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实务

了解企业合规管理的关键要素

企业合规管理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全面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社会道德规范的管理活动。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和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合规管理日益受到企业关注。本文将深入探讨企业合规管理的关键要素,为企业了解和实践合规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非货币性资产在投资或交换时的估值说明

当前资本市场运行模式下,企业并购投资成为市场扩大生产范围、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渠道。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企业已不只是单纯想通过合并方式获取被合并方的直接分红,而是自身的无形资产或生产线、项目组投资到对方公司换取股权,一方面获得分红收益,另一方面合并方优秀的生产技术对被合并单位投资,可以帮助被合并方企业创造更多收益。除了企业并购投资方式,部分企业还会采用以物换物的方式进行资产重整,以无形资产换取

以专利侵权责任为视角浅谈购销合同中知识产权担保条款的设计

知识产权风险在实际业务的开展中,通常是一个很难事前准确量化的风险,特别是针对专利,一方面专利的有效性以及侵权判定均存在一定的博弈空间,也往往需要漫长的法律程序和专业工作才能尘埃落地,另一方面当前专利诉讼程序本身也已成为商业竞争的一种手段,甚至于成为很多NPE的获利方式。因此,在业务实践中期望在事前做到完全规避或者预知专利侵权风险,实际上已经很难做到甚至不可能实现,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中,也因

浅谈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和组织参与开源生态建设,开源社区的开源质量不断提升。为了节省开发时间,提升开发效率,越来越多的工程师和研发人员开始依赖开源社区的开源资源。然而,虽然开源软件好用,但使用不慎可能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被迫开源的风险、违约风险以及知识产权风险,本文着重介绍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

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能否认定为一人公司?

为保护股东利益,减少股东投资风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股东不可滥用股东权利,否则公司债权人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则,即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然而,实务中存在以夫妻二人为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似有规避适用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浅谈法务如何参与墨西哥公司筹建(上篇)

在下文中,笔者将根据跟进西威墨西哥子公司筹建的经验,对投资墨西哥的背景进行介绍,以及在墨西哥子公司成立的初步阶段,法务是如何深度参与了公司成立与厂房租赁这两个关键节点进行分享。

浅谈员工流动可能导致的知识产权问题

企业在人才招聘时不能只看到引进了新鲜的创新力量,增强了团队能力,还需考虑员工入职离职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既要预防员工入职带来的侵权风险,也要预防员工离职可能导致的知识产权丢失风险,还要建立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监控体系。如此,能够极大地减少因人员流动导致的知识产权问题,更好地保障企业稳定前进。

《网络安全法讲义》第四章 网络运行安全制度一般规定(下)

本讲义由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上海交通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寿步教授撰写,内容取材于2016年11月我国网络安全法发布以来至2023年2月底期间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权威性高,实用性强,可供关心网络安全法律政策的读者阅读。连载共13篇。

浅议专利申请中优先权的使用

中国的专利申请遵循先申请原则,即对于一个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申请,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都进行驳回申请。从以上专利制度可以知道,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的专利保护中,需要特别留意提交专利申请的时

从VIE架构浅谈法律人构建商业思维的重要性

VIE架构系2010年设计出的,对于回答为什么能设计出VIE,刘钢律师解释说主要因为“理念”,即“商务律师不能仅仅是一个警察,告诉客户这条路可以走,那条路不可以走。好的律师应该告诉客户,这条路虽然不能走,但是我可以帮你找到另一条路走过去。出色的商务律师必须要有精明的商业头脑,不能只有法律一根筋。”刘钢律师通过所设计的VIE架构不仅被圈内人称为“中国互联网教父”,还在2010年被钱伯斯授予“亚洲律师界终身成就奖”,成为首次获此殊荣的中国律师。

《网络安全法讲义》第五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制度

本讲义由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上海交通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寿步教授撰写,内容取材于2016年11月我国网络安全法发布以来至2023年2月底期间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权威性高,实用性强,可供关心网络安全法律政策的读者阅读。连载共13篇。

国际合资企业分享(五)——合资各方的职责

理论上合资各方的关系是基于互信和信赖,信赖对方会以合资企业利益最大化行事。但是合资关系本身也有内在的矛盾,即合资各方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涉及到这方面的风险是否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解决,或者合资企业当地法律有否默示的规定,这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

对外沟通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从形成可证明的有效沟通结论角度

在日常法律咨询中,各部门人员多次询问到对外沟通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不同的沟通方式下如何固定沟通结论,书面的沟通结论如何具备法律效力,以及前后的沟通结论不一致的以何种结论为准等。沟通的过程通常是为了形成有效的沟通结论,且该沟通结论应当可被证明。如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双方会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或解除等进行沟通。沟通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确定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相关事实。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