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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公牛集团法务部】
本公众号中,笔者先前就促销活动的部分合规要点,发布了《商家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应注意的合规要点》、《浅谈价格促销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关于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单方享有解释权”的合规风险提示》三篇文章,里面分别对“有奖促销”、“价格促销”、“赠品促销合规”、“单方享有解释权”中的合规要点进行了简单阐述。那本次笔者就简单阐述下促销活动中关于“广告促销合规”的合规要点及注意事项,以帮助各位读者更全面的了解与知悉。 #1 风险一:促销广告内容虚假或引人误解 依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情形有如下:(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合规建议: (1)产品信息真实,对产品本身的宣传介绍内容要真实; (2)促销信息真实,其中促销信息的真实性是促销广告中容易忽视的问题; (3)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真实性发布前进行前置审查; (4)畅通投诉渠道,出现虚假广告投诉时尽快核实并及时停止发布; (5)对企业涉及的各类宣传物料请务必提交法务部或相关的合规管理部门做好合规前置审查。 #2 风险二:促销活动范围表述不清楚 依据《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合规建议: (1)针对促销商品的各方面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公示,避免产生歧义或者对消费者认知产生混淆; (2)明确免费试用、不以商品销售为前提的抽奖(如属于微信留言点关注或转发抽奖)均属促销行为; (3)对消费者选择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务必进行公示:可以不标示赠品价格或者价值,但需如实标明赠品品名、规格、数量等或赠送服务项目、内容、次数等,或展示赠品实物样品。如果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赠品兑换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如使用范围、兑换地点等),应当如实的、全面的进行公示。 #3 风险三:广告内容合规风险 依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依据《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针对广告中涉及专利存在的,以下情形属于违规行为:(1)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3)擅自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合规建议: (1)对涉及企业广宣类的文件务必一律提交法务部及相关的合规管理部门做好合规前置审核工作,确保广告内容合规; (2)对广告中涉及专利或专利方法的,对专利号、专利种类、专利状态进行前置审查; (3)畅通投诉渠道,出现广告内容不合规时及时停止发布; (4)对企业中负责广告相关业务人员定期开展广告合规培训工作。 #4 风险四:广告发布行为合规风险 依据《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以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广告发布行为不合规: (1)在广告活动中对其他品牌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诋毁(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2)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未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未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3)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或将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 (4)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但公益广告除外。 合规建议: (1)以本公司产品自身前后发展对比为宣传点,切记不要与友品对比产品功能效果,以免造成商业诋毁的风险; (2)如需广告代言,需对广告代言人进行背景调查(年龄、广告代言史、社会评价等),并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3)对于广告发布行为请务必提交法务部及相关的合规管理部门做好合规前置审查。 #5 风险五:促销活动中的限制性条件未标明 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限时限量促销未标明、未提示,存在如下的违规情形:(1)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未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2)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未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未应即明示;(3)企业进行限时促销,未明确促销活动终止的时间。 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积分、奖券等限制性条件未标明,存在如下的违规情形: (1)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2)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未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3)企业采取“购物满一定金额获赠积分优惠”的促销方式,未事先向消费者明确积分或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期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 合规建议: (1)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且明确促销活动起始、终止时间点;针对限量促销的,售完应立即明示。 (2)针对赠品为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的,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清晰、准确、规范,同时针对赠品使用的限制性条件一定要清晰、准确告知客户。 (3)经营者以赠送方式进行价格促销,赠送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可兑换物品、服务、现金或者折抵价款凭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明确标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兑换凭证的兑换规则、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以及有关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 (二)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兑换凭证须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标示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三)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兑换凭证可兑换赠品的,可以将当前销售价格标示为赠品价格或者价值; (四)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兑换凭证可折抵价款可折抵价款的,折价的计算基准价格应当为经营者或者接受兑换的其他经营者的当前售价。 (不能使用兑换凭证时抬高价格的方式) 现如今因疫情的影响,大环境压力下的各个商家生存愈发艰难,开展促销活动似乎成为各商家抓住消费群体、提升自我经济效益的重要方式。企业在顺应政策利好趋势开展促销活动的同时,不能忽视促销活动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上是笔者提出的针对企业促销管理中的部分合规要点,与各位同行探讨、交流。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公牛集团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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