協調與外部律師的關系,這也屬於法務部對人的管理工作之一。


從管事的角度,包括以下重要事項:法務部門工作計劃與工作標準的確定,法務人員績效考核,法務人員獎勵與懲罰機制建設,法務部門預算管理與培訓管理。工作計劃與工作標準,是有序規劃法務人員的工作並建立工作考核的指標,以便進行評價和激勵的基礎。績效考核是對法務人員的業績進行評價。評價必須與獎懲結合,否則會喪失意義。


管理性工作的目標是支持專業性工作能夠低成本、高效益的運作。在企業內部,與企業部門管理、公司管理工作是相匹配的。法務部門的管理性工作在不同的企業,體現是不一樣的。需要說明的是,法務部門的管理性工作在實踐中往往與專業性工作混在一起。

 

三、行政性工作

 

為支持法務部門的正常運轉,行政性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它與法務部門的管理性工作存在很多交叉,區分出來的意義是它讓法務部負責人能有效地授權。

法務部的行政性工作,是指在企業科層式或項目式的管理模式下,法務部與公司其他人員的溝通過程。一般包括部門間文件的傳遞,公司法律事務決策的流程,公司團隊建設的參與和企業文化的實踐等。

如法務部助理或秘書,將需要審核的合同文件從業務部門接收過來,進行臺賬登記後,再轉交給法務部負責人指定的合同審核人;該審核人基於了解合同背景需要而發起的並由法務助理聯系業務部門人員參與的溝通會議;該溝通會上的投影儀設備安裝與播放等輔助性工作,都屬於法務部門的行政性工作。

法務部行政性工作一般交給法務助理或法務秘書來協調完成,其工作效率會影響法務部的整體效率,因此,同樣有必要關注該等行政性工作。



來源:法務人俱樂部  作者:陶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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